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详细论述电子商务立法主要包括哪些
1.技术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政府或立法机构对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各种技术、软件和媒体采取中立态度,实际从事电子商务和信息服务中介的人根据其技术发展情况选择采用新技术或与国际接轨的技术 。政府应该不偏不倚,鼓励采用和推广新技术 。只有这样,才能为电子商务建立一个开放的、全球性的法律环境 。电子商务法旨在提供必要的程序和原则,以促进在不同情况下使用现代技术记录和传递信息 。但在电子商务法起草过程中,不应强调任何技术手段 。例如,电子商务法不应界定等同于任何一种书面文件的计算机技术;相反,电子商务法只需要提出书面形式要求作为标准的基本作用 。任何数据电文,无论使用何种技术,一旦符合这些标准,就可以享有与起同样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同等程度的法律承认 。技术中性原则还意味着电子商务立法必须考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趋势,为新技术的采用留有余地,或者不应排斥新技术的采用,以适应电子技术和电子商务模式的新发展 。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市场导向所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市场导向原则,是指电子商务法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市场导向原则,消费者应当能够在互联网上自由买卖商品或者服务,政府干预程度最小 。这个原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1)从政策上看,国家应采取适当的鼓励措施,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推广应用 。电子商务需要法律规制,电子商务也需要政府规制 。但是,所有这些强制性规定只是为了给电子商务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 。尤其是电子商务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很多规范还需要探索和实践 。国家应该鼓励和尊重市场导向 。在市场准入方面,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在税收方面,应鼓励企业采用电子商务,积极寻求新的税收方式和方法 。(2)从法律规范来看,电子商务法应尽可能给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行业自治原则留有余地,部分交易领域的法律规范仍强调引导性和任意性,给当事人充分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意愿留有充分的空间;在执法领域坚持私法自治原则 。只要不是现行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许的,也不算违法 。只要不是法律强制,当事人之间的安排就是合法的 。这种态度有利于商家不断摸索电子商务的经验和习惯,有利于形成成熟的行为准则 。3.系统性和必要性原则系统性原则是指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要想得到很好的实施,一个关键的要求就是法律之间不能有矛盾,要相互兼容,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同样,电子商务法要实施,也必须与其他法律相兼容、相协调 。另一方面,如果现行法律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就应该修改 。因此,电子商务立法不仅意味着制定新的法律,还意味着改变或废除这些法律 。比如德国的《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匹配《通讯服务使用法》、《通讯服务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法》、《电子签名法》、《刑法典修正案》、《行政违法修正案》、3360010 。必要性原则是指政府应避免对通过互联网发生的商业活动制定不必要的法律规则,仅在现有法律仅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所必需时才发起修订;只有当原有法律无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时,才有必要单独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和传统交易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
4.功能等同原则是1996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禁止对未成年人传播不道德出版物修正案》提出的,是指根据法律对纸质文件的不同要求,数据通信享有与相应的具有相同功能的纸质文件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现行的法律是基于纸质文件的,电子商务中的各种信息都存储在磁介质上 。电子商务一旦出现法律问题,在适用现行法律时,由于磁介质信息不同于纸质文件,很难产生与纸质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和混乱 。因此,电子商务法应贯彻角色等同原则 。该原则的出现为电子商务适用现有法律扫清了障碍,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比如,根据各国电子商务法,电子证据享有与传统书面证据同等的法律地位 。5.国际协调原则所谓国际协调原则,是指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尽量采用一套国际通行的规则,以消除传统法律中的障碍,为电子商务创造更安全的法律环境 。电子商务是一种没有地域界限或超越国界的商业方式,因此它比传统的商业活动更需要采用统一的规则 。在这方面,UNCITRAL《版权法修正案》率先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为电子商务立法基本原则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事实上,在此之后,许多国家采纳了《示范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尽可能与联合国《价格标示法修正案》保持一致,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规范与世界接轨 。同时,吸收其他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成熟立法经验,既可以少走弯路,又可以减少摩擦和规则冲突,使我国立法从一开始就融入全球电子商务环境 。6.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所谓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在网络上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应该在其他环境下进行的指导思想 。国家应提供一个明确、一致和可预测的法律框架,以促进对网上交易各方的保护 。从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来看,美国电子商务立法侧重于具体技术的解决,而忽视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事实上,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然而,欧洲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中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由于大多数欧洲国家是大陆法系,因此有必要在电子商务立法中规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在电子商务立法中,不仅要解决电子商务的技术问题,还要关注消费问题
