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KTV当领班,帮客人买了2克毒品被抓怎么办?
贩卖毒品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毒品 。毒品有偿转让,是指行为人向对方交付毒品,并从对方获得物质利益 。销售的方式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要么是行为人要求对方购买,要么是对方要求拉达银行为他人转账;可以直接或间接交付给对方 。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意识到是毒品,帮助交给买方,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中间人没有意识到是毒品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是有偿转移,但行为人运送毒品不仅可以疏通关系,还可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以在给药的同时获得物质利益,也可以在给药后获得利益,或者在给药前获得物质利益 。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比如赠与,不属于贩卖毒品 。毒品的来源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或者是通过其他方法获得的毒品 。对出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就是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或者与人贩子有某种关系 。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毒品的,也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 。你朋友明知是毒品还帮别人买卖 。但是量只有2克,达不到量 。所以最多就是罚款和拘留 。罗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他长期从事这种事情,直接判刑,最低也要3年以上 。估计是有人故意想跟你朋友玩,不然一般只有2克的毒品都懒得修 。达不到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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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多少克负刑事责任 贩毒被抓后如何推责,履主责抓主业不够】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年龄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贩毒罪应当负怎样的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对已死亡的贩卖者不判处刑罚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受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育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梁的时候已经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延伸资料:案例: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牟利被判刑,不仅自己买卖毒品,还利用未成年人贩卖 。7月16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雨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黄超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王信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三被告人均为南阳人,其中王信甫出生于1990年2月16日 。2007年1月,被告人杨雨奇从“山头”开始买卖毒品(另案处理) 。他多次出售98片8.7克的麻古,并于2007年4月开始雇佣未成年的王信甫出售 。2007年9月,被告人杨雨奇与“萧山”共同投资 。杨雨奇从广州购买甲基苯丙胺50克、麻古500粒中的44.4克,并雇佣被告人王信甫进行销售 。2007年4月至9月,被告人王信甫向杨雨奇贩卖甲基苯丙胺2.9克、麻古47粒4.17克 。2007年8月以来,被告人黄超从“萧山”购买毒品后,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0.6g、麻古17粒1.5g,并利用被告人王信甫贩卖甲基苯丙胺0.6g 。2007年9月26日,缉毒警察将三名被告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雨奇、黄超、王信甫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杨雨奇贩卖超过50克的甲基苯丙胺和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该受到严厉惩罚 。被告人黄超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并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 。他是个累犯,应该从重处罚 。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信甫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犯罪情节轻微,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西双版纳公安局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参考来源:中国法院网-雇佣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南阳两名毒贩被重判 。
