网络可能受到监管 国家开始监管电商受到什么影响,电商怎么做

一、中国正式出台《电商法》,将对你我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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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监管局对阿里巴巴进行处罚,这会带来什么影响呢?
4月10日,市场监管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处以182.28亿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行业垄断违法行为 。首席执行官阿里张勇:这次反垄断处罚不会对阿里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真诚接受,坚决服从 。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阿里估值飙升,估值飙升近3000亿 。事实上,最近一段时间,有很多自媒体对阿里巴巴马云进行了批判和批评 。其实怎么批判马云都不能否认阿里巴巴是一个伟大的企业 。事实上,一些商业巨头的违法行为也是对其他企业的警告 。对于美团这样的商家,需要自查自纠,停止违法行为 。还有网购、9.9买疯12等广告欺骗消费者的现象 。商业活动中仍然存在许多常见的违法现象,如网络购物、假冒伪劣、虚假广告等,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 。都会是市场监管部门要处理的对象 。刚开始对阿里巴巴一阵心痛 。仔细想想 。这确实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阿里巴巴树立了一个好榜样 。成为消费市场改革的先锋 。希望其他企业也能效仿阿里巴巴的守法经营,更好地服务消费者 。阿里巴巴的处罚对阿里巴巴集团来说是一种解脱,但对同行业的其他一些企业来说却是问题的开始 。又到了春夏购物狂欢季 。阿里巴巴、JD.COM等电子商务平台会有很多促销活动 。擦亮眼睛消费才是正道 。不是每个事故都会有人负全责 。其实这些对我们这些低层次消费者影响不大 。我的网购还是在淘宝和天猫 。即使有其他电商平台,只要价格相差不是太大,也不会考虑到处跑找一些不确定的隐患来维权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
三、死B国家什么时候监管这些电商,敦煌网就是不断变动规则圈钱
现在敦煌的规矩很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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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目前我国针对网购平台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电商法》颁布后,新法对电商平台进行规范和规制:1 。注册主体,某宝个人店铺也要像实体店的个体户店铺一样办理营业执照 。此外,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必须按规定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否则最高罚款50万元 。也就是说,某宝平台还会监控店铺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如果店铺没有办理,很可能会被处理 。2.税务登记以工商登记为基础 。既然已经要求工商注册,那么接下来当然是依法纳税了!个人店铺首当其冲,要求所有老板都要按规定记账报税,否则一旦查了平台的交易信息,就逃不掉了 。3.证照首页公示及条款《电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淘宝店铺无论是营业还是关闭,都需要在店铺首页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在打造品牌电商的过程中,“营业执照、ICP备案、用户隐私政策等”的相关证照和法律文本 。必须在首页显著位置展示 。如果有经营相关的证照,也需要一起公示 。这个要求和实体店的个体户老板一样,营业执照原件要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如果不办理营业执照,以后可能就很难动了!4.涉嫌违法乱纪随便创业的刷单期已经过去了 。《电子商务法》实行“违法刷单删评论罚款”后,淘宝店铺、微信商家甚至网络直播渠道都必须持证经营,依法纳税 。而且电商更不可能偷税漏税,因为网络渠道对你的经营数据一目了然 。像“亲爱的,给个五星赞,返5元红包!”导赞或者买“水军”刷赞,这样的行为都会被制止 。第四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通知转发给平台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损害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对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5.用户隐私与信息安全企业有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的义务 。违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最高可以处以罚款 。
五、《中华人民电子商务》对个人和企业有何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由交易形式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的总称,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和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通过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产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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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电子商务对各行
