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收税的影响 电商对税收有什么影响,电商对税收有什么影响吗

电子商务对税收政策带来哪些影响
电子商务对税收政策的影响表现在:识别变得困难;动摇凭证审核的基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机关获取信息更加困难 。商业中介的作用被削弱;企业可以利用低税国家或免税国家的网站轻松避税;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网络提供的信息服务和信息咨询对收取的费用进行核查;网上知识产权交易难查;广告收入有被征税的风险 。应对电子商务冲击的对策和建议有:现有税收原则的灵活性;发展新技术,提高征管水平;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发展成熟等 。
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哪些冲击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活动方式,也给传统商务的税收管理带来了以下影响:1 .身份确认变得困难 。互联网网站或网名与主人的身份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能提供主人的身份和位置信息 。税务机关很难确认收入的所有权和纳税人的地位 。2动摇凭证审核的基础 。传统的税收征管离不开凭证、账簿、报表的审核,而电子商务通过大量的无纸化操作进行交易 。税务稽查失去最直接的纸质凭证 。许多电子产品是在网上订购和交付的,电子记录可以被无痕迹地修改,这使得确认购买和销售的过程变得复杂 。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机关获取信息更加困难 。纳税人可以利用超级密码和对用户的双重保护来隐藏相关信息 。税务机关在监管互联网的经济活动时,面临着如何协调在合理成本内获取必要信息与保护私人隐私和知识产权的问题 。4 .商业中介的作用在互联网上被削弱 。制造商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上直接交易 。商事中介的作用被削弱和取消,中介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也被削弱 。目前,国内银行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来源 。即使税务机关不定期检查纳税人的银行账户,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漏报的风险 。然而,随着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发展,避税天堂的网上银行及其“税收保护”应运而生 。如果信息源是避税地的银行,税务机关就无法监控支付方的交易,从而失去了对逃税者的重要威慑 。企业可以利用低税国家或免税国家的网站轻松避税 。互联网是一个全球共享的网络,没有国界 。任何国内企业都可以利用其设立在免税或低税国家的网站与外国企业进行商务谈判和交易,使其成为税法规定的营业地,只把中国作为库存仓库 。6 .税务机关难以对通过网络提供的信息服务和信息咨询收取的费用进行审核 。例如,中国证券报社在贺勋公司的网络上设立了一个证券信息收费网站,所有在该网站阅读信息的客户都要向报社付费 。报社取得的收入,如果不主动申报,一般不容易被税务机关注意到 。随着个人电脑的普及和上网费用的降低,上网人数大大增加,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单位提供在线收费服务,服务项目也必然会翻新,比如网络影院、网络电视等 。因此,潜在的税收损失是相当大的 。网上知识产权销售难审计 。企业可以通过任何网站向用户发布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和软件产品 。当用户需要时,只需打开产品或用相关密码在线复制即可 。这时候产品的物质载体和销售数量都不存在了,打破了通常的销售概念 。税务机关很难掌握销售收入的数额 。比如用友软件公司,未来打算以这种方式销售财务软件,提供技术 。特别是对于软件销售这种形式,应尽快在税法中明确按照无形资产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以方便基层税务机关执法 。目前企业上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虚拟主机的形式上网,根据占用磁盘空间的多少,每年定期向网络服务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 。在网络服务公司建立的网络上,建立公司的网站,制作主页发布信息 。作为网络服务公司的广告收入或服务收入,这部分收入由税务机关按照5%的营业税税率进行评估,这与对newsp的广告收入征收的税没有区别
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打造自己的信息平台,对外发布信息,甚至设立收费站 。制作这些信息的成本和费用对企业来说是非常小的 。同样的信息,如果按月刊发布,按每期5000元计算,一年就是6万元,税务机关可以从中征税3000元 。但现在无法征税,这3O00元就成了潜在的税收流失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媒体的覆盖面很可能会超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很多企业会将广告费投入到互联网中 。届时,从广告中收取的营业税将会减少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网络公司信息发布费用的减少会相应增加公司的利润,从而增加公司应该缴纳的所得税 。但所得税的增加能否弥补营业税的损失,很难估计 。此外,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快速发展,贸易中的国界概念越来越模糊 。用户可以在国内购买国外公司的产品,可能在国外形成事实上的消费,从而导致关税、国内增值税、消费税的流失 。就中国而言,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扩大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人民币实现经常项目下甚至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只是时间问题 。届时,税收流失问题将更加严重 。
简述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影响 。
电子商务挑战传统的税收概念和原则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特点,对税收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传统标准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难以适用,来源地国营业利润的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立“常设机构”为依据 。传统上,常设机构的设立是以营业场所标准、代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断的 。电子商务挑战这三个标准 。在《经合组织税务条约范本》和《联合国税务条约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开展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固定场所 。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从事经营活动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工厂、车间、工作场所等 。就构成了常设机构的存在 。这种标准判断在电子商务中很难适用 。如果一个国家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服务器,但没有实际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作为全球最大的技术出口国,美国为了维护本国居民的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将其视为常设机构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如果非居民通过有权以非居民名义签订合同的非独立代理人在一国进行商务活动,则视为非居民在该国有常设机构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独立代理人?