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的案例
一、消费者汽车维修4S店使用拼装机油案【案情介绍】温岭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服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汽车服务公司在部分维修车辆实际用油量不足整瓶的情况下,未向顾客告知实际用油情况 。而是以整瓶结算费用,将多余的油回收,组装成整瓶入库,作为新产品再次销售 。【案例点评】本案中,当事人本应按照实际用油量与消费者结算费用,但未告知消费者真实信息,按照整瓶用油量向消费者收取费用,属于虚报劳务费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投诉“千足金”消费不足“一赔三”【案例介绍】2014年4月,消费者陈女士在台州临海某珠宝店消费4908元,购买了一对千足金手镯,事后才发现购买的是黄金饰品而非千足金饰品 。在与店家协商未果后,陈女士向临海12315中心投诉 。经法定机构检测,鉴定结果为含金量为99.00%的纯金,而非含量为99.9%的千足金 。【案例点评】本案中,珠宝店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销售行为是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对于这种消费欺诈,按照“新消法”,增加惩罚性赔偿;启动“诉讼转移”,以行政刚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 。全省首例违反新消法侵犯个人信息案【案例介绍】2014年3月17日,杭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家装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部分业主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业务员为了推广公司家装业务,提升公司业绩,向市场圈的朋友收集了某已售楼盘的部分业主名单 。清单内容包括业主姓名、购买的楼层号、联系电话等 。且双方获得的业主名单信息未经业主批准或授权 。[案例点评]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滥用日益严重,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时有发生 。涉案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授权,以不正当手段收集业主名单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2 。四 。与设计师串通给橱柜企业回扣案【案情介绍】2014年4月,金华市工商局发现市区一家从事橱柜销售的家具店,为扩大市场份额,与设计公司的设计师串通诱导消费 。【案例点评】案例中,部分家装企业在经营中与设计公司的设计师串通,以财物的方式行贿销售商品,达到扩大市场份额的目的,设计师诱导消费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和购物成本 。这种现象一度成为家装服务行业的潜规则 。五、微信虚假推广水果店处罚案例【案例介绍】2014年12月,绍兴某水果连锁零售企业通过微信平台等宣传方式发布“疯狂樱桃”广告,广告中称,只要任何人完成“下载活动APP客户端,点击我分享,累计29个赞”,就可以优惠价购买这种黑樱桃 。这个广告吸引了成千上万的参与者 。然而,当完成“集赞换礼物”三个步骤的消费者到公司总部,想以承诺的优惠价购买车厘子时,却被告知必须购买一定金额的预付卡作为购买前提 。[案例回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要求的,视为要约 。经营者在履行过程中以隐瞒事实、设置条件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应依法惩处 。参考来源:法制中国-浙江省工商局发布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
消费者如何维权?
第一,加强知识更新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提高维权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组织不间断消费维权人员,通过参加培训、集中学习、自学等方式,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新《消法》颁布实施后,兴隆研究所组织了三次各类培训、讲座、典型案例分析会 。二是加强与经营者沟通,落实消费者维权约谈制度 。通过分析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系统反映的数据信息,对特定时段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的经营者进行行政约谈,分析投诉举报数量大、处理难度大的内外部因素,就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消费纠纷处理机制、实施长效管理等进行探讨,使经营者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三是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 。在接到来访消费者的投诉时,要情绪化、理智化,在潜移默化中增加消费者的法律法规知识,更好地解决消费纠纷 。第二,降低维权成本 。首先是推出1 N消费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目前要克服一线工作人员少、事务繁杂的困难,原则上消费者一个电话就能维权,减少程序,缩短调解时间,最大限度降低消费者在行政部门维权的成本 。同时,司法合作可以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和司法诉讼门槛,从而快速便捷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升级12315机制 。依托信息网络,加快建设权责明确、机制顺畅、高效便民的12315综合执法体系,充分发挥集中受理办理、统一调度指挥、网上转办督办、快速应急反应等功能 。按照12315标准化建设标准,严格工作时限和流程 。第三,善用五心服务 。