业有哪些影响?一、探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诚信问题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诚信建设战略思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的方针和目标 。大家都称诚信是电子商务的基石 。应当看到,电子商务不是空中楼阁,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传统经济方式和交易环境的 。因此我认为,诚信,不仅是电子商务的基石,首先也是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 。我国的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不健全,还处在多头管理的阶段,一些信用评价机构本身服务的诚信可能就有问题,甚至出现3A评级也可以随意买卖的现象,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还没有建立,一些个人和企业没有为经常性的违约、失信而付出代价 。这种“守信却得不到更大利益”、“失信也不会得到更大惩罚”的现象,给商业交易带来了很高的交易成本,也制约了传统商业走向电子商务的步伐 。与传统商业相比,电子商务通常是买卖双方不见面的,更加需要参与者诚实守信: (一) 买卖双方信用状况信息不对称甚至缺失,往往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进行综合判断,而网下调查的成本很高,有些业务很难调查到,这就很容易出现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出现诚信问题,影响用户对网上交易的信心; (二)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我们希望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信用模式尽快完善,信用数据尽快共享;同时我们认为需要为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建立必要、实用的、符合电子商务特征的信用模式和信用数据管理机制; (三) 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涉及的因素较多,但与信用有关的立法、执法是重中之重 。我们已经有了一部《电子签名法》,未来可能还需要有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的管理办法、网上拍卖交易管理办法、电子商务税收及发票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 。(四) 金融领域的信用管理体系也很重要,他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影响电子商务的效率和质量 。底层的信用体系,会影响到客户端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信心与效率 。具体在B-C、C-C、B-B电子商务中,诚信状况还是有差别的 。(一) B-C电子商务:B2C交易趋于成熟,虽然存在个别商家欺诈消费者的情况,但比例不大 。消费者通常会选择自己熟悉的,知名度较高的网站购物 。从98、99年至今,我们欣喜地看到,越来越多如卓越、当当这样在细分领域的品牌不断涌现,一定程度上对交易诚信起到了积极作用 。这些诚信的商务平台交易额连年放大,保持了健康稳定的发展 。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给商户平台及其用户提供在线支付服务,也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 。创建于1998年的“首都电子商城”(现在的首信易支付,典型的中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创性地打造了基于银行的“信任机制”—— 整合银行服务资源,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本账户开设在银行,资金支付通过银行执行,保证及时准确结算,使银行的客户(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在信任银行的前提下,逐渐接受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求接入的企业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年审证明,防止诚信不足的商户欺诈消费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保持客观中立,成功地解决商家、消费者、银行之间的纠纷,保护了各方的利益 。这种模式已被同行业广泛采纳 。(二) C-C电子商务:C-C电子商务的难点是,在买卖双方缺乏信任的前提下,要完成交易,很难找到一个信任的“支点” 。在信用评级模式和担保模式之间,担保模式似乎更受个人用户欢迎 。第三方中介的这种以担保为核心的付款的模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C2C业务的发展,但这种模式设计的起点就是互相不信任,由于导致了资金流与物流之间的不同步、甚至较长时间的割裂,因而减缓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效率,比如说卖家迟迟收不到货款导致经营成本过高,无法满足数字化虚拟商品和服务交易的需要 。从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看,这种担保模式是诚信体系不完备、认证注册机制不健全情况下的一种临时过渡模式 。C-C电子商务是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晴雨表,这种诚信与支付模式,必将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而不断创新 。(三) B-B电子商务:我们都知道,国内的B-B电子商务基本上还停留在供求信息交互的阶段,只有为数不多的大型企业成功建立了自身的B-B采购或销售平台,90%左右的企业甚至还没有体验过B-B电子商务给自身业务带来的优势 。由于企业之间交易的额度较大,诚信问题更为突出,反过来企业不讲诚信的代价往往也很高 。