怎样辩护贩卖毒品罪
当然请专业律师辩护,给你提供一些数据 。坤笨灵明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排名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侧重点不同,要看是什么样的业务 。昆明现有律师事务所约300家,其中35%从事非诉业务,主要是投融资法、教育法、房地产、公司、金融等 。老百姓心目中打官司的律师叫诉讼律师 。而且昆明60%的律所什么都做,非诉讼和诉讼都有 。只有5%的律所有专门的分工团队,也就是只做某一项业务 。这些团队基本都是行业的标准和引领者,因为只靠一种搏击业务就能活下来的律师,说明这个职业足够强大 。提供一组诉讼案例数据,分别在各领域排名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数据) 。凌云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第一刑事案件数量为315件,其中毒品案件占38%,财产犯罪占29%,人身犯罪占20% 。a.李春光律师:办理全国数量最多的大案要案(特色凌云所所长,基本收费30万,见面需要预约,一个月大概只有5天在昆)b.刘洁律师:刑事专业辩护 。
律师,精细化辩护,取保率高(特点 3阶段辩护×3层次辩护:侦查阶段辩护、检察院阶段辩护、法院阶段辩护× 犯罪构成要件辩护、程序法辩护、证据学辩护 。高标准精细化辩护,效果不错但是收费也有点贵,基础收费5万起)C. 乔嗣勇律师:凌云所案件办理最多(特点 收费低 1.5万左右,但是近些年不亲自办理案件,交给年轻律师办理)2. 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民事业务第一名民事案件数共879件,其中离婚类占28%,劳动争议类占26%,交通事故类占22% 。A. 罗珂律师:天外天律所主任(特点 金融机关的工作经历,积累了企业服务丰富经验,特别是金融、投资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有独到的造诣,为企业人事、财务、监察等提出合理性法律意见和建议,避免或挽回巨大经济损失)B.王强律师:高级合伙人(特点 2000年王强律师就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有十多年的政府服务经验,现任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呈贡新区建设指挥部、呈贡区交通运输局、呈贡区国土局、云南省四川商会等政府机关、事业机关的法律顾问 。)3. 震序律师事务所:行政业务第一名行政案件数共49件,其中民政类29件,土地类占10件,征收类类10件 。A. 马军律师:震序所主任(特点 云南知名律师 198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授予二级律师,1993年授予一级律师,历任云南省司法厅公证律师管理处副处长,基础收费非常高,具体数目不详)B. 杨西安律师:高级合伙人(特点 长期担任多家银行及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C. 李景平律师:高级合伙人(1995年荣获“云南十佳律师”称号,现担任昆明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云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交通银行昆明分行、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4.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非诉业务第一名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及全程服务政府机关行政职能梳理及《行政权力运行手册》定制立法参与及认证建议政府投资项目方案策划及风险防控A. 鹿斌律师:八谦律师事务所主席(特点云南省省长创业奖获得者)B. 赵耀律师:八谦律师事务所主席(特点全国优秀律师云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以上数据由 云南行辩律师网 提供:“只找对的律师,不找贵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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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的按照《刑法》规定如何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以运输毒品罪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碧誉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扩展资料:案例:26岁毒贩指使妹妹运输毒品枪支 一审获死刑怕乘坐大巴车携带毒品不方便,汉中男子杨哲把大量毒品和一把猎枪交给妹妹等人,结果刚到西安就被警方抓获 。因贩卖、运输毒品近2800克,昨桐慧和日西安中院一审判处杨哲死刑 。2014年8月21日,杨哲在汉中指使在西安的未成年人王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将任某(另案处理)提供的毒品和自己的枪支从汉中运往西安 。当日中午,杨哲联系了一辆捷达轿车,王某与他人乘车前往汉中与杨哲会面 。在取到毒品和枪支后,王某与杨哲的妹妹杨某(另案处理)乘坐捷达车返回西安 。当晚11时许,王某、杨某等到达西安市雁塔区某工地时被抓获 。警方当场从车后排座位一黄色手提袋内查获白色晶体物8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圆形片剂1包,紫色铝箔茶叶袋包装的橙色圆形片剂1包 。从另一手提袋内查获枪形物一支、子弹两发 。