维权工作者始终以群众满意为出发点,以“热情、耐心、贴心、细心、谦和”的服务,全心全意解决消费者的后顾之忧 。深入大街小巷、田间地头向消费者宣传维权法律和常识,到学校开展“牵手,带新《消法》进校园”活动,从娃娃抓起消费教育引导工作;曝光一批通俗易懂的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维权意识和防范能力;消费者的每一个诉求都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和处理 。比如今年5月中旬的一天,一个80多岁的老人打电话到工商所,说自己身体不好 。但是他家电话坏了好几天,找通信运营公司来修,对方却没有人上门来修 。如果突发疾病生命垂危,联系不上子女,请工商部门帮助 。工商所了解情况后,迅速派工作人员到通信运营商处联系,促使公司在两小时内派专人帮助老人修好了电话,解决了老人的一大“心病”,让他们深受感动 。第四,消除消极态度 。一是进一步加强队伍作风建设 。针对改革期间人心浮动、思想压力大等问题,及时遏制消极工作情绪,深入查摆“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强化政府值班制度和12315值班制度,实行全天候专人接听和转接电话,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营造积极向上的氛围 。第二,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宣传栏等渠道宣传消费者权益
一个违法行为可以同时被几个法律调整 。法律与法律的关系在逻辑上不是非此即彼,比如商家违反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向消费者销售伪劣商品,违反城市信用原则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不得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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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子可以既违反合同法又违反新消法吗
借钱容易,要钱难,维权极其困难 。很多投资人觉得过程中间没有曙光,就偷偷放弃了 。最后只能自认倒霉,在可预见的未来等待治疗和判决 。坚持不一定成功,但不坚持就不可能 。如你所想,维权意识低,维权成本高 。这些都是相辅相成的因素 。既然是维权,一方面要有站出来维权的勇气;另一方面,要有表达诉求的技巧,不卑不亢,有理有据;另一方面,要有一个靠山,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为司法公权申诉 。以我自己的维权史来说,差不多60%的问题只要有勇气站出来就能解决,另外40%只需要合理表达诉求 。司法权的公正似乎不是必须的,但这只对我而言 。相反,对于所有公民来说,最重要的是司法公正 。勇气、技巧和意识都来自司法公正,别无他法 。我的勇气来自于我对自己权利的认识,这与我成长的经历和思维有关,无法普及 。所有公民维权的勇气,都可以来自于强大的司法后盾 。现在公安和检察机关勾结,强拆房屋屡见不鲜,权钱交易层出不穷 。司法公正几乎成了笑话,广大公民如何有勇气维权?任何人做任何事情第一次都不会有任何经验可言,永远做不好,这是不可改变的客观规律 。如果说司法不公让人没有勇气维权,那么即使偶尔鼓起勇气站出来维权,也毫无技巧可言 。我的谈判技巧也是在不断的维权经历中逐渐提高的 。如何有效的传达诉求,如何有限的表达自己的感受,如何站在对方的角度分析问题,如何利用法律法规都不是天生的 。此外,恕我直言,缺乏技能不仅见于辩护人,也见于侵权人 。我的几次维权经历表明,很多侵权人从来没有想过会遇到维权的情况,处理不好就无言以对 。他们往往朝着双输的局面拼命跑,再也回不来了 。和意识的技巧一样,也来自于不断的训练 。没有不断的维权,如何建立维权意识?而且,没有司法支持,即使有维权意识,也会不断被削弱 。如果你看到太多维权希望得到司法支持却被公权抛弃甚至迫害的例子,你会在受到侵害时自觉站出来维权吗?比如现在的人还会有扶老太太过马路的意识吗?很多人看不起,一切问题都靠制度 。但事实是:一个人的问题80%是自己身体的问题;十几亿人的问题,99%是体制问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消费投资者维权,对于普通人来说是陌生的,对于企业敏感的词汇,大多数人也从未理解过 。消费投资者的权益是什么?它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下,为满足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而赋予商品最终使用者的权利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著名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安全的权利;有权获得正确的信息;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肯尼迪提出的四项权利逐渐被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所认可,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从1983年开始,每年的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会举行大型活动宣传消费者权益 。那么什么是消费者投资者维权,你了解多少?简单来说,维权就是维护个人或群体的合法权益 。维权范围很广,包括人身权侵权、土地纠纷、拆迁纠纷、非法集资、med