国与国之间也有纷争 。OECD金融事务委员会主任欧文斯认为,如果一个ISP在一个国家之外,其活动在该国之内,就不应该被视为常设机构;如果是在一个国家,但ISP代表客户的活动只是其正常业务的一部分,那么ISP就不会成为常设机构;只有当一个国家的ISP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非居民时,该国才能将ISP视为常设机构 。如果一个人无权代表非居民签订合同,但经常向非居民提供一国境内的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经常代表非居民交付库存中的货物或商品,则传统上认为非居民在一国拥有常设机构 。在电子商务中,在一个国家拥有、控制和维护一台服务器(服务器可以存储信息和处理订单)是常设机构吗?与美国其他技术输入国存在意见分歧 。(二)电子商务收入的性质难以区分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销售有形商品、提供劳务和使用无形资产进行了区分,制定了不同的税收规定 。但是,在电子商务中,交易者可以将原本以有形财产形式表达的商品变成数字形式 。比如在传统贸易中,百科全书只能以实物的形式存在,百科全书的生产、销售和购买都被视为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 。现在,顾客只要在网上购买数据版权,就可以随时访问或获得百科全书 。那么,政府是否应该将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视为提供服务或销售产品呢?如何确定其所得的适用税种和税率?此外,各国税收协定和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收入有不同的税收规定 。例如,非居民只有在营业利润(即销售货物的收入)是通过非居民在来源国的常设单位获得的情况下,才有权在该国征税 。但是,来源国通常只能对非居民在来源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征收预提税 。但目前电子商务使得收入项目的划分更加模糊,因为商品、服务、特许权在互联网上传输时是以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在的,税务机关很难确定是销售收入、服务收入还是特许权使用费 。比如软件销售,软件公司认为卖软件,理论上和卖书一样,就是卖围棋
对于如何对在线销售和服务征税,各国并没有达成共识 。(三)税收管辖权的难点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会在源头上削弱税收管辖权 。当外国企业使用互联网在一个国家进行贸易活动时,他们往往只需要装有预先批准的软件的智能服务器来买卖数字产品 。服务器的经营行为很难分类统计,很难识别谁买谁卖 。另外,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突破了地域限制,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千里之外 。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引起了各国对收入来源的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的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冲击 。目前各国一般由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来判断法人居民的身份 。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应用,一个企业的管控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一个国家 。税务机关将很难按照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似乎形同虚设 。此外,电子商务还导致税收管辖权冲突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并行,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会削弱来源地的税收管辖权,如通过相互合作的网站提供修理服务和远程医疗诊断服务,从而导致各国对收入来源的认定产生争议 。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促进了跨国公司内部职能的完善和整合,使跨国公司更容易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利用国际避税港避税逃税的机会与日俱增 。例如,一些国际避税天堂已经在互联网上建立了网站,并宣布他们将向用户提供“税收保护” 。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基于自身利益,明确提出要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 。因此,虽然属地税收管辖权不会被放弃,但其地位已经开始动摇 。[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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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税收新政策2021
电子商务税收新政策2021: 1 。对设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业给予营业税减免等优惠政策;3.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销售国际产品或服务,如提高出口退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4.投资企业内部的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特别是企业开展bto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投资信贷;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己产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税;6.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的产业 。总之,对我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还会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登记为市场主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纳税 。第七十一条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和完善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出入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的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检验检疫等服务 。支持全国性小微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哪些基本概念产生冲击 如何解决