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物净重共计796.3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兴奋剂甲基苯丙胺,原料外观为纯白结晶体,晶莹剔透,毒性剧烈,被称之为“冰毒” 。查获的红色圆形片剂及橙色圆形片剂净重共计43.74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送检的枪形物鉴定为自制仿12号撅把式猎枪 。案发后,杨哲潜逃 。2014年10月5日,他乘车从广州返回西安与一毒贩见面,商定交易冰毒2000克 。两天后,之前给杨哲提供毒品、枪支的任某,安排任白勋将毒品运往西安交给杨哲 。次日下午,任白勋抵达西安并入住建设路一酒店,随后被警方抓获 。当场从纸箱内音箱中查获白色晶体物两包 。当晚6时,杨哲和受毒贩指派负责监视的牛玉杰来到该酒店准备与任白勋见面时,在酒店前台被警方抓获 。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物净重共计1952.02克,从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 。杨哲妹妹杨某说,杨哲在家老和父母吵架,很少回家,在西安没有正当工作,主要是吸食冰毒、贩卖毒品 。2014年8月21日,她哥打电话让她到酒店,听她说想回西安后,就拿来一个盒子,盒子里有两个塑料袋装的冰毒 。杨哲说 。因为大巴车不方便,后来找了个车,装冰毒的袋子和装枪的纸袋都在她旁边放着,到西安后即被抓获局盯 。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哲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仅案发后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就达2792.12克,其还指使未成年人运输毒品和枪支,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数罪并罚予以严惩 。昨日,法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杨哲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运输毒品罪判处任白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牛玉杰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宣判后,杨哲表示不上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6岁毒贩指使妹妹运输毒品枪支 一审获死刑
在中国,吸毒和持有毒品犯罪么?有什么惩处?不牵扯其他的违法行为 。在中国,吸毒和持有毒品犯罪么?有什么惩处?不牵扯其他的违法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吸毒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犯罪,而败粗牵扯到犯罪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处罚标准可以从两方面把握,首先,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接受戒毒治疗,不予行政处罚 。其次是在社区戒毒期间仍有吸毒现象的、不接受社区戒毒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等行为都应该接受行政处罚 。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介绍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处罚依据、吸毒成瘾的行政处罚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标准的内容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处罚依据《治安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闭迅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2)向他人提供毒品的;(3)吸食、注射毒品的;(4)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吸毒成瘾的行政处罚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接受戒毒治疗,不予行政轿枯此处罚 。《禁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吸毒违法,不属于犯罪,但有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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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黑社会老干贩毒等生意?贩毒指贩卖毒品,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罪行 。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一种犯罪,毒品的贩卖是毒品从制造到消费过程的主渠道和中心环节,贩卖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冰毒等 。世界毒品非法贸易的利润已超过石油利润,贩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 。中文名中文解释贩指贩卖;毒指毒品词语介绍贩毒fàn dú中文解释:贩指贩卖;毒指毒品 。贩毒就是贩卖毒品的意吵仿思,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一种罪行 。英文解释:traffic in drugs; drug trade; opium trade毒品分类新型毒品毒品一般是指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药物一词是个广义的概念,主要指吸毒者滥用的鸦片、海洛因、冰毒等,还包括具有依赖性的天然植物、烟、酒和溶剂等,与医疗用药物是不同的概念 。