【新消法作了哪些修改 在新消法前的案子如何用法,在新消法前的案子如何用法律援助】维权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维权手段的多样性 。维权是个动词,意思是维护合法权益 。比如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度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他人、团体等破坏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维权活动的开展,应该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借助司法或其他力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消除已有的侵害 。维权的现实意义有多深远?(主要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维权)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80%的人口是农民,生活在农村 。它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形式还在被沿袭,它的意识形态还在被划分为不同的区域 。自然,他们把私事称为私事,把公务视为公共事务 。私事和公务争理,维权意识很弱 。其次,我国建国比较晚,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长期以来是闭关锁国的国策 。再加上几十年不断的政治运动,我们习惯了被别人对待,很少有人投诉消费者侵权,甚至自责,这是人命关天的事情 。有时候,我们放任时间自行其是,法制观念很淡薄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加快了改革开放的步伐,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 。中国的经济发展举世瞩目 。然而,在通过法律法规后,经济发展不规范的问题暴露得相当严重,特别是社会信用整体缺失,恶化了消费环境 。严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还在层出不穷,手段越来越高明,形式越来越隐蔽,消费形势还相当严峻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关系到全社会每个人的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体现 。作为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中消协在《消法》年实施十周年之际提出“诚信维权”主题,旨在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整合消费维权资源,认真落实“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解决消费者和消费维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开创改革开放新时期的0755年 。一种手段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简称“消协”)投诉,消协负责与相关企业沟通调解,最终导致事件的解决 。很多当事人和网友反复询问笔者,依法维权的主要手段是什么?根据自己多年的维权实践,吸收别人的经验,做一个总结 。维权是一项综合而复杂的工作 。笔者将维权案例分为单纯维权和普通维权 。听完介绍或者看完材料,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判断 。首先,决定是采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 。采取的手段无非是舆论和法律手段 。简单的维权手段 。1.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出有分量的舆论监督文章,分别以当事人或专业人士的名义操作;2.写举报材料举报投诉;3.采取合法手段操作这些材料 。4、视情况,直接采取诉讼措施或进行第二步诉讼
3.根据事件发展情况撰写相关报告材料;4.互联网公开发布和曝光;5.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视情况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6.跟踪效果,一举一动都有舆情报道跟进;7.制作并发布相关视频资料;8.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权威论证;9.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媒体出席;10.在法庭上表演;1.聘请相关专业律师介入 。12.申请相关责任机关和媒体向案件发生地发送督促函 。如果有关当局不采取行动,进一步敦促当局 。当然,并不是每个案件都需要经过以上十三种手段,有的可能只用两三种手段就能解决问题 。简单的案件可以用一种方法解决 。此外,每一种手段和措施都有具体的操作要求和细节 。只有严格遵守规则,成功率才能高 。作者的原则是,使用的手段越有效越好,花的钱越少,效果越大越好,效果越积极 。每年都有几个可以“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案例 。作者澄清观点后,很快就解决了 。在某些情况下,人们根本看不到庭审、听证会或发表在互联网上的文章 。守法而聪明的执法者,能听得进正当的建议,听得进不好听的话,也能认清形势 。以后这样的官员会越来越多,维权成本会越来越低 。随着《消法》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生活,工商企业也越来越多地参与消费者维权 。谈到维权,一些企业的负责人也认为,由于人们习惯于将消费者定位为弱势群体,只要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有任何问题,无论其投诉的理由是否成立,都会得到社会的广泛同情和保护 。面对消费者的投诉和责难,即使商家遭遇不公,也不好说 。在某种程度上,商家的忍辱负重纵容了一些消费者的傲慢 。事实上,即使商家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如果厂家解决不了,可以找相关部门投诉 。如果投诉解决不了,也可以诉诸法律 。所以要有维权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如何合法维权