者权益的保护加以规定 。7、安全原则所谓安全原则,是指确立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规范,使电子商务在安全和公平的法律环境下运行 。商法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商事交易安全,而电子商务法更是如此 。电子商务法是在虚拟的环境中运行,在线交易给人们带来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不安全因素 。因为在线交易是全球性的、非面对面的交易、是以电子信息或数据电文为手段的,这里不仅有传统法律环境下的不安全,如对方丧失履约能力,而且存在特有的风险,比如交易当事人是否真实存在、资信如何等 。因此,电子商务法具有特有保障其交易安全的规范如数字签字、身份认证制度等 。安全原则是电子商务立法中强制性规范立法的基础 。在民商事交易领域,法律之所以对主体资格、契约形式、契约效力等存在强制性规范,其自的就是为保障交易安全 。例如对认证程序和认证机构的强制性规定,对网上交易格式条款的监督、对网上广告的监督、对缔结过程的提示义务的规定等强制性规定均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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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讲点啥报告主要分析了2016年我国跨境出口B2B的整体情况,数据涵盖各出口国的市场份额、热销品类以及2017年的预测结果 。更具体的可以上网站看看 。
三、电商是什么意思1、“电商”一词是业内人士对电子商务的简称,是指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活动,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模式有着巨大而明显的优势:消费者群体扩大,成本降低,更高效率等 。2、电商模式:B2B:是指企业间的网上交易B2C: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C2C:是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扩展资料:电子商务优点:1. 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一方面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 。2. 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 。3. 电子商务使企业可以以相近的成本进入全球电子化市场,使得中小企业有可能拥有和大企业一样的信息资源,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4. 电子商务重新定义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 。5. 电子商务一方面破除了时空的壁垒,另一方面又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各种社会经济要素的重新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这将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布局和结构 。6. 互动性:通过互联网,商家之间可以直接交流,谈判,签合同,消费者也可以把自己的反馈建议反映到企业或商家的网站,而企业或者商家则要根据消费者的反馈及时调查产品种类及服务品质,做到良性互动.参考资料:电子商务-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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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是什么?1.功能等同原则(functional equivalence) 。该原则在《示范法》、《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3条等诸多规范中都有体现,其基本含义为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 。按照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说明,《示范法》依赖一种有时称作“功能等同法”的新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 。应当注意到,关于所有上述书面文件的作用,电子记录亦可提供如同书面文件同样程度的安全 。《示范法》只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 。《示范法》第6至8条内含的功能等同法是针对“书面形式”、“签名”和“原件”等概念的 。我国《电子签名法》也采用了功能等同法,如该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2.媒介中立原则(media neutrality) 。该原则也被称为“媒介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按照《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解释,《示范法》采用的方法是,原则上规定它适用于任何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各种实际情况 。如限制《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将任何一种形式或手段排除在外,就会造成实际困难,违背真正“不注重任何手段”的规则的宗旨 。然而,《示范法》注重的是“无纸”通信手段,除非《示范法》有明文规定,它无意改变有关用纸张进行传递的传统规则 。[4]在起草UECIC草案的过程中,工作组也认为,本着不偏重任何媒介的原则,对网上交易采用的办法不应有别于对纸面环境中同等情形所采用的办法 。[5]媒介中立原则是与功能等同原则相联系的原则 。有观点认为这两个原则是相同的,即“对于基于纸质文件所进行的交易与基于电子通信方式所进行的交易应该平等对待,不应该对其中一个给予优势而歧视另一个 。”[6]但也有观点认为,功能相等原则不仅仅限于媒介上的区别而采纳的原则,该原则贯穿在电子商务立法中的整个方面,包括合同的形式,签名的方式和技术以及文件的完整性和认证性等等 。“功能相等”是整个概念的核心,是解决问题的出发点{6}.本文基本上赞同后一观点,但同时认为“媒介中立原则”并非等同于或包含于“功能等同原则”,实际上,二者侧重点并不相同 。前者侧重于确保不同媒介在立法上的中立性或平等性,而后者则强调通过“功能等同”方法解决传统法律中的“书面形式”、“签名”和“原件”等概念适用于电子商务时所产生的法律障碍 。3.技术中立原则(technology neutrality) 。该原则也被称为“技术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 。如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这就是在立法上肯定电子签名的效力,但在立法中对电子签名及认证技术不作任何具体的规定或要求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也体现了此原则 。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UECIC过程中也曾说明“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可以认为这是广义上的“技术中性”,本文认为此种主张有一定理由,但技术并不同于媒介,如果将二者合并,可以称之为“非歧视原则” 。4.最小程度原则(minimal principle) 。该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仅是为电子商务扫除现存的障碍,并非全面建立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新的系统性的法律,而是尽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对电子商务订立新的法律,尽可能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电子商务中 。其原因在于:首先,虽然电子商务是一个崭新的事务,但是对于现存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适当的修改便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没有必要对于我们已经存在的法律体系进行根本重建或者创造一套全新的法律框架;其次,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还在不断发展,最小程度原则可以对于新的技术保持足够的灵活性,过于具体的规定可能会面临过时的危险,而且可能会阻碍新的技术的发展;再次,最小程度原则可以在国际范围内很快得到共识,成为共同的规则,从而解决跨国交易产生潜在的障碍和不确定性{6}44.5.