制毒物品是指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 。毒品,有些是可以天然获得的,如鸦片就是通过切割未成熟的罂粟果而直接提取的一种天然制品,但绝大部分毒品只能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取得 。这些加工毒品必不可少的医药和化工生产用的原料就是我们所说的制毒物品 。因此,制毒物品既是医药或化工原料,又是制造毒品的配剂 。贩毒案件作者:骆国琴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一种犯罪,毒品的贩卖是毒品从制造到消费过程的主渠道和中心环节 。世界毒品非法贸易的利润已超过石油利润,贩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 。我国贩卖毒品的案件在全部毒品案件中所占比例极高,呈逐年上升趋势 。究其缘由,升春纤系毒品案件具取证难、举证难特点和证据体系尚未完善的现状所致 。查获并审判的案件与毒品现状相距甚远,主要原因在于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存疑 。贩毒案件在组织性、隐秘性上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因证据稀少欠缺,缉毒队伍的科技含量偏低,证据诉讼意识又不高,证据体系不完善而缺失行之有效的证据规则,加之公检法存有分歧,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存在问题1、口供之外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的收集不到位 。贩毒案件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有些侦查人员在缴获了毒品固定供述后不再去收集手机、指纹等物证,一旦被告人翻供,侦查部门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导致指控证据不足 。打击贩毒犯罪行为2、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证据 。对被告人供述中陈述的与贩毒的事实相关的人员的证言、物证、书证未及时收集加以映证,案件移送起诉后,需补充证据时,由于一些证人系外地人,不知去向,有些物证书证已灭失,难以形成证据锁链 。3、破案的时机把握不准 。贩毒案件必须处理好破案的及时性和适时性的辩证关系 。既要及时侦破从快打击,又不能一发现贩毒就打,时机选择不当,无疑会使本有条件做到人赃俱获的案件只得通过补充收集大量间接证据予以弥补,大大增加了侦查投入 。4、疏于对共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映证、辩疑、深查 。共同贩毒案件,忽视对单个成员的取证,造成口供不一,使得部分成员的犯罪事实难以认定 。证据“六难”1、证据线索发现难贩毒案件尤其是零星贩毒案件,贩毒与吸毒人森大员之间通常采取使用交易暗号、运用电话手机等单线联系,双方都是贩毒活动的“受益者”,而不想暴露;无一般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事主的报案,几乎无犯罪现场和痕迹留下,交易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时间短,不易发现;家庭化、同乡化、集团化的贩毒情况日渐增多,吸贩交织以贩养吸,有的已形成较为固定的供需网络 。2、提取直接证据难近年来跨地区、跨省的异地贩毒的现象突出,流动性大,贩毒人员常居无定所,多以出租屋为落脚点,利用假身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查获证据难 。作为贩毒案件核心的毒品不能缴获,除当场人赃俱获缴获毒品的贩毒事实易于取证外,其他贩毒事实特别是正在寻找买方,准备交易之时被抓获,身上未缴获毒品的案件证据难以收集 。3、固定贩毒嫌疑人供述难贩毒嫌疑人对其贩毒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数量等最为清楚,可以提供确切的证据线索,是贩毒案件的重要证据 。但其对贩毒事实往往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存在着较大的虚假性;多数嫌疑人作案次数多,时间长,易有反复性,甚至出现前后供述自相矛盾的现象,致证据不稳定;嫌疑人为逃避罪责,在庭审中翻供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供述真伪难辩,难以固定 。4、形成证据锁链难有不少贩毒案件是在毒品交易尚未终了时被破获,涉及嫌疑人上线的证据,交易对方的证人证言、毒品、毒资、称毒所用的天平等物证不易全面收集;有时交易对方素不相识,贩卖成功即分道扬镳,相关人的证据无从获得;贩毒尤其零贩毒次数频繁、时间跨度大,交易双方的语言在时间、地点、数量、具体情节上难以吻合;毒品本身是消耗品,不易缴获,形成证据锁链难 。打击贩毒犯罪行为5、毒品、毒资追缴难贩毒者为逃避惩罚,常把交易地点选择在河边、湖边,案发时便将毒品扔水里,被抓获后极力隐瞒毒品的真正来源、用途、去向等,谎称是向不识之人购买,切断了线索,毒品又是直接损耗性消费品,吸毒者吸食、注射后灭失,无从追缴 。贩毒属于智能犯罪,毒犯常将毒资转移,对于以贩养吸的,毒资多被用于吸食毒品 。6、查清全部犯罪事实难贩毒案件因“中间环节”多,贩毒分子交易时频繁使用假名、假身份,利用知情不多的“马仔”及毫不知情少数贪利之人,许多案件毒品、毒资灭失,难以深入查清全案 。目前贩毒分子将大宗毒品化整为零、零星贩卖的情况十分普遍,除当场查获的毒品数量外,对以前贩卖的毒品数量查证难 。4、形成证据锁链难有不少贩毒案件是在毒品交易尚未终了时被破获,涉及嫌疑人上线的证据,交易对方的证人证言、毒品、毒资、称毒所用的天平等物证不易全面收集;有时交易对方素不相识,贩卖成功即分道扬镳,相关人的证据无从获得;贩毒尤其零贩毒次数频繁、时间跨度大,交易双方的语言在时间、地点、数量、具体情节上难以吻合;毒品本身是消耗品,不易缴获,形成证据锁链难 。