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版权)、商品来源标记、防止不正当竞争、制造商名称、其他智力成果、原产地名称和植物新品种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知识产权法只是一个主体概念,而不是具体的制定法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由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组成 。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随着知识产权领域制度创新、法律修订和理论研究的引入,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和新案例不断涌现,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积累 。一般包括以下法律制度:专利证书和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原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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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名词解释
【法律解析】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信手段,买卖双方在不见面的情况下进行各种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各种电子通信方式来实现 。简单的,比如你通过电话或传真与客户进行商务活动,似乎也可以称之为电子商务;然而,目前人们所讨论的电子商务主要是通过EDI(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来完成的 。【法律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该通知应包括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通知转发给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损害扩大部分与平台内作业者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内经营者因错误告知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恶意发送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双倍承担赔偿责任 。
三、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有几种:一是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联系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关系,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信息的法律工具 。电子商务的核心是“数据信息” 。在电子商务的四个“流”中,“信息流”是最基本、最本质的 。2.知识产权产品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的主要交易对象 。随着知识经济的临近,出现了知识型产业,即以人才、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的产业,俗称高科技产业、版权产业,也可以俗称为知识产权产业 。电子商务提供了获取知识产权的新方式 。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一种新的获取知识产权的方式————电子申请也应运而生 。二 。电子商务档案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当档案机构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处理和传输电子商务档案时,原本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下相对平衡的知识产权权益可能受到冲击 。因此,在电子商务档案服务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1.数字化 。数字化是指转换各种信息的技术,包括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等 。转换成二进制数字代码 。1995年9月,美国在《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明确规定:“作品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 。”我国《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将现有作品制作成数字产品,无论现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行为 。2.数据库 。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伯尔尼公约都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并没有明确赋予数据库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 。欧盟《数据库指令》对数据库有明确的定义:“数据库是指以系统或有序的方式排列的,并可以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3.网络 。如今网络宽带建设风起云涌,分发存储发展迅速,网络技术不断提升,网络瓶颈打通,使得网上信息快速增长 。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实时传递、交换和共享各种信息 。当然,档案部门也不应该落后 。凭借数字化和数据库的强大基础,数字化的档案信息可以通过网络传播,从而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全方位共建共享 。三 。提升档案服务水平的措施 。在电子商务的氛围下,传统的档案信息服务模式已经不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档案服务质量亟待提高 。1.完善法制 。从档案利用方面来看,目前的利用服务主要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来指导具体工作,但对档案利用服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 。从知识产权方面来说,首先我们的立法和国外有差距甚至矛盾,会导致混乱 。遇到问题不知道用哪个标准,就要和国际接轨,达到同一个标准 。其次,知识产权法中关于档案利用的规定需要细化,对档案复制权等一些问题的忽视会导致档案工作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切题 。2.提高技术支持 。在如今的科技时代,即使是侵权也有很高的技术含量 。技术的落后,网络的不安全,会让版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有必要为保护对象提供技术支持,以有效防止盗版和非法复制
可用的方法有:权限设置、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CA认证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有限使用次数技术、
防复制技术等 。3.加快队伍建设 。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下,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运作对人才队伍提出了要求 。首先,必须掌握知识产权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较高的知识产权素养,唯有如此,才能敏锐地感知分析和处理档案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有效地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提高政策认识水平及业务素质能力,对政策的准确把握和业务能力的强化,都有利于服务质量的提高 。最后,作为对信息法律政策等约束手段的补充,还要加强服务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让他们做到自觉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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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境电商 知识产权是一种什么权知识产权,可以这么理解,智慧成果 。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等都为知识产权 。跨境电商要看具体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一般跨境电商如果是平台型的,做了APP的,一般需要挖掘保护的知识产权为,商标(35、9类等)、版权(软件著作权等) 。
五、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些特点?1)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创作性成果,它是一种可以脱离其所有者而存在无形的信息,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在一定条件下也不会因多个主体的使用而使该项知识财产自身遭受损耗或者灭失 。这个特点是与有形财产的不同之处 。2)某些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这类知识产权如着作权,其财产权属性主要体现在所有人享有的独占权或者排他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其所有人可以通过自己独家实施获得收益,也可以通过有偿许可他人实施获得收益,还可以像有形财产那样进行买卖或抵押;其人身权属性主要是指署名权等 。当然也有的知识产权权具有单一的属性,例如,发现权只具有名誉权属性,不具有财产权属性;商业秘密只具有财产权属性,不具有人身权属性 。专利权、商标权主要体现为财产权,其人身权的属性是什么就颇有争议 。3)依法审查确认性由于无形的智力成果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可见,因此,确认这类智力成果的财产权及其法律保护需要依法审查确认 。例如,我国的发明人所完成的发明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虽然已经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是,其完成人尚不能自动获得专利权,完成人必须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由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只有当专利局发布授权公告后,其完成人才享有该项知识产权 。