以大企业为核心的B-B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垂直性行业平台,由于各方面的资质背景与行业领导优势,诚信度相对较高;而其他类的中小企业为中心的平台与综合性B2B平台上,仍然比较多的是在网上获取信息、谈判、下单、网下再商议、再谈判等传统的方式来实现 。针对上述情况,首信易支付在2006年7月份发布了基于多银行的第三方B-B支付服务,有几方面的特点: 1) 是基于国内各银行的信用体系,而不是其他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买方交易支付情况实时反馈,; 2) 二是将资金流与信息流有机结合,款项瞬间到帐,满足了B-B电子商务平台中部分业务对实时交易的要求,对交易谈判起到很大促进作用; 3) 三是能够为企业在商业谈判、下单、支付等方面的管理需求提供定制服务,例如:分期、保证金等付款形式 。4) 第三方B-B支付服务要立足于国情,因地制宜 。我们的经验是,在解决支付问题的同时与卖方企业、银行共同打造了 “信任机制”,能很好地解决B2B交易中的支付、诚信、资金安全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在各方面与国际电子商务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主要不是技术上和商业模式上,而是诚信体系、安全认证与支付方面 。作为从业者,我们既需要自身诚信,更需要积极配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行不断的创新与突破 。二、探讨支付市场与第三方支付发展的问题 国内电子支付市场,主要包括三种业务形态:银行或银联的电子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电子支付平台,企业内部自行建设的电子支付平台 。在行业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如下一些问题,已经引起行业主管部门的关注: 1. 虚拟货币作为新的货币形式,形成了虚拟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央行的监管体系之前,及早防范风险; 2. 电子支付服务的风险管理、自律与监管体系需要建立和加强; 3. 电子支付营运资格的认定、保护与发展的问题; 4. 支付服务客观上提供着金融外延和金融增值服务,应明确其业务范围,促进其业务大胆清晰的创新; 5. 要警惕支付行业内无序甚至恶性的竞争,损害支付服务,甚至对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起到负面冲击作用 。6. 在保护电子交易的同时,国家要考虑从支付认证、支付标准、交易透明度等角度,为工商管理、税收征管、政府的行业管理业务统一筹划建立一些标准上的、技术上的和政策上的准备 。7. 要高度警惕电子支付行业中的洗钱、国际支付转移、国际信用卡盗窃、国际交易税收流失等问题; 可见,放任电子支付行业不加以监管的风险很大,但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其他的支付平台监管时,我们认为应该给第三方支付更大的发展空间 。第三方支付优势在于:利益中立,商业模式比较开放,能够满足不同企业的商业模式变革,帮助商户创造更多的价值 。第三方支付是以银行的服务为基础,与银行合作,向大大小小的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电子支付服务,为银行发展面向用户的增值服务 。很显然,银行的个性化服务成本仍然较高,一些银行操作起来成本高的业务,对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可能是盈利的业务 。第三方支付在近两年飞速发展,创新应用不断涌现,我们来分析一下第三方支付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1、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1)银行加快了处理速度和效率,企业减少了人力和时间成本; 2)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企业与多家银行连接,减少了开发和维护成本; 3)降低了交易取消或延迟、付款失败、信用欺诈的风险,提高企业的交易成功率 。2、提升企业竞争力 1)企业交易效率和效益提高,促进了许多新型创新服务的出现; 2)企业的业务覆盖区域扩大,顾客在支付手段上有更多的选择; 3)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促进了消费者消除对中小商家交易的疑虑 。3、促进产业发展 1)帮助银行推广了电子银行业务,推动了B-C、C-C业务的发展; 2)银行、企业能够根据专注于产品服务设计与市场推广; 3)第三方支付商客观中立地处理交易,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可见,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专业与专注,确实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发展环境也逐渐复杂化 。首先,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收益模式经受考验 。因为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直接支付收入逐渐透明,下降幅度较大,加之从交易手续费中付给银行的成本居高不下,支付服务的直接毛利率相当低 。如果再以低于银行成本、甚至免费进行服务,那么这些服务商的短期盈利可能性就很小 。其他业务对支付业务的补贴是普遍现象,但这种用户互联网的免费思路来进行对虚拟经济运行极为关键的支付服务,站在行业发展的高度,是十分危险的 。所以,希望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从长计议,认定、保护、发展第三方支付服务 。第二,创新不足,同质化竞争严重 。第三方支付服务商、银行与银联、企业内部的支付平台之间的支付业务重叠比例越高,恶性竞争就越大,很容易导致支付服务商在稳健经营、高质量服务、诚信方面不出现问题,最终的结果是企业用户、个人用户利益受到损害,实力弱、缺乏创新和利润增长点的支付平台商被淘汰 。第三,商业银行的发展促使支付服务商加快创新 。