一、电子商务产生的税收问题(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原则的影响 。税收原则是制定相关税收政策的基本依据,是衡量税收政策合理与否的基本标准 。从公平税负原则的要求来看,电子商务是违背公平原则的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这种基于互联网的“虚拟”贸易形式,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往往不在现有税收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内 。电子商务本身的流动性、隐蔽性和数字化,与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能力和税收征管水平不相适应,使其成为“绝佳”的国际避税天堂,造成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平 。税收制度设计的第二个原则是税收过程必须有效率 。收取的行政费用不应铺张浪费,不应不必要地增加纳税人的从属费用 。此外,应尽量减少额外的税收负担 。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会对税收效率原则产生一定的影响 。例如,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省去中间商(如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 。)并直接向消费者提供产品 。由于中间商的消失,税收征管将变得复杂 。以前从少数代理人那里可以获得巨额税款,现在很多没有经验的纳税人加入了电子商务,从消费者那里收取小额税款,这将增加税务机关的工作量,提高税收成本 。(二)国际税收的一些基本概念和规范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受到了挑战和冲击 。1.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了挑战 。常设机构是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传统税收是以常设机构,即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业务收入的来源 。然而,电子商务使非居民能够通过位于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站实现销售活动 。非居民此时是否有常设机构?如果网站不是用于推广产品或服务,是否可以认定为非常设机构,享受免税待遇?除了上述问题外,电子商务引起的常设机构纠纷还涉及代理人的特殊纠纷 。关于常设机构的认定,《经合组织范本》认为,如果非居民在某国使用代理人从事活动,且代理人(无论是否独立)有权代表非居民定期签订合同和接受订单,则可以认定非居民在该国有常设机构 。面对电子商务,大多数国家都希望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能够符合独立代理人的定义,从而可以被视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常设机构 。但实际上,即使所有的合同都是通过网络服务商的基础设施谈判签订的,也不足以将网络服务商视为代理 。在目前的概念体系下,由于大多数国际税收协定将非独立的人称为人,因此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视为代理人与目前的概念不符 。2.容易陷入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的基本范畴 。如何选择和确立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中最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外税收构建中的核心问题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既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有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对本国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其他居民(公民)来自本国的所得征税 。由此引起的国际双重征税通常由双边税收协定免除 。然而,在互联网贸易中,这两个税收管辖区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首先,互联网贸易的发展会削弱税源税收管辖权 。当外国企业使用互联网在一个国家进行贸易活动时,他们往往只需要装有预先批准的软件的智能服务器来买卖数字产品 。服务器的业务行为很难分类和统计,也很难
其次,居民(公民)的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冲击 。目前各国一般由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来判断法人居民的身份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的广泛应用,一些不可想象的情况将成为可能 。例如,企业的管理和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许多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很难按照个人身份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显得名存实亡 。3.部分商品、服务、优惠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导致税务处理混乱 。区分商品收入、劳务收入或特许权收入,正确处理国际税收问题尤为重要 。电子商务中的许多产品或服务通过电子传输转化为数字形式,数字信息易于复制或下载 。因此,它模糊了有形货物、无形服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使有关税务机关难以确认一项收入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服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从而导致税务处理上的混乱,很可能因为不知道它适用于哪种税而无从下手 。比如,一家书店一个月销售1000本书,税务机关可以按照1000本书的销售额对该书店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现在如果把书店搬到网上,读者可以通过网络下载相关书籍的内容,那么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有形的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将其视为无形的特许经营权转让征收所得税 。但税务机关无法确定这家网上书店一个月卖出了多少本书或多少字节的电子信息 。4.转让定价导致的国际避税问题更加突出 。在传统交易模式下,利用转让定价规避税负的现象屡见不鲜 。税务机关可以运用可比利润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和转售价格法调整非常规交易价格和利润 。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开展商务活动的方式 。原来由人进行的商务活动,现在更多地依靠软件和机器来完成,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商务的移动性 。跨国公司可以利用其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网站,轻松转移“服务商品”,达到避税的目的 。此外,为了降低成本,一些跨国企业集团越来越多地应用EDI(electronicdataarectance)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企业集团高度一体化,从而引发更多转让定价中的税收问题,由此引发的国际避税和反避税斗争更加激烈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信息难以获取真实信息,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根据博弈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总是存在博弈关系 。信息不对称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确定纳税主体、对象、环节和地点 。因此,税务机关全面掌握纳税人信息是税收征管的核心 。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虚拟市场的隐形交易方式,无纸化操作的速度和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得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税收征管中尤为突出 。1.纳税人的身份信息难以获取 。确定纳税人是征税的前提 。在网上确认客户身份有两种基本方式 。一是“追踪供货路线”,二是追踪付款来源 。在跟踪供应路线时,供应目的地的计算机地址可由计算机查出 。但由于企业使用电脑地址名称不规范,仅凭一个电脑地址不足以确认供货目的国 。此外,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匿名提供电子邮件服务,从而故意隐瞒自己的身份 。人们甚至发明了“屏幕戏法”,在这种把戏中,通过在计算机中插入多台计算机,即使发货人也不知道客户的真实计算机地址