根据新颁布的《消法》,应当在接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两个人收到了投诉 。工作单上不能只有一个人的签名 。另行通知 。区分投诉和举报,分别回复 。七个工作日内,投诉事项属于工商质监职权范围的,告知投诉人分发情况,履行法定分发义务;不属于工商质监职权范围的,告知投诉人向哪个部门投诉,不主动发放 。对等回复 。即使投诉是书面的,回复也应该是书面的 。投诉以口头或电话方式进行,答复可以口头或电话方式进行 。书面答复应通过特快专递或挂号或双重挂号寄出 。应记录口头和电话回复,通话时间和持续时间可记录在登记簿上 。打电话的人最好使用办公室的固定电话 。投诉调解 。期限为六十天,到期即终止调解,无论成功与否 。相关调解文书由具体承办单位起草,经审查后告知投诉人 。报告 。职业打假人对工商质监案件的投诉举报,按照两总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办理,90天内可能办结 。案情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 。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结案后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行政调解达不到投诉人赔偿要求的,不宜反复采用调解方式,而应积极建议消费纠纷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延伸资料:1994年颁布的《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种“一退一赔”的规则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 。根据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最高法为《消法》,明确了“知假买假”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网购消费者可以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适用于化妆品和保健品领域,将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 。055-79000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发生争议,买受人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买受人明知有质量问题仍购买该食品、药品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百度百科-职业打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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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职业打假人起诉怎么处理
“网购”这种在20世纪逐渐流行起来的购物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无论是百万富翁,还是时尚的上班女郎,还是普通的工薪阶层,可能大多都有过网购的经历 。他们中的一些人可能只是想拥有这种体验的感觉,一些人可能将其视为“知识分子”的标志,还有一些人可能已经将网络购物作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传统的街头购物方式 。网购到底是什么?简单来说,网购就是把传统店铺直接“搬”回家,利用互联网直接购买你需要的商品或享受你需要的服务 。从专业上讲,它是一种新型的购物模式,是电子商务的显著组成部分,交易双方在其中完成从谈判、签约、贷款支付、发货通知等整个交易过程 。通过互联网、web和技术B到C模式的购物界面 。所以有人把这当成一个面向全国甚至全球的大型统一的虚拟商场 。但在我看来,这个电子商城不是虚拟的,因为购物的每一步甚至每一个细节都是真实的 。和传统购物模式唯一的区别就是少了言语交流,多了填写和确认的过程 。一般来说,网络商品的运营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电子商店,即提供网络购物或网络服务的经营者通过自己的网站直接向网络用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另一种是电子购物中心,它由许多在一个网站上提供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家组成,用户可以在网站上购买不同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也就是说,在前一种情况下,网站运营者也是店铺运营者,而在后一种情况下,网站运营者在店铺运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扮演的更多的是中介角色 。网络购物在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可以说是推动国家经济增长的一股全新力量 。例如,最近GFK对德国网上购物者的调查指出,在2004年上半年,德国的网上购物销售额达到53亿欧元 。GFK估计,2004年德国的网上购物销售额将达到110亿欧元 。相比之下,网上购物在中国仍然是一个新事物 。从某种意义上说,非典开启了中国网购的新时代 。面对非典的袭击,大多数人被困在室内,他们不得不依靠互联网购买他们需要的东西而不出门 。很多防范意识强的人也尝试了网购 。至此,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网上下单,送货上门”的便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网购 。CNNIC发布《规定》:中国有17.9%的网民在半年内有过网购经历,在访问过购物网站的人群中,有29.6%的人在半年内有过网购经历,有过网购经历的受访者中,超过90%的人未来会继续网购;63.7%没有购物经验的网友表示以后会尝试网购 。这些数据表明,中国网购市场潜力巨大 。网购的魅力在哪里?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一是可以在家“购物”,下单不受时间限制;第二,获取大量商品信息,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第三,网上支付比传统现金支付更安全,可以避免现金丢失或被抢劫;第三,从订购、购买商品到上门,无需亲临现场,省时省力;第四,由于网上商品省去了租用店面、雇佣员工、仓储保管等一系列费用,所以总体来说,其价格比一般商场的同类商品便宜 。其次,对于商家来说,由于网上销售没有库存压力,经营成本低,没有经营规模的限制,未来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网上销售,通过互联网及时反馈市场信息,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提高经济效益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
