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场监督局约谈6家网络平台严禁销售哪些产品?
随着我们现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经告别了以前那种再也吃不上一顿饭的生活,但正是因为这种社会状态,我们的生活越来越浪费,我们追求的是奢侈而不是营养和健康 。俗话说,病从口入 。现在的食物种类越来越多,足以让我们眼花缭乱,不知道什么是健康的,什么是有害的 。而且对于那些所谓的“新鲜”、“野味”,更是对安全的漠视,对健康的不负责任 。中国一直非常重视人民的健康饮食,每天都积极监督和管理进入市场的食品的卫生 。再加上当今世界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紧张,而新冠肺炎疫情也与我们的饮食有关 。这无疑让人们对食物的健康更加警惕 。近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被北京市场监管局列为重点打击对象 。再者,进一步净化网络销售平台,要求禁止在长江水域销售产品 。还要求将“长江鲜”、“长江野”纳入平台违法词库 。至于野生产品,没有安全保障,捕捞时会有一定风险 。如果从网络上销售这类产品,发生一些事故就无法很好的追查到相关人员,对我们的健康也是一个很大的威胁 。对于这些事件的解决方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还约谈了美团、饿了么、JD.COM、典韦、TikTok、阿auto快消等6家互联网公司的负责人,与他们探讨解决方案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要求电商平台做好内部管理,严格把关和检查,加强对用户的审核和审查 。外卖平台要仔细核对商家名称、菜单、宣传图表等 。而且应该没有相关的违规行为 。其他小程序、网络直播、短视频也要特别注意 。严格管理不能有任何违背长江水域禁渔政策的内容 。
【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市场监督局检查电商什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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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我国针对网购平台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电商法》颁布后,新法对电商平台进行规范和规制:1 。注册主体,某宝个人店铺也要像实体店的个体户店铺一样办理营业执照 。此外,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必须按规定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否则最高罚款50万元 。也就是说,某宝平台还会监控店铺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如果店铺没有办理,很可能会被处理 。2.税务登记以工商登记为基础 。既然已经要求工商注册,那么接下来当然是依法纳税了!个人店铺首当其冲,要求所有老板都要按规定记账报税,否则一旦查了平台的交易信息,就逃不掉了 。3.证照首页公示及条款《电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淘宝店铺无论是营业还是关闭,都需要在店铺首页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在打造品牌电商的过程中,“营业执照、ICP备案、用户隐私政策等”的相关证照和法律文本 。必须在首页显著位置展示 。如果有经营相关的证照,也需要一起公示 。这个要求和实体店的个体户老板一样,营业执照原件要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如果不办理营业执照,以后可能就很难动了!4.涉嫌违法乱纪随便创业的刷单期已经过去了 。《电子商务法》实行“违法刷单删评论罚款”后,淘宝店铺、微信商家甚至网络直播渠道都必须持证经营,依法纳税 。而且电商更不可能偷税漏税,因为网络渠道对你的经营数据一目了然 。像“亲爱的,给个五星赞,返5元红包!”导赞或者买“水军”刷赞,这样的行为都会被制止 。第四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通知转发给平台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损害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对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5.用户隐私与信息安全企业有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的义务 。违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最高可以处以罚款 。
三、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交易,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社交网络、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宽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综合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促进多元参与、有效协调、规范有序 。
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第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 。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九条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 。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第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第十四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消费者评价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第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第十七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第十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十条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五)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第二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二十五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下列身份信息:(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其中,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第二十六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 。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第二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二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 。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 。具体包括:(一)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二)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三)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加强协同配合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掌握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与其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 。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前款规定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途径公示 。第三十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网络交易秩序,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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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今天收到1063975520010发来一条短信内容如下:贵企业已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商务主体身份验证是真的哦,有相关法律文件依据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令)第十条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现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商务处正在全力推进这项公共服务 。
五、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有何亮点?现在通过网络购物,已经进入我们日常的生活当中 。科技的进步使我们的生活,变的越来有便利 。我们这一代正在享受以前几代中国人,努力奋斗的果实 。如果在刚建国的时候,有人告诉你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中国也会过上现代化的生活,恐怕你都不会相信 。但这却实实在在发生在了我们身上 。当然,这个过程中也是出现了一些问题 。网络交易由于发展的速度太快,存在问题我们也是可以理解的 。不管是刷单行为,还是产品质量问题,但是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事 。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随着产生 。在我看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亮点,就是明确的给出了“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以及禁止“二选一”进行恶意竞争的规定 。一、“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网络交易肯定也是需要进行监控的 。但是,《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国家并没有给出具体的“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 。这样,不利于对网络交易主体的监控 。由于标准不是很清晰,在不同的地方,可能也会实施各自不同的标准 。这样也是给网络交易的监管带来了难度 。而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当中,也是明确的规定了以“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作为市场登记的最低标准 。这样就方便了,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的监管 。二、禁止“二选一”现在随着网络交易平台的竞争加剧,平台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会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进行恶性竞争 。现在很多平台出现的“二选一”就是属于这样的情况 。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当中,对这样的行为也是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各位,对于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这件事,你有什么不同看法,可以在评论区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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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商局调查拼多多是什么原因?据@中国市场监管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监司高度重视媒体反映的拼多多平台上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等问题,已经要求上海市工商局约谈平台经营者,并要求上海市和其他相关地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媒体反映的以及消费者、商标权利人投诉举报的拼多多平台上销售山寨产品、傍名牌等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检查,不管是第三方平台还是平台内经营者,只要构成违法,都将依法严肃处理 。7 月 26 日,中国电商公司拼多多成功赴美国上市,随后也引发更大的关注和议论 。昨日,拼多多黄铮CEO发布题为《坚持本分,即使是恶意的攻击,也要善意的解读》的内部信,疑似回应外界批评 。黄铮表示,声称拼多多要团结,坚信过去开创的模式 。同时要“面对质先求责于己”,忽略股价波动,扎扎实实解决问题 。黄铮还在内部信中表示,要消费者导向,不要竞争导向,面对质疑不要慌乱,要牢牢抓抓消费者导向,开始改,持续的改此外,拼多多举行媒体沟通会,拼多多创始人黄峥回应媒体报道的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等问题 。黄峥称,从销售比例上面来讲,拼多多平台上真正假货,能够被定义为假货的量肯定比媒体想象的要少,因为它很大程度上是客单价决定的,40 块钱的东西做假也是有成本的 。“山寨的问题我觉得比假货要严重,这里平台也是需要有价值观,有些白牌机去蹭流量,消费者没有得到好处 。山寨的问题,我们确实做得不够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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