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二选一是否构成垄断 电商炒作二选一是什么,电商平台

一、阿里巴巴二选一反垄断是什么意思
所谓“二选一” , 是指部分电商平台为了追求商业利益 , 打击竞争对手 , 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驻一个网络销售平台 , 而不能同时入驻竞争对手的平台的行为 。这种现象由来已久 , 每当电商促销节来临 , “二选一”的问题就会被频繁曝光 。虽然“替代”问题一直被人们津津乐道 , 但事实上 , “替代”本身既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概念 , 也不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如果要应用反垄断术语 , 应该是指“排他性交易”或“限制性交易” 。资料:事件过程:阿里巴巴集团营销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在网上公开表示 , “二选一”一直是个伪命题 , 并指责竞争对手恶意炒作正常商业行为 。在发表声明的第二天 , JD.COM集团副总裁宋云在网上回击说 , “替代方案”并没有伤害到 , 而是伤害了为生计而努力工作的企业 。不久之后 , 拼多多联合创始人达达也加入了这场争论 。他谴责“二选一” , 因为大平台利用其市场主导地位迫使商家排队 , 这将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害 。一时间 , 各种观点比比皆是 , 互相争论 , 好不热闹 。来源:中国新闻网——电商平台“二选一”是否垄断不能一概而论来源:中国新闻网-电商平台垄断乱象 , 导致消费者受损“二选一”或被遏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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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商“二选一”模式影响到各方利益了吗?
据了解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去年11月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 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 。比如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 , 在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目标跳转;误导、欺骗或者强迫用户修改、关闭或者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实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是不兼容的 。曹磊认为 , 每年的“618”和“双11”不仅是年中和年末商家之间的大比拼 , 也是零售电商巨头之间的主战场 。在商家严重依赖第三方电商平台引流的营销模式下 , 很多品牌商对这种强行“替代”的做法不满 , 但又无可奈何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律师认为 , 对于商家来说 , 电商平台就是他们的销售渠道 , 销售渠道越多越好 。选择哪个渠道是他们的经营自主权 , “二选一”限制他们的销售渠道必然会影响他们的商业利益 。“其实我们也看到很多商家公开表示不愿意排队 , 陷入‘二选一’的艰难抉择” 。“‘二选一’需要立法规范 。希望未来在电子商务法中 , 这种做法不仅要被制止 , 还要受到惩罚 。也希望企业诚信经营 , 依法经营 , 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和市场份额限制消费者的选择 , 排除市场竞争 , 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邱对说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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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双十一"电商平台"二选一"争论再起情形如何?
中新网11月3日电“双11”集中促销在即 , 电商平台“二选一”的竞争模式再次引发争议 。一些大型电商平台推出了“二选一”的要求作为商家合作的条件 , 即商家只能选择一个电商平台作为线上销售平台 。专家表示 , 立法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地位侵害平台中小经营者的经营自由和合法权益 , 这将为打击“平台欺凌”提供法律依据 。据统计 , 去年“双11”开展促销竞争的众多平台中 , 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总交易额超过1207亿 , 无线交易额占比81.87% , 覆盖235个国家和地区 。前所未有的电商经济背后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 , 一些大型电商平台推出了“二合一”要求作为商家合作的盲目模式 , 即商家只能选择一个电商平台作为线上销售平台 。电商平台“另类一家”的竞争模式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 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11月2日 , 在一场以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模式为主题的研讨会上 ,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 , 超大型平台的“二选一”垄断限制了自由竞争 。“在我们谈论公平竞争之前 , 我们应该谈论自由竞争 。没有自由竞争 , 就没有公平竞争 。这种做法侵犯了相关利益主体在同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权利 , 包括平台企业和相关价值链企业 。”如果参加过本平台的推广活动 , 就不能参加其他平台的推广活动?入驻电商平台要交各种费用吗?近日 , 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 , 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 也体现了对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权益的保护 。其中 ,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提出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和交易价格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不得以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方式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一些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不得参与竞争对手平台的促销活动 , 甚至要求商家关闭竞争对手平台上的店铺 。这种要求商家在电商平台上进行‘二选一’的做法 , 不利于促进市场竞争 。”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认为 , 这种排他性行为是否严重到违反反垄断法 , 要看行为人的市场地位 。王说 , 互联网是一个非常方便的方式 , 供应商或销售商与消费者联系 。原则上 , 任何卖家都有权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产品 。如果一个电商平台仅仅因为供应商在其他电商平台销售过产品就拒绝在自己的平台销售产品 , 这不仅会严重影响这些供应商的产品销售 , 也会严重影响消费者在多个电商平台中的选择权 。“你不能选择电商平台的‘第二选择’ 。