对于商标权的获得,我国和大多数国家实行注册制,只有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权 。文学艺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的着作权虽然是自作品完成其权利即自动产生,但有些国家也要实行登记或标注版权标记后才能得到保护;法院在保护作品着作权时,也要首先依法审查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是不予保护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着作权的客体保护也要依法审查 。法院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要首先审查其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受保护的条件,缺少其中一个法定条件,法院即不予保护 。所以,不少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法院授予的一种权利,需要依法确认 。4)独占性或者排他性由于智力成果具有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所使用的特点,因此,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是法律授予的一种独占权,具有排他性,未经其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然,法律对各种知识产权都规定了一定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影响其独点权特征 。也有少数知识产权不具有独占权特征,例如技术秘密的所有人不能禁止第三人使用其独立开发完成的或者合法取得的相同技术秘密,因此,商业秘密不具备完全的财产权属性 。5)地域性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其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例如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或中国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专用权,只能在中国领域内受保护,其它国家则不给予保护,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使用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侵犯我国专利权,所以,我国公民、法人完成的发明创造要想在外国受保护,必须在外国申请专利;反之亦然 。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原则之一 。着作权虽然自动产生,但它也受地域限制,我国法律对外国人的作品并不是都给予保护,只是因为我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公约,履行这两个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保护这些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作品;公约的其它成员国也按照公约规定,对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作品给予保护 。还有按照两国的双边协定,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作品保护 。6)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即自行终止,成为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 。至于期限的长短,依各国的法律确定 。例如,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专利申请日起计算;;我国公民的作品着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这两个权利期限届满后,该发明和作品即成为公有领域财产 。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期限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但可以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10年,续展的次数不限,由此可见,商标权的期限有其特殊性,可以根据其所有人的需要无限地续展权利期限 。如果商标权人愈期不办理续展注册,其商标权也将终止 。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是不确定的,该秘密一旦为公众所知悉,即成为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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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奇迈先生: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有哪些?奇迈先生为你解答: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 ;而电子商务更便利地满足着人们的社会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 。可以说,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隐形化”的过程 。不过,我们在享受着电子商务为我们带来谈判、签约、订购商品等便利的同时,也必须注意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就是其中之一 。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很多,例如:在版权领域,Internet技术给版权保护的客体、版权权利内涵提出的新挑战;在专利领域,专利发明的性质在网络时代发生了巨大变化,Internet上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成为新的法律问题;在商标领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标的关系,国际上商标和“域名”的保护和侵权等,这些内容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一、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之间的矛盾从广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但本文中我们仅仅讨论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几类,包括版权(在我国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近几十年以来,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了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并发生了与知识产权固有特性的强烈冲突 。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很难受到严格的控制 。“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又一特点,而网络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 。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些相反的特性导致了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 。目前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世界大多数国家主张通过缔结国际公约来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的保护 。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主持缔结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中,就针对网络环境,增加了版权保护的新权利,同时对现有权利向数字化的应用延伸做出了解释 。同时,对于电子商务影响巨大的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也需要有一个共同的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就是一例 。在知识经济中,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这对世界发展中国家是一个重大的挑战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的一个大国,必须研究自己的对策 。要抓紧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努力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以便在国际竞争中,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 。上面我们简单介绍了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来介绍电子商务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内容 。二、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1、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所谓版权,有时也称作者权,在我国被称为著作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 。一般来讲,版权的客体是指版权法所认可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简称作品) 。但是在信息时代,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技术给版权的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 。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中,给软件提供更加及时和完善的保护 。1972年,菲律宾第一个把“计算机程序”列为“文学艺术作品”中的一项,1980年后美国、匈牙利、澳大利亚及印度先后把计算机程序或者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 。1985年之后,又有日本、法国、英国、联邦德国、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国以及我国台湾与香港地区,都把它列到了版权法之中 。