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行业 跨境电商属于什么部门监管,跨境电商模式

一、跨境电商平台到哪备案,有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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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境电商产品如何监管
一直以来,正品保障和物流体验是跨境电商业务重点关注的两大痛点 。但这只是来自买方市场的痛点 。但是,其实卖方市场也有需求痛点 。近年来,由于中国自身经济的增长和中等收入群体的崛起,消费升级的浪潮为跨境购物带来了新的商机 。中国市场对许多海外品牌也有吸引力 。
三、跨境电商中的监管场所经营人指的是什么
一般是指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场所的经营者和仓储企业 。根据海关《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上述经营者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交换电子数据 。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或一般出口业务的监管工作场所应当按照快递或邮政海关监管工作场所的规范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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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境电商带来了哪些新的监管问题?
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日本核辐射地区”中国食品销售问题 。比如日本的“卡乐比”牌麦片,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国家禁止进口的日本十个都道府县之一的枥木县,在中国公开销售 。早在2011年日本大地震后,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就明确表示,不允许东京等十个日本市县的食品和农产品进口到中国 。到目前为止,这项禁令仍然有效 。进出口检验检疫的程序和标准是国家行使主权的重要手段 。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国家有权对适用什么样的标准和禁止进出口哪些项目进行自主调整 。但是,我们不能把国家禁止一种商品的进口和这种商品的质量问题直接划等号 。例如,许多国家以禽流感为由禁止含有鸡蛋和肉类的月饼进入中国 。跨境电商给消费者带来更多选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监管问题 。这是因为互联网正在改变全球贸易:贸易主体正在从进出口巨头向小微企业和个人“海淘”发展;贸易形式,从集装箱的大宗贸易到小包装的定制贸易;过去大规模、标准化的国际贸易正在向小规模、个性化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这使得它服务于传统、大宗国际贸易的通关查验系统,但对于跨境电商来说却是“高射炮打蚊子” 。跨境电商越来越轻,相应的检验检疫也应该越来越轻 。改变传统大宗贸易的检验模式,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这次“卡莱比”事件是一个机会 。2015年,《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逐步完善跨境电商消费品线上线下监管和抽查机制 。之后,跨境电商检验检疫“备案制”出台 。去年G20峰会,eWTP(全球电子商务平台)机制被写入公报,也是为了规范跨境电商贸易 。跨境电商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但应受到适用于定制化、小型化跨境电商贸易的“轻检”监管 。
五、跨境电商监管方式9610到底是个啥
“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商”,俗称“集货模式” 。适用于国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采用“清单验放、汇总申报”的模式办理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关手续 。商家统一包装若干已售商品,通过国际物流运输至国内保税仓(暂存区) 。电商企业将大包拆包,按小包(单单包装)逐一申报,为每件商品办理通关手续 。经海关查验放行后,通过国内快递送达消费者手中 。每张订单都附有海关文件 。信息:关于新增海关监管模式代码的公告: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新增海关监管模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 .增加海关监管模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或简称“保税电子商务” 。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海关批准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实现跨境交易,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进口使用“1210”监管方式时,仅限于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 。以“1210”海关监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等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海关备案,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输交易、支付、仓储、物流等数据 。来源:浙江电子口岸-海关监管模式9610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增加海关监管模式代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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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跨境电商通关监管模式有哪些 简答题
(一)电子商务企业或者个人通过经海关批准并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进出境货物、物品跨境交易的,适用本规定 。
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货物清单》,式样见附件1),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物品清单》,式样见附件2),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 。《货物清单》、《物品清单》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四)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或咨询欧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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