一’简单视为正常的商业策略 。”王晓晔说 , 2008年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告诉我们 ,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即便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 但它们没有随意限制市场竞争的权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也认为 , 从保护平台内中小电商的层面看 , 这种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要求可能是滥用了自己市场优势地位 , 把自己商业上的优势转化成为其欺诈或者欺压平台内经营者正当权益的行为 。尊重经营者自主权和对其限制之间的平衡 , 应该是由不同的法律之间形成一个整体、系统 , 形成法律和法律慧樱之间对于这种行为规制的互动 。专家表示 , 电子商务法草案通过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地位来侵犯平台内中小经营者的经营自由与合法权利 , 将为打击“平台大了欺店”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果电子商务法能够及时出台 , 将对法律关系调整带来积极变化 。“针对电商的新经营策略行为 , 不仅仅是‘二选一’问题 , 还有流量推广、竞价排名、搭售等问题 , 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必须要来使用平台指定的物流商、广告商 , 必须参加我推广的促销活动等等 , 这些都是需要监管部门关注的新问题 。”薛军说 。当天的研讨会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与发展研究基地、方圆杂志社联合主办 。
五、电商平台“二选一”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业内人士认为 , 一些大规模的电商平台企业已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 。针对一些超大的平台企业 , 监管应有所行动 , 防止“店大欺客”、限制市场竞争等现象 。曹磊表示 , 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用“二选一”策略 , 把商业优势转化为侵犯平台内经营者正当权益的行为 , 这种现象需引起格外重视 。去年11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 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界定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不得利用技术手段 , 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 , 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包括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上述行为可视为不正当竞争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去年11月 ,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过程中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表示 , 为争夺商家的资源 , 电子商务平台采取各种办法逼迫平台商家“二选一” , 停止在其他平台上促销甚至经营活动 , 迫切需要立法的形式去规范 。辜胜阻认为 , 国内的一些电商平台已发展成为巨头 , 而平台上的商家是非常小的 , 两者博弈过程中地位差别明显 。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进行制度设计 , 特别是要进一步明确电商平台的责任和义务 , 提高平台规则的透明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认为 , 在当前电商行业相关立法过程中 , 应对不公平附加排他性的交易条款等内容进一步明确 。“当务之急 , 对于电商‘二选一’ , 应及时采取措施 , 把不良竞争趋势遏制在早期阶段 。”刘俊海说 , 对于电商平台“二选一”中的违规行为 , 有关部门应严肃及时查处 , 维护电商市场的良好秩序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 , 经历高速发展阶段后 , 电商行业应进入更加成熟的规范发展阶段 。更规范的监管 , 不仅不会限制电商发展 , 反而会成为行业的助推力 。“电商很多新的经营策略行为 , 都应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新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说 , 随着电商行业发展 , “二选一”、流量推广、竞价排名等问题 , 在以前行业发展中都没有出现过 , 如今却屡见不鲜 。监管部门应及时关注这些新问题 , 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 , 更好履行监管责任 , 为行业健康发展营造更好的环境 ,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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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何遏制电商平台的二选一?报道称 , 近年来 , 每当“双11”、“6·18”促销节来临 , 某些大型电商平台就会出台“二选一”措施 , 要求商家只能选择在一家电商平台做促销活动 , 强令商家必须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 , 保证产品只在该平台上售卖 , 并关闭在其他平台上的店铺 。报道称 , 业内人士表示 , “二选一”措施多由在市场上具有优势地位的电商平台提出 , 旨在限制或禁止商家在其他平台做促销 , 以削弱其他电商平台的生意 , 挤压竞争对手的发展空间 , 其他电商平台是“二选一”措施的主要打击目标和直接受害者 。但是商家客观上也是“二选一”措施的受害者 , 因为对商家而言 , 在多个电商平台同时做促销 , 无论如何也比只在某一家平台做促销要有利得多 , 但由于商家不想失去在具有优势地位的电商平台做促销的机会 , 往往只能被迫接受不平等条款 。但是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 其中明确规定 ,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分析人士称 , 种种迹象表明 , 遏制电商平台“二选一”已具有广泛共识 , 相关完善立法、强化执法的工作正在加紧部署 , 电商平台形成规范、良性的竞争秩序当为时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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