程序性原则(proceral principle) 。该原则是与最小程度原则紧密联系的一个原则 。因为电子商务法的最小程度原则的要求,各国并不试图制定一部系统的电子商务法律,而是尽力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电子商务中 。电子商务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清除法律障碍或者明确关系,是如何将实体法适用到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这便是程序性原则的体现,即电子商务法更倾向于程序性而非实体性 。《示范法》旨在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原则,以有利于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下使用现代技术记录和传递信息……应当指出,《示范法》所考虑的记录和传递信息的技术,除引起在实施条例中要解决的程序问题之外,还可能引起在《示范法》中不一定能找到答案而要在其他法律中寻求答案的一些法律问题{6}47.6.协调性原则(harmonization principle) 。该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既要与现行立法相互协调,又要与国际立法相互协调,同时还应协调好电子商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关系,如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商标权与域名权之间的冲突等,尤其是要协调好电子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3}32.一些学者主张的国际协调性原则应为协调性原则的其中一部分内容,该原则是指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该更加注意电子商务的国际性特征,立法时更应该注重促进电子商务法国际化{6}58.7.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party autonomy) 。其内在含义是: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外,其余条款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制定 。其实,《示范法》中的强行规范不仅数量上很少(仅有4条),而且其目的也仅在于消除传统法律为电子商务发展所造成的障碍,为当事人在电子商务领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创造条件 。换言之,《示范法》的任意性条款,从正面确定权利,以鼓励其意思自治;而强制性条款,则从反面摧毁传统法律羁绊,使法律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更好地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实现 。可以说是一正一反,殊途同归{1}39.8.安全原则(safety principle) 。电子商务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 。安全性原则要求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交易信息在传输、存储、交换等整个过程不被丢失、泄露、窃听、拦截、改变等,要求网络和信息应保持可靠性、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赖性{7}.9.开放原则(open principle) 。该原则也被称为开放、兼容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对所涉及的诸如电子商务、签名(字)、认证、原件、书面形式、数据电文、信息系统等有关范畴应保持开放、中立的态度以适应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能将其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形态 。目前的电子商务立法大多采取了开放原则,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也应采取开放性原则,以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3}321.如果说中立原则旨在实现公平价值,那么开放、兼容原则反映的则是效率价值的要求{2}261.10.鼓励、促进与引导原则 。通过立法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比较低,更应当通过立法鼓励、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立法应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技术发展和技术标准、税收、市场准人等方面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和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同程度较低,政府应更多地担负起引导职责,从政策、法律上为电子商务创造良好、宽松的经营环境,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电子商务
五、请问电子商务是什么意思?什么是电子商务呢,说白了就是电子是手段,商务是目的 。电子商务,英文是Electronic Commerce,简称EC 。电子商务涵盖 的范围很广,一般可分为企业对企业(Business-to-Business),或企业对消费者(Business-to-Customer)两种 。另外还有消费者对消费者(Customer-to-Customer)这种大步增长的模式 。随着国内Internet使用人数的增加,利用Internet进行网络购物并以银行卡付款的消费方式已渐流行,市场份额也在迅速增长,电子商务网站也层出不穷 。电子商务最常见之安全机制有SSL(安全套接层协议)及SET(安全电子交易协议)两种 。定义:广义上指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或活动 。这些工具包括从初级的电报、电话、广播、电视、传真到计算机、计算机网络,到NII(国家信息基础结构-信息高速公路)、GII(全球信息基础结构)和Internet等现代系统 。而商务活动是从泛商品(实物与非实物,商品与非商品化的生产要素等等)的需求活动到泛商品的合理、合法的消费除去典型的生产过程后的所有活动 。狭义上指利用Internet从事商务或活动 。电子商务说白了就是网上交易主要特点是 实现零库存,实现定产定销,提高企业的生产销售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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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跨境电商是什么意思?跨境电商的意思是:有学者认为,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和在线交易平台 。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高度正相关,二者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且互为因果关系 。从长期来看,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相互正向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相互抑制关系,且跨境电商对跨境物流的长期依赖性要强于跨境物流对跨境电商的依赖 。模式: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 。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 。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2019年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 。
【二类电商骗局 电商促进法是什么意思,跨境电商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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