在追踪贷款来源方面,未来互联网上的簿记将基于信用卡和电子货币 。目前,一些结账工作是通过信用卡号码进行的 。由于信用卡的国际认可,持卡人的国籍是可以确定的 。但在未来,大型信用卡组织将采用SETP(安全电子交易协议-COL)标准,该标准不会向卖方披露买方的身份和信用卡信息 。电子现金的使用也应该引起充分的注意 。目前电子现金的使用没有统一的标准,可审计性也不一致 。在很多情况下,付款人是匿名的,这大大增加了获取信息的难度,也使得利用电子现金逃税成为可能 。所以从技术上来说,无论是跟踪供货过程还是付款过程,都很难查出买家的身份或者供货目的国的信息 。2.获取税务对象信息的难度 。即使确定了纳税人,在确定对纳税人的哪些交易征税的问题上仍然存在很多困难,即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如何获取交易信息 。例如,会计记录是公司交易的基本凭证,是获得税收征管的有效途径 。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要求纳税人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供税务机关检查 。传统上,这些记录需要以书面形式保存 。但是,在电子商务中销售和服务电子商品的纳税人可以不做这样的书面记录,交易以电子方式进行 。这些交易记录只能是电子形式的,而这样的电子记录是可以轻易更改的 。3.互联网上的跨境交易增加了获取税收征管信息的难度 。互联网潜力最大的领域之一是跨境交易,任何跨境交易者都会期望其成本降低到与国内交易相同的水平,而金融服务是满足其愿望的必要条件 。为了刺激网上交易的发展,互联网已经开始为一些开设在避税天堂的网上银行提供完整的“税收保护” 。目前,国内银行是税务机关最重要的信息来源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询银行账户获取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判断其申报是否真实 。即使税务机关不定期检查纳税人的银行账户,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逃税的风险 。这在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同时对潜在的逃税者也有威慑作用 。但如果信息源变成了设在其他国家的网上银行,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就会大打折扣,偷税漏税很可能成为现实 。(4)电子商务引起的税收利益在不同国家间的分配不容忽视 。由于电子商务对不同国家税收的影响不尽相同,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优惠也必须进行调整 。有些国家是信息技术大国,必然会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 。例如,美国克林顿总统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年宣布,互联网应该是免税区,所有通过互联网传输的产品和服务都应该免税 。由于美国是信息出口大国,其主张当然对自己有利,而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 。所有这些必将带来新的国际税收冲突和新的国际税收合作来解决这些问题 。不同的国际组织对上述两项原则有不同的倾向 。例如,经合组织制定的条约往往基于居住地原则,而联合国制定的条约往往基于税源原则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必要采纳这两项原则,建立公平合理的全球税收制度,为国际税收合作奠定基础 。这也是同一厂商在全球电子商务活动中避免双重征税的需要 。如何建立更公平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分配制度,仍需在国际谈判与合作中努力争取 。二,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一)明确我国税收原则(一)
国家税收是社会资源从纳税人向政府部门的转移 。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相当于纳税的负担之外,还可能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 。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税收在增加政府部门支出的同时,减少了纳税人的支出 。如果税收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损失大于税收对社会经济利益的增加,就会出现资源配置中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税收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行为和生产行为产生不利影响,发生在经济运行的超额负担中 。税收中性是针对税负过重而提出的 。根据税收理论,超额税负会降低税收效率,而降低超额税负进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是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原则 。因此,我们可以判断,税收中性包含两个基本含义:一是国家为税收付出的代价仅限于税收收入,尽量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额外的损失或负担;第二,国家税收应避免干预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特别是税收不应成为市场机制之外的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 。从这个角度看,税收中性原则的现实意义在于,税收的实施不应延缓或阻碍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 。从推动技术进步、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有很大的优势,代表了未来的商业方式 。它应该得到支持,至少在不对其征收任何新税的情况下 。此外,从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来看,中国的电脑拥有率和互联网接入率在世界人均中是比较低的,信息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网站资源少 。基本上是幼稚的行业,非常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应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给予优惠政策,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征税,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产业利润率调整税率,从而调节税收收入 。就世界而言,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经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 。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号报告,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原则 。不应设立新的税种或增加新的税种,而应修改现有的税种,使其适用于电子商务,并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性 。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也发表了《面对电子商务:欧洲的首选税收方案》号报告,该报告接受了美国的观点,即应该努力调整现有的税收,特别是增值税,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征收新的税收 。2.财政收入原则 。电子商务税制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与国家整体税制协调配合,保证国家支出的需要 。财政收入原则有两个要求:第一个要求是对电商征税和对其他行业征税形成的税收收入能够完全满足一定时期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电子商务的税收要有弹性,税收弹性要大于等于1,这样才能保证财政收入能跟得上国民收入的增加 。电子税务系统的建立和发展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与国家总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支出的需要 。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个要求:第一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等行业征税形成的税收收入能够完全满足一定时期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电子商务的税收要有弹性,税收弹性要大于等于1,这样才能保证财政收入能与国民收入的增加同步增长 。3.充分利用现有的税收法规原则 。在其财政部文件中,