1990年我国制定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等立法建立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在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版权侵权问题时,我们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和链接侵权问题 。网络服务商根据其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主要分为网络内容服务商和网络中介服务商两大类 。网络内容服务商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 。网络内容服务商会提供一些网页,在这些网页上面的内容就存储在网页所在的服务器上 。如果网络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服务未经版权人允许,则构成了对作品的复制权的侵犯和网络传播权 。网络中介服务商的基本特征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其本身并不组织、筛选所传播的信息 。此一基本特征决定了其在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与网络内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从而使得其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显得更趋复杂,更具有时代性 。信息共享始终是互联网的理想追求,因此链接技术的出现就深受人们欢迎 。所谓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HTML的标记指令,通过URL指向其他内容 。链接的对象可以是一个网站,也可以是网站中的某个网页,甚至是网页中的某个组成部分 。关于链接技术的侵权问题,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同的国家有很大的差别 。主要来讲,链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的复制权、演绎权以及精神权利等 。关于这方面的论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2、电子商务中的专利问题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的是一种法律认定的权利 。它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 。专利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它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所提出的新问题不断变化 。网络技术对专利领域也提出了大量问题 。例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中的“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此外,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在专利法中一般都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要件之一 。传统的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在Internet上公开发明创造应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专利的电子申请在网络环境下也有了新的问题 。电子申请就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主管行政机关提交有关专利的申请 。而传统的做法是以纸质文件为载体进行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起草的《专利法案条约》(草案)和《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的修改中,已确认了电子申请的合法性 。日本专利局已于1990年12月开始接受专利的电子申请 。韩国已经着手进行通过Internet申请专利的实验 。美国、日本、欧洲三个专利局正在进行通过Internet联机申请专利的准备,并把实现专利文献无纸化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 。3、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和商标问题域名是一种资源标志符,是因特网主机的IP地址,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 。域名作为一种在Internet上的地址名称,在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域名是作为一种技术性手段建立起来的,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知识产权,因此域名本来并不能像商标那样被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但是,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增强,法律已经开始将某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赋予给域名,以保护权利人利益 。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 。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已使人们感到用“视觉感知”去认定,比起用“文字、图案”认定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发展需要 。当前在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 。虽然1997年5月国务院部门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规定》,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并没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抢注域名 。因而“域名”已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并作为无形资产被交易着 。域名具有唯一性,即它在全球范围内是独一无二的,但同时域名又通常都是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来进行登记的,因此一旦有人先对某个名字进行了注册,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该名字来命名其网址 。因为域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抢注者希望借助于被抢注者的良好名誉得到网络用户的访问,一旦抢注成功,网络用户将无法访问到该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抢注企业的站点,而是访问到抢注者的站点 。法律应当制止这种恶意抢注行为,保护被抢注者的域名名称或商标利益 。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适用研究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传统的知识产权法面临着如何认定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如何保护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新问题,国际社会一方面通过制定新的公约加以协调、另一方面要求各国知识产权法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首先来看看版权法的适用问题 。版权法在电子联网技术中有一些发展 。传统的版权法要求你的作品必须附着在载体上,或相关的载体(磁盘、磁带)上,才会受到保护,但在互联网领域,你所写的东西通过机器来帮助你阅读,也就构成了“附着在载体上”这个法律要件 。以美国“花花公子”案为例,这是第一个涉及到计算机网络纠纷的版权案子 。“花花公子”杂志诉Starware公司从网络上取得其53张照片资料,并将之放在CD-ROM上贩卖而侵犯了其版权 。法院经审理、判决“花花公子”胜诉 。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出,版权的概念在网络环境下必须得到新的扩展 。其次在商标法上,也会面临新环境下的适用问题 。在这方面,不同的国家规定不同 。美国奉行的是先使用原则,即谁首先使用这个名称,他就获得相关的权利 。但网络上的域名登记问题毕竟不是简单的商标法问题,现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来调整这个问题 。美国商务部电信与信息司于1998年初公布的《因特网名称与地址的技术性管理的改进方案》,例举了七方面的问题;中国为探寻符合国际标准和适合中国国情的域名制度,于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办印发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目前,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法缺乏保护域名的专门制度,但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等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与规则,可能对建立域名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起指导作用 。因特网国际协会与美国的以及全球产业界、因特网用户等最近也已达成初步协议,成立新的全球性管理顶级域名机构 。这说明国际社会正在加紧努力,协调这一基础性领域内错综复杂的问题 。这里,还要讲一讲管辖权问题 。一般从民诉方面来讲,要起诉或在侵权发生地,或在被告所在地,但在联网系统里面,传统的原则不适用了 。因为联网系统里所出现的诽谤、错误及误导性的信息,有时候你根本无法知道它是从哪里冒出来的 。他可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他把信息输送上去之后,马上关机,你就不知道他在哪儿 。就传统的法律而言,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到底在哪儿起诉?”从传统的民法理论来看,实际上对原告不利,因为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发生地起诉,有时候原告离之很远,对原告的起诉权不利 。但在联网系统里面,由于不知道被告(向联网里输送信息的人)具体在哪个地方,反而对原告起诉有利,因为原告既然不知道被告在哪儿,原告就可以随便挑选从法律上和地点上对他最有利的地方起诉 。这样,就形成了美国法律上讲的FIM效应 。但根据一般原则,还是应该在因网络里的诽谤及错误等信息引起伤害的地方起诉 。
【知识产权的类型 什么叫电商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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