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财富传承,你不得不知道的事儿!(一)

我们已步入21世纪,这是最坏的时代;这是智慧的时代,这是愚蠢的时代;这是信仰的时期,这是怀疑的时期;这是光明的季节,这是黑暗的季节;这是希望之春,这是失望之冬;人们面前有着各样事物,人们面前一无所有;人们正在直登天堂,人们正在直下地狱。这是个信息万变的时代, AlphaGo挑战世界围棋冠军李世石、柯洁等人的比赛无一败绩!!无人超市、人工智能大力发展,现代人所面临的挑战是前人无法想象和无可比拟的。
网上一直流行一句话“这个时代正在惩罚不学习的人”,虽人生已奔不惑之年,每天身体和灵魂总有一个在路上。上周末 ,聆听了一位学贯中西的心理学大师、两位央视大律师、四位行业大咖的专业,课程精彩绝伦,用极致专业来形容毫不为过,学习是幸福的,虽身体疲惫却收获满满。


家族财富传承,你不得不知道的事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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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正在开启一场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财富迁移运动。产业转型的挑战、姻缘血缘的风险、资产泡沫之梦魇、出海向洋的彷徨---进退去留的思考中,迎来了家业交替的历史时期。
财富管理理念变化:从单一到综合,从单一理财到综合资产配置;从小众到大众,从高净值人士到中高端财富客户;从短期到长期,从短期理财投资到中长期管理
保险不是简单的商品更是复杂的法律关系!
法律+保险 —— 大发展的时代
保险的作用不在只是一份保障,更重要的是能够帮助每个家庭做好整体解决方案。


家族财富传承,你不得不知道的事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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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洞见大势政策环境分析

一、 史上最严外汇管制
二、 史上最严房地产调控
三、 股市整顿期——不确定性
四、 钱放在哪?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中国是全球存款最高的国家,根据《2015中国家庭金融报告》显示,从储蓄的分布来看,家庭储蓄分布极为不均。55%的家庭没有或几乎没有储蓄,而收入最高的10%的家庭储蓄率为60.6%,储蓄金额占当年总储蓄的74.9%。收入最高的5%的家庭储蓄率为69.02%,储蓄金额占当年总储蓄的61.6%。也就是说,中国家庭储蓄主要集中在高收入家庭。然而当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为50万时,您还认为存在银行是保险的吗?
第一部分婚姻意义——同居的尴尬

今天婚姻观的裂变 “多元化”
中国离婚大潮中主要是两种人:一种是“80后”年轻人群体;婚姻中要求高,不将就不凑合!一种是“成功后”的大叔。当下婚姻更加自由的同时也更加易碎!谈到婚姻观的裂变,就要说到“多元化”。
同居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对同居采取不鼓励、不保护的态度。
对未婚同居房产认定、分割?
原则一首先应当坚持约定优先原则;
原则二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谁出资、谁享有的原则;
原则三同时,对于没有出资,但实际上对同居期间的生活、家务等方面投入过多的一方,可以考虑公平原则予以适当照顾;
虽然王朔大叔曾经公开表示,死后全部财产赠予徐**小姐,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没有婚姻关系的情人在法律上是没有保障的。
第二部分婚姻的责任——保险实现家庭成员的保障

【在巴厘岛染不明病毒的重庆女游客去世】
北京市“7·21”暴雨灾害死亡人数达78人。
警示我们家庭成员私人定制时代的到来,要先建立防火墙!
捍卫投保权,买对险种买足额!
基本医疗保险---损害填补型
【家族财富传承,你不得不知道的事儿!(一)】商业保险---重疾险定额给付型和补偿型
重疾险的三大作用:1.治疗费用 一般重大疾病在30-50万2.收入补偿3. 康复费用
家庭成员的养老规划——年金保险
养儿防老的现实挑战,延迟退休的问题势在必行,人生赚钱的时间比起花钱的时间短,养老是刚性需求。
养老三大支柱: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企业年金
国家战略——推动商业保险
国务院7月4日《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解决好的国家都是三支柱,养老金替代率不低于70%。
欧美国家政府基本养老金达到42%,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大体差不多二项33%,总的达到75%。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占45%,商业保险1.26%,0.26%是企业年金。
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个人所得税法》免纳个人所得税:五、保险赔款;
人寿保险理赔金无需缴纳遗产税是国际惯例。《遗产税草案》第五条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第三部分保险隔离保护与离婚保单分割

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保险金性质思考几个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一方意外伤害保险获得的保险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2、一方健康保险获得的保险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注意:并未区分是婚前还是婚后出资,婚后共同财产出资所得也是个人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财富风险管理工具——夫妻财产约定
一、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采用书面形式。
二、婚前个人房产赠与需办理公证或者过户(老夫少妻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如果是按揭贷款未还完暂时过不了户?要公证,防止赠与人撤销。
忠诚协议受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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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投保锁定个人财产
婚前一方个人财产投保,婚后返还的生存金属于个人还是共同?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观点上存在分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得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理上个人财产形式上的转化,性质不变。(附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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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婚姻的风险——离的是自己的婚,分的却是父母的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代婚姻的财富隔离——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种方式:
1. 赠与公证:声明父母赠与自己子女与配偶无关
2. 夫妻财产约定:明确为一方个人财产
3. 父母借款:小夫妻双方签字,保留汇款凭证注明借款
二代婚姻风险保险来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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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二代婚姻纵向的隔离保护
年金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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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1、避免败家风险、年金险给子女一生的现金流保障;
优势2、掌握控制权,父母可以随时退保,新规前万能账户由父母控制;

优势3、婚前锁定财产性质为女儿个人财产,婚后附单方赠与声明;
优势4、分红型稳健收益起到保值增值作用。
优势5、实现生前传承,远程给付优于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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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架构
优势1、父母掌握控制权,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也有权退保。
优势2、锁定保险金性质,身故保险金为女儿个人财产。
优势3、避免遗产继承的繁琐手续,简单直接赔付,实现身后定向传承。
优势4、本金安全、杠杆大作用。
三、离婚保单如何分割

三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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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保险对债务——附条件的隔离保护
浙江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通知》
一、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保险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起到隔离债务作用?
第一、看险种,意外险、健康险无现价或低现价通常不会被执行。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四种情况无需承担:
1、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财产约定各自负担债务第三人知道的;
3、虚假债务;
4、非法债务。
第二、寿险附条件隔离债务
投保人对外债务,当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事故发生,指定了受益人,且受益人不存在连带责任,受益人无需还债。
第三、运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17条以小博大,保住保单。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根据诉求设计保险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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