第三,对于整个市场经济来说,这种新的购物模式可以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高效率地实现资源配置 。综上所述,可见网购突破了传统商业的壁垒,对消费者、企业、市场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这无疑是新经济时期实现“双赢”的理想模式 。(二)现阶段我国网购存在的八大问题 。在看到网上购物优势的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其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以便尽快找到解决办法,促进网上购物的健康发展 。可以说,目前中国消费者对网购的评价是“痛并快乐着”,痛苦指数高于快乐指数 。记得在《互联网法》课上,老师曾经放过《规定》栏目报道的一个关于网购的案例,讲了一个男人几次网购的经历 。结果是他大部分时间都不满意,比如有一次买的CD跟宣传不符,而且是cam——质量很差 。又一次,他花一元钱买的书没有标价,书上明明印着“赠”字 。他深感被骗,认为即使价格再便宜,如果商家拿其他商品即非卖品做赠品,也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一怒之下,他将网站经营者告上法庭 。可惜没有律师愿意代理他,因为诉讼标的太低 。是的,从表面上看,这一元钱的官司确实没必要,但从“一粒沙看世界”和“一朵花看天堂”的逻辑来看,一元钱就能看出诚信 。当然,网上诚信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要建立在健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同时建立网上交易的诚信机制 。像上面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说明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利益并没有得到有效和充分的保护 。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交易对象身份的模糊性 。消费者明确交易对象非常重要,这关系到法律责任 。为此《中国互联网络热点调查报告》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在传统购物环境中,交易对象非常明确,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 。一旦出了问题,可以直接去原购物地追偿责任 。而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只是通过经营者网站提供的信息认识对方,并不清楚信息是否真实,对方是谁 。二是知情权难以保障 。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本而重要的权利 。055-79000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 。根据货物或服务的不同情况然而,在网上购物时,消费者获取信息的范围是有限的 。与传统购物不同,消费者可以看到和触摸到真实的立体商品,并向销售人员详细询问商品的基本信息 。这时,一些消费者只能从网上提供的内容中获得一些关于商品的信息,看到的充其量是一张或几张关于商品的平面照片 。因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普遍缺乏对商品信息的了解 。第三,格式合同的限制 。055-79000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 。
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格式合同不可避免地成为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协议的必要环节 。现在的问题是,经营者往往利用特权,制定一些冗长、复杂甚至对消费者权益有害的条款 。有时候,他们会用一些模棱两可的语言来逃避责任,一旦出了问题,他们会用这些来为自己辩护 。有时候消费者为了省事,不仔细看每一个条款 。有时,即使他们知道,他们可能也不会理解其中的微妙之处 。有时候,即使发现可疑之处,为了及时买到所需商品,也是毫无顾忌 。所以有时候一个“我同意”的点击,会给消费者带来购物后的一系列烦恼 。四 。交货延迟 。付款后不能按时收货的情况并不少见,有时付款后也收不到货 。第五,退货难 。第055-79000 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 。”然而,网购商品退货并不容易,经营者往往会找各种理由拒绝退货 。有时在标准合同中明确规定有些商品不能退货 。对于退货范围内的商品,按照经营者的规定根本不能退货 。以“乐游”购物网站为例 。在其质量保证和退货规定中,有这样一条:“退货商品外包装不全、附件和资料不全、赠品不全的,不得退货” 。我对上面这个提出质疑:根据划线部分的表面意思,我可以理解为只要打开包装就不能退货,因为只要打开包装,包装的完整性就会被破坏 。所以只要有这个规定,消费者合理退货的权利就名存实亡了 。六 。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 。互联网技术使一些商家能够匿名逃避查处,利用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传播虚假广告,实施诈骗 。他们往往打着“跳楼价”、“超值大奖等着你”的旗号吸引消费者眼球,借机侵害消费者权益,为自己谋利 。七、售后服务没人管 。不少网友表示,网购售后服务差,有时商品有问题经营者也能推 。即使有售后服务,也只是表面的应对,很多问题根本无法从实质上解决 。八 。危机中的隐私权 。这个问题现在被大家广泛关注,也是挑战网络安全的主要敌人 。日前,从事市场信息业务的隐私保护团体TNS和TRUSTe指出,多达58%的美国消费者可能会在节日旺季减少网购,这一比例明显高于去年的49% 。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隐私权的规定,其他法律中也没有涉及 。但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广大网民的隐私权处于危机之中 。以本文中的网购为例 。