关于中性原则,美国财政部文件进一步指出,形成国际共识的最佳方式是利用现有的税收原则来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则 。1997年11月,经合组织在芬兰举行了一次名为“消除全球电子商务壁垒”的圆桌会议,与会者一致承认税收中性原则和适用现有税收原则 。2000年6月,美国前财政部助理部长、普林斯顿大学的罗森教授也强调,发展网络经济不一定需要从根本上改革现有的财税政策,而是要尽可能使网络经济适应现有的财税政策 。国外经济学家的这些观点和国际组织的这些意见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即电子商务税收应尽可能利用现有的税收法规 。比如,中国香港税务局并没有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增加电子商务一栏,并要求公司申报电子商务信息 。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目前,中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的行列,经济和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 。在电子商务领域,这意味着中国将长期是净进口国 。因此,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按部就班 。而是要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 。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与国际接轨,又要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利益 。例如,在中国从事网络销售的外国公司应在中国注册,中国消费者为其产品或服务支付的款项将汇入其在中国的财务代理人的账户,并在此基础上征收其销售增值税 。再比如,为了加强对税收的监管,可以考虑对从事网上销售的境内外公司的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确保对网上销售和国家税收的征收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控 。(二)常设机构原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的适应性 。首先,我们应该承认,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传统商业模式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建立在传统商业模式基础上的税收协定概念也受到了相应的冲击 。OECD示范协定的常设机构是判断跨国经营利润征税的标准 。《协定》第五条对常设机构的定义为:“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开展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 。这个定义包含三个基本要素:(1)场所;(2)固定;(3)开展业务 。抽象这三个要素,就是空间上有形,时间上相对长远,经济活动内容上充实 。传统商务是在传统的物理空间中进行的,但电子商务不是 。它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 。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和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不重要,国界已经被打破 。正是由于传统商业所依赖的传统空间的物理特性,使得常设机构成为一个易于确定且操作性很强的判断标准 。在电子商务中,看得见摸得着的商店和办公室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虚拟商店和虚拟办公室 。那么,在这样的条件下,常设机构的概念或判断标准在电子商务中是否仍然适用呢?众所周知,为了发展电子商务,企业必须首先建立自己的网站,网站由软件和大量信息组成 。软件和信息是看不见的,所以网站本身不能构成一个常设机构 。然而,网站的物理支撑是服务器,它是有形的硬件,它
【电商收税的影响 电商对税收有什么影响,电商对税收有什么影响吗】随着科学技术的提高,自动化机器可以在没有人工干预或远程控制的情况下运行 。《经合组织示范公约》第5条注第10段已经承认,自动化机器可以组成一个常设组织,因此,人的参与没有成为组成一个常设组织的必要条件 。这样,存储网站的服务器就是经营场所,如果不经常更换,就构成了“固定经营场所” 。因此,如果企业拥有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相关的活动,而不是准备性和辅助性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应被视为常设机构,对其经营利润征收所得税是理所当然的 。(3)建立适应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在虚拟市场中进行交易的隐形方式,其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和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得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导致电子商务中税收征管存在诸多“盲点”和漏洞,对税收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提高现有征管效率,避免税源流失,关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是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快实现与互联网的全面连接和与银行、海关、网上业务用户的在线连接,实现真正的在线监控和检查,加强与各国税务机关的在线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逃税行为 。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纳税人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取得专用税务登记号 。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申报的关联网上交易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 。这样,即使纳税人在网上交易时匿名,也不会对税收构成任何威胁,政府完全可以掌握谁通过网络交易了什么 。三是从支付体系上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 。虽然相关电商的收购具有很高的流动性和隐蔽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金钱和物的交换 。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系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检查、跟踪和监督交易行为的手段 。由于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增加了一些防止欺诈的利益机制,以及某些方面需要银行介入,参与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隐姓埋名 。这另一个支付系统提供了确定营业额的线索 。所以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是非常有希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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