打击贩毒犯罪行为5、毒品、毒资追缴难贩毒者为逃避惩罚,常把交易地点选择在河边、湖边,案发时便将毒品扔水里,被抓获后极力隐瞒毒品的真正来源、用途、去向等,谎称是向不识之人购买,切断了线索,毒品又是直接损耗性消费品,吸毒者吸食、注射后灭失,无从追缴 。贩毒属于智能犯罪,毒犯常将毒资转移,对于以贩养吸的,毒资多被用于吸食毒品 。6、查清全部犯罪事实难贩毒案件因“中间环节”多,贩毒分子交易时频繁使用假名、假身份,利用知情不多的“马仔”及毫不知情少数贪利之人,许多案件毒品、毒资灭失,难以深入查清全案 。目前贩毒分子将大宗毒品化整为零、零星贩卖的情况十分普遍,除当场查获的毒品数量外,对以前贩卖的毒品数量查证难 。证据认定贩毒属于高智能犯罪,慑于严厉的刑罚制裁,嫌疑人总是千方百计掩盖、毁灭罪证,同时采用“少量、多次、流动”的交易手段从事贩毒活动,除现场抓获外,不少案件,往往由于毒品罪资不存在或被告人翻供,审查认定证据困难 。司法实务中存在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持有毒品人“主观上明知”和区分贩毒与持有毒品以及贩毒数量等疑难证据问题,笔者拟就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主要涉及的几个证据问题略抒已见 。主观明知鉴于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毒品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必须是主观上明知其行为违反我国《刑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才能构成相关的毒品犯罪 。然而,我国法律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主观上明知”的把握尺度不一致,给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留下了较大的争议空间,也给一些贩毒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对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议而不断、统而无据的现象屡屡发生,严重制约对贩毒行为的打击力度 。宜采用事实推定制度,即持毒人即使不知毒品纯度是多少,也不知是海洛因还是冰毒,但只要有证据证明以下事实的存在,结合查获的基本事实再加上一些环境因素可推定其明知 。打击贩毒犯罪行为1、行为人采用体内携毒,或隐匿于衣服鞋子的夹层、水果及各种器皿等别人不易发现的地方的高度隐蔽的持毒方式;2、行为人以高度诡秘的交、接“货”方式将毒品放在人迹罕至的地方,确能证实毒品系其所放;3、行为人虽称毒品系他人所有,不知是毒品而代其保管,但领取了高额的报酬;4、行为人明显逃避检查,检查时逃跑或在检查中将其所携带的物品丢弃或故意用特殊伪装方式或不讲真实姓名;5、行为人有毒品犯罪前科,对毒品的认识能力都较常人有着更直接的感受或经验,在其身边、住处被查获时,可推定其主观上的明知 。毒品归属贩毒分子为逃避打击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藏匿毒品 。即使侦查人员查获了毒品,因其矢口否认毒品归其所有,也很难认定其归属,侦查人员必须运用证据证明毒品是其所藏 。可以收集以下证据综合认定是其所有:1、对嫌疑人的可疑物品交专门的鉴定机构对是否为毒品作出定性鉴定 。2、在行为人身边或身上特殊部位查获毒品,毒品在行为人的实际占有和支配下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3、在其住所或租用的房屋、旅店中查获毒品,同时有证据证明:房间钥匙由其独有;有住宿登记或租房协议,房主的证言证明其有使用权 。4、在其住处搜出天秤、手机、携带毒品的工具等 。5、从毒品或毒品的包装物上检出该人的指纹,行为人若辩称毒品不属自己所有,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做出合理解释,否则凡能证明毒品在行为人的实际占有和支配下就可以推定毒品为其所有,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这一推定 。证据区分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数额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贩毒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吸毒者在购买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可见究竟定何罪,关键取决于收集的证据 。为防止忽视对认定贩毒证据的查找,草率地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而造成轻纵罪犯 。应收集运用以下证据予以区分:打击贩毒犯罪行为1、毒品数量证据毒品不是一般货物,既不能吃又不能用,也不能合法转让,行为人一次购买或藏匿、持有大量毒品,绝不可能仅用于吸食,通常只有贩毒分子为牟取暴利,才会大批量购进毒品 。无论行为人是否吸毒,但持有毒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行为人非法持有的行为应视为贩卖毒品所作的准备,是贩毒行为的组成部分 。2、吸毒者的证言吸毒人员对毒品交易的整个过程耳闻目睹,可以证实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贩毒人的体貌、衣着等,因吸毒不为罪,其证言的可信度高 。吸毒人员可证明曾向其购买过毒品,说明持有人有贩毒史 。还可收集吸贩双方就毒品价格和数量已协商一致,因意外原因而未交易成功 。当多个吸毒人员指向同一目标,毒品的价格标准一致,数量吻合,即便个别证言有相异之处,但有相关证据佐证,也能形成证据锁链认定其贩毒 。3、特情证言利用特情侦查手段破获贩毒案件即诱惑侦查,是对贩毒这类侦缉和证据的收集极为困难的案件施行的必不可少的侦查措施 。但施行中有个别特情急功近利,为了立功、受奖故意夸大其词,个别侦查人员为了追求政绩滥用诱惑侦查 。