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审慎政策 电商包容审慎是什么,包容审慎监管四新经济

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交易,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社交网络、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宽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综合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方参与、有效协调、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总则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和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为网络交易活动双方或者当事人提供网上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自主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社交网络、网络直播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上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网上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第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从事无照经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市场主体 。个人通过互联网从事清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钥匙、疏通管道、家用电器、家具维修等依法不需要许可的便民劳动活动,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进行登记 。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个人,年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第十条进行登记 。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不同平台开设多个网店的,各网店的交易额合并计算 。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九条经营者
第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的主要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照明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等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或者这些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中公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营业执照中公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协会应当在其营业执照上公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其实际经营活动,如实公示下列自我声明、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这些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不需要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2)“销售家庭手工艺品的个人,不需要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3)“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便民劳务活动,未经依法许可的,不需要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4)“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第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 。网络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运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性通用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信息 。收集和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财务账户和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
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第十四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消费者评价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第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第十七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第十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十条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五)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第二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二十五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下列身份信息:(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其中,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第二十六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 。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第二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二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 。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 。具体包括:(一)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二)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三)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加强协同配合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掌握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与其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 。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前款规定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途径公示 。第三十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网络交易秩序,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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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境电商是什么意思啊?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2018年10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文明确,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商出口企业实行免税新规 。扩展资料:跨境电商是个新业态、新模式,我们总体坚持的是鼓励这个业态发展,同时对其监管秉持包容审慎的原则 。”李成钢指出,这次调整后,一方面监管政策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产品范围进一步扩大,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面更宽了 。2016年5月以来,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行“暂按个人物品监管”的过渡期安排,有效促进了行业稳定发展,但也存在各方权责不清、政策预期不稳定等问题 。这次过渡期之后的新政,把这个“暂”字拿掉了,这也就意味着这次新政将会是一个相对长期的安排,将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持续健康发展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不同于一般贸易,主要是满足国内居民品质化多元化消费需求,必须是直接面对消费者且仅限于个人自用 。基于这一前提,我们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这是有关具体监管要求的基础,也是行业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 。”李成钢表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跨境电商发展前景可期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跨境电子商务
三、微商是什么?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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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谁能告诉我未来集市社交电商是不传销?传销一般都是靠纯拉人头,即使是有物品也是劣质产品,在市场上是不为人知,查询不到的商品,也就是说买卖是价值不对等的物品进行交易,而最终还是靠拉人头来获得收益,同时为了获得高额收益,一般入门费是非常之高,少则几千,多则几万,而且成为会员后会让你不断的再投资 。会员制社交电商平台未来集市上的物品,兑换礼包曾经打开其他国内经营多年的权威知名的电商平台,同样的品牌的产品价格都是趋于对等区间,里面也有一些自营产品,而这些自营产品也都是经营四五年,并且各种资质俱全,在电视台,综艺类节目和各大媒体随处可见,还有很多明星极力推荐的产品,明星比如:林心如,秦岚,关晓彤,李晨,袁姗姗等等 。所以并不是价值低廉的不对等产品交易 。再说再没有缴纳会费只是买了一个物有所值的产品而已,这个产品也没有说高到几千几万的暴利产品,后期也没有什么隐形强制性在投资什么的,如果说买个东西就是传销拉人头,那线下开个实体店买东西便宜让顾客办理一个会员卡,在线上很多的传统电商拼也是有年卡会员制,这样来做算不算是传销呢,很显然不是,对不对 。再者如果经常关注社交电商模式或者社交电商新零售的都可能也看到新闻,现在国家对社交电商的态度是:包容审慎!鼓励和支持呢综上,个人认为会员制圈层社交电商未来集市和传销是有本质的区别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感谢
五、电商的前景如何?以后的大趋势应该会是传统零售巨头加入电商业务,对现存的纯电商造成巨大冲击 。因为他们的渠道优势供应链优势明显,如现在的苏宁易购和国美库巴都对京东造成了强力的冲击,许多优势产品的价格都比京东更低 。再比如,11年8月上线的百丽集团控股的优购网,在这两年应该也会对好乐买与乐淘造成巨大的冲击 。电商的本质还是零售嘛,只不过是更侧重网络推广在线成交而已 。以后的大趋势应该是传统零售电商化,电商企业传统化(也可以说是O2O化,在各城市有体验店),两者的区别不会特别清晰了 。-可视为电商在纵向上的发展 。伴随软硬件技术的迅猛提高, 电商网站规模不断增大与消费者需求日益个性化之间的矛盾可有望得到解决 。“智能化虚拟导购机器 人”在未来的网站中可以依托云计算等技术对网站海量数据资源进行智能化处理,从而实现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 。同时,利用智能技术人们能够实现多种 跨平台信息的更为有效迅捷的融合,例如根据网民消费者在操作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操作特性以及从外部数据库中调用的消费者历史操作资讯,然后有针对性地生成优 化方案,及时迅速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即时需求,最终提高消费体验,增大消费转化率,增加消费者满意程度及网站黏性 。在B2B领域,信息也将依托智能技术而 进一步商品化 。各种信息将会被更加智能化地收集和整理,以便被商业用户所定制 。智能化数据分析功能可帮助商业客户从简单的数据处理业务提升到智能的数据库 挖掘,为企业提供更有价值的决策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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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来集市是什么?是一款社交应用类圈层电商APP 。跟其他的平台不一样主要在于以供应链为基石,利用大数据社群运营与商学院培训体系推进社交,提供个性化的内容和产品服务 。通过社交分享,链接资源 。未来集市打破了传统的电商模式,通过社交电商满足用户需求;通过未来集市孵化体系对整合的商品和内容进行管理和分类,实现信息准确推送 。扩展资料功能介绍:优选品类:app销售类目涵盖水果生鲜、美妆个护、母婴用品、居家日用等类目商品;正品鉴证:未来集市采用与品牌方直接合作供货的方式,通过品控环节,采购流程把关,做到正品供应;高效配送:联合各大物流服务商,时效快捷配送;成为店主解锁功能:素材一键转发,可享受购物折扣;商学院培训:开发个人成长培训体系,助力入门创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未来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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