一些商家为了扩大销量,不惜建立以往消费者信息的数据库,根据消费者的经济状况和上网习惯,不断轰炸消费者的邮箱来推广自己的产品 。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把消费者的信息卖给别人 。此外,消费者的信用卡账户和密码被篡改和窃取的情况也很常见 。所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将制约未来网购的进一步发展 。(3)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对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提出建议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目前网购确实是一把“双刃剑” 。怎样才能做到趋利避害?这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
比如消费者要有一定的警惕意识,购物时选择那些知名网站,购物前仔细阅读购物条款,妥善保管购物凭证等等;商家要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努力提高自己的信誉指数;那么政府可以借鉴传统消费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成立“网络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对网购实施统一监管;整个国际社会应共同努力,及时制定各种双边和多边协定及国际公约,为保护国内消费者权益提供更多的国际支持 。但在我看来,在所有保障我国网购顺利发展的相关措施中,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的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应该是重中之重 。只有将网络购物中产生的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和新的法律关系及时纳入我国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有效调整网络购物中产生的一切行为,才能可靠地保障广大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网络购物的长远发展 。在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优秀立法经验,尤其是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1 。欧盟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主要法律文件有:法律《经济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法》和《消法》 。其中,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包括:消费者在自己家里购买商品和服务时会得到很多好处:更多的选择,购买前容易获得详细信息,购买价格更低 。增强信任,也可以通过增加交易的透明度来实现(如明确供应商的身份、来源、债务等 。),至少要求消费者的个人资料,明确所提供信息的法律地位 。055-79000试图通过为消费者提供保护来促进电子商务,并确保消费者在远程销售合同中受到自己的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保护 。远程销售合同是指供方和需方通过远程通信技术交换商品和服务而订立的合同 。在远程销售合同中,消费者需要特别的保护,因为他们的个人隐私会受到进攻性市场技术的侵犯,以及供应商向消费者提供的不充分和不适当的信息,他们在使用信用卡支付时将面临欺诈和错误的风险 。2.美国的电子商务活动在充分的法律保护规范下快速健康发展 。自1996年以来,美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了互联网运营商自我管理的理念,以保护从互联网业务中收集的个人信息的隐私 。2000年,美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将在自己的国家颁布一项全面的数据保护法 。3.德国德国于1997年6月13日通过《消法》 。关于电信服务数据的保护,尽管法律同意服务提供商可以为提供电信服务的目的收集、处理或使用个人数据,但它要求服务用户应被告知其收集、处理或使用的范围、地点和目的 。如果你想把它用于其他目的,你必须遵守法律或者得到服务使用者的同意 。同时,法律也赋予服务使用者撤销同意的权利 。必要目的达到后,应删除收集的数据,并在向服务用户和其他服务提供者传输相关数据时通知服务用户 。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网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电子商务指令》、《电子签名指令》、《远程销售令示》等法律法规中 。但大部分内容分散,可操作性不强,远未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这一切都需要加快立法,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待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典 。
当然,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前提是我国现有立法必须完善 。同时,对于网购存在的问题也要做出及时的回应,可以在相关的制度和政策上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为此,我们可以做一些准备工作:1 。要解决交易对象识别的模糊性,应该在网上建立详细的资格认证制度 。在这方面,北京市工商局做了大胆的尝试性工作 。2000年发布《数据保护指令》,规定试行“网站备案制” 。备案制要求网站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网站基本信息在内的备案登记材料,领取并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志 。备案网站合法经营受到保护,长期保留电子标识也是信用优势 。网站名称管理主要包括申请人查询重名、提交材料、初审和公告 。经过这四个过程,网站名称得到保护 。2.