司法实践中应慎用此证并区别情况作不同认定:(1)行为人携有毒品正在寻找买主,有贩毒意图,而运用特情侦查手段故意与其交易将其抓获,此特情证言可作贩卖毒品的证据;(2)行为人持有毒品,但未发现其有贩卖毒品的事实证据,仅因特情约购毒品而贩卖,此乃犯意引诱,鉴于特情引诱使行为人产生犯意,进而实施贩卖毒品行为,仅以该证不能作为认定贩毒的证据,仍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3)“控制下交付”的对象为毒品,即在侦查机关控制下行为人出售毒品,特情出资购买,其证言可证明行为人贩毒;特情将侦查人员提供的库存毒品出售给行为人,由于控制下交付的实际是“毒资”而非“毒品”,违反了国际公约,特情证言不能作为认定行为人贩毒的证据 。查获毒品4、实物证据鉴于人的思维最为复杂,因而言词证据极不稳定,指控贩毒尤其需要客观性、稳定性较强的物证加以检验,这也是区分贩卖毒品与持有毒品的有力证据 。贩毒者购进毒品出卖时必然把毒品过称分装后出售,为卖出毒品多向吸毒者通过手机、电话联系,利用提包等物携带毒品,通过收集藏匿毒品的提包、箱子,联系出售的手机、电话号码,分装毒品的秤量用具及包装物品等一系列证据,并以此为线索查出通信记录和相关人员以及嫌疑人遗留在毒品及其包装物上指纹等,便于进一步查找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目的是为贩卖 。5、发案地涉毒现状的证明发案地有大量的毒品消费人群,交易活动频繁,也可旁证持有的毒品可能为了贩卖 。贩毒数量虽然贩毒案件中数量不是定罪的必要条件,无论多少均应立案处罚,但对量刑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衡量贩卖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的主要根据,为此,贩毒案件量刑时,首先应按刑法“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的规定确定毒品的数量,对应量刑幅度准确裁量刑罚 。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数量不能一概而论,案情不同,标准相异 。数量认定这种人赃俱获的情形认定贩毒数量较易,若无证据证明嫌疑人尚有其他贩毒行为,则以查获毒品的数量为证据认定 。需注意一种情况:行为人具有贩毒意图,持有少量毒品意欲贩卖,在特情引诱下加大了贩卖数量,即“数量引诱”,其贩毒数量仍应按全部数量计算,只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现场查获打击贩毒犯罪行为在交易现场查获少量毒品的相关认定:1、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不吸毒的,以全部数量计算;2、对以贩养吸的,如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和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之内,但考虑到以贩养吸这类人群的特殊性,在量刑时要把其贩卖量、吸食量大小,查获及持有毒品数量多少作为量刑时是否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如无下线证明曾商谈交易价格的证言,也无证明行为人具有贩毒史,或缺少吸食毒品的资金来源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则只能以交易现场查获的少量毒品计 。3、未缴获或仅缴获少量毒品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数量 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数量?贩毒分子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少量多次贩毒,被抓获只能查获少量毒品,对以前贩卖的毒品由于交易时一对一无见证人的情况随处可见,加之毒品系消费品的特性,查找毒品等物证难上加难,仅以缴获的毒品数量计,似有轻纵罪犯之嫌,当有以下证据时,可以缴获毒品的数量和证言证明的数量之和计算 。1、具有嫌疑人对每次贩毒数量均予认可的供述,嫌疑人被抓获时,如实供述历次贩毒的时间、地点、数量、参与人员等情节时按《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的规定,仍需收集吸毒人员等证言,对吸毒人员在价格、数量、交易地点等内容与被告人的口供基本吻合时,可以每次交易数量的总和计算 。2、嫌疑人及其同案人对毒品的来源、去向、价格、数量等的供述基本一致时,因毒品案件具有区别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特点,其他刑事案件仅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案,贩毒案件按《纪要》规定“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窜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 可见贩毒案件同案被告人供述之间能相互印证时可以作为认定贩毒数量的依据 。查获毒品3、嫌疑人翻供时,如果对先前的口供仅提出异议,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其先前供述贩毒数量应作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但不能仅此单一证据定案,需补强证据 。如果收集的旁证材料能引证先前供述的贩毒数量,以该数量计算;被告人虽承认贩毒事实,就数量前后供述不一致的,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时应疑罪从轻,就低不就高,以被告人认可的较少的数量计算 。贩毒案例2017年4月,大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侦破一起由公安部督办的特大贩毒案,成功打掉一条横跨辽宁、广东等地的跨省贩毒链条,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7人,缴获冰毒8公斤,山猫气步枪1支,子弹600余发,运毒车辆1台,毒资8万余元人民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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