银行是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重要战略合作伙伴,也拿走了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很大比例支付收入中;同时个别银行使用低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费率,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直接展开低端的竞争 。银行在自身信息化制约以及市场不成熟制约下,前几年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是良好的,现在银行认识到网银业务的重要性,逐渐基于网银发展针对用户的在线服务 。这就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跳出过去的业务局限,这样才能在新的起点上与银行达成更深入的合作,实现新的业务创新,做到双赢 。第四,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支付服务的同时,也需要有相应的扶持政策 。我们都知道,央行针对电子支付行业的管理规则即将陆续出台,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该如何帮助和扶持第三方支付呢 。比较理想的环境是,主管部门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帮助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争取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统一银行支付网关的技术规范,统一各银行的数字证书,给市场一个相对宽松、有利发展的环境 。建立和实现安全、简单、大众化的电子支付功能,是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这应该是政府、银行和支付服务商共同的责任 。作为行业的管理者,政府和央行并不是行业创新的主体,应该更多发挥政策支撑的作用; 商业银行承担着创新的职责,同时也受到自身条件的制约,对企业和个人服务能力有限,发展业务的灵活程度也有不足,应该利用自身的优势,与支付服务商合作创新; 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各自有着网上、网下、全国、地方、行业等不同的性质,采用不同的支付形式,服务于不同的对象,对使用者的需求有更透彻的理解,是电子支付行业创新的主力,是商业银行的合作者,同时也是商业银行的客户,在相当程度上依托商业银行的业务体系 。国内电子支付市场正处在蓬勃发展的时期,卡基支付、网上支付、移动支付同时并存,有着巨大的市场容量,全国性的网上支付服务商和移动支付服务商、地方性的线下支付服务商、综合多种支付形式的支付服务商都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支付服务商中还有不可忽视的一类,即自建支付平台的企业,可能是电信运营商、公共服务运营商、互联网业务运营商、电子商务企业等,他们具备深厚的行业基础或者巨大的客户数量,也是电子支付行业创新队伍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三、安全认证问题 我们知道,电子商务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活动 。各种商务平台、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应当认真负责地执行买卖双方委托的任务,并积极协助双方当事人成交 。其中认证中心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 。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虽然还没有一个对于电子认证的统一规范和标准,但我国各行业、各地区、各部门建立的电子认证机构已多达百余家,部分银行也开始做自己的认证系统 。尽管,CA认证对电子商务买卖双方的交易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从电子商务产业的未来发展角度看,一方面,需要国家从交易、支付、虚拟货币的监管角度,都迫切需要统一各种分散的CA认证体系;第二,需要考虑买卖双方认证、订单认证、虚拟货币认证的统一注册问题;第三,CA认证的发展,需要和应用相结合,例如在推行G2B的业务过程中(企业网上纳税等等),推广CA的应用 。第四,电子商务也要重视中小企业市场 。谈到电子商务,很多人概念中只有大型企业才有可能从电子商务发展中获益 。事实上,根据我们的服务经验,广大的中小企业在产业链的不同环节,提供着各种各样的产品销售、服务提供,以及数据内容的销售等 。据数据统计,在我国: 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5%; 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的比重超过50%; 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60%以上的出口额和46.2%的税收收入; 中小企业吸纳了全社会75%的就业人员; 中小企业创造了65%的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 80%以上的新产品来自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数量巨大,勇于创新,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基础,也应该是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服务行业的重要力量 。站在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诚信与支付健全的角度,希望无论诚信体系设计还是支付服务的定位上,要放远未来,不要忽视中小企业、传统行业的市场,无论是国内贸易、国外贸易、资金结算、以及其他增值服务,都能支撑支付服务企业的发展 。希望我们共同努力,共同推广电子商务发展的成功经验,携手改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和谐、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共同建设中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美好明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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