为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最大化实现,除了现有法律中的规定外,还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 。比如关于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要放在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主页上,其他一般信息可以放在只能通过链接显示的页面上 。在网上不能明确表示商品的正常使用情况的,应当在商品实际交付消费者时明确告知 。同时,网页上展示的关于产品的图片信息必须真实,必要时包括多角度、多方向拍摄的图片 。另外,颜色也是很重要的信息,所以图片反映的颜色要尽量真实,如果不能完全一致,也要说明清楚 。在这一点上,“51BUY”网站做得更好,在其网站中明确向消费者说明:“由于照片显示的原因,我们无法保证页面上显示的商品颜色与商品的实际颜色完全一致,我们将尽力在网页上对此进行说明 。”3.应当对格式合同的效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解释 。日前公布的《远程销售指令》(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符合《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案》的有关规定;利用格式条款故意逃避其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其格式条款无效 。“当然,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突破应该是《民法通则》 。4.交货延迟的问题 。送货上门是经营者的义务之一 。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是由经营者专人递送还是由第三人递送 。无论货物是由经营者本人交付还是由第三方交付,如果不能按时交付,经营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方有过错的,经营者事后可以追偿 。5.关于退货问题,我认为除了食品、卫生用品等易耗品和音像制品,其他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但消耗品超过安全保质期的除外,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正品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传统的退货规则,从而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商家利益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 。6.关于网络广告和宣传 。广告主应当承诺其在网上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明确、具体 。我们注意到,与传统媒体广告相比,网络广告具有状态流动性、形式多样性和影响范围扩大化的特点 。而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标准主要针对的是网外广告,对于出现在互联网上的此类广告并没有专门的规定,使得目前的网络广告处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之外,处于真空地带 。同时,如果中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将在2005年底前完全开放广告市场 。因此
这要求我们要么对目前的《电信条例》进行必要的修改,要么尽快制定出《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 。7.论消费者隐私权 。要解决这个问题,运营商必须做到:a .制定详细、到位的消费者隐私保护政策;b .在网站上明确提示消费者有关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和目的,并承诺仅在声明的目的范围内并经消费者本人同意后使用消费者的个人资料;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c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消费者发送电子邮件,但经消费者同意的除外 。从法律角度看,《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也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和隐私权的诉讼法律制度 。虽然有些单独的法律法规涉及网络隐私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告栏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互联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从整体上看,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网络隐私权的立法 。* *结论* *总之,要尽力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尤其是立法方面的工作,为我国网购的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创造良好的消费体验!网上购物的优势网上购物跨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给商业流通领域带来了非凡的变化 。网购的真正受益者是消费者 。网购感觉很棒 。你什么都不用担心 。只要点几个键确认,很快就会送货上门,小到一副眼镜,大到一台洗衣机 。还有另外两个优点 。第一,开阔视野,可以货比三家 。购物只能一家一家来,就算花一天也只能跑自己附近的几家店 。然而,在互联网上,情况完全不同 。你可以通过调出一个产品类别来浏览数百家网店的产品 。二是价格便宜,因为网店直接和消费者沟通,省去了中间环节和商场、销售人员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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