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出台新政策 欧盟对电商增加什么政策,欧盟对难民的政策

一、欧盟税改对跨境电商的影响
法律分析:1 。它不再有价格优势;2.电商平台被当成真正的卖家;3.电子商务平台征收增值税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征收、停征、减税、免税、退税、缴纳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纳税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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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电子商务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总的来说就是B2B和B2C模式 。网站架构方面,最重要的是后端数据和前端网站一致,Estore、BCC、CSC需要一致 。舍勒,履行,CSC履行需要绝对的准确性 。还有就是恶意订单保护 。如果是从发货到收获,无疑是第一物流 。比如我从JD.COM买的东西,不是京东物流 。22号到北京,今天28号还在送 。各种疯狂和烦恼 。总之,我再也不相信JD.COM的第三方物流了 。从用户体验的角度来说,不要说什么正品、包装、售前售后服务、电商 。是一家差评的网店 。谁进去谁就有两个13 。如果你想创建一个电子商务网站,更重要的是向政府备案 。现在团购和抢购都要向政府备案 。挺惨的 。但是电子商务的前景还是很光明的 。
三、为什么美国和欧盟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态度不同?
因为美国和欧盟的电商实力相差太大,采取的对策也完全不同 。美国的软件,芯片,雅虎,亚马逊等 。在全球拥有压倒性优势,几乎完全占领欧洲市场 。当然,我希望欧洲不要被征税 。另一方面,欧盟认为你从我这里赚这么多钱“照章纳税”不过分?所以希望征税 。总之,兴趣不同,态度自然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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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出台新政策 欧盟对电商增加什么政策,欧盟对难民的政策】四、什么是中国或欧盟成员国做生意的风险
同样的商业运作,当然最重要的是市场是否繁荣,需要考察投资项目是否适合当地发展 。当然,我认为中国的商业环境不如外国,外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非常支持,不仅在政策上,而且在语言上 。在国外投资,有全家移民的机会,享受更好的福利待遇,孩子免费上学 。下面这篇文章可能会对你有所帮助 。澳洲移民及房产投资分析:澳洲是世界上最宜居的国家之一 。澳大利亚拥有先进的教育体系,从小学到高中都是免费教育 。新移民的孩子可以在公立学校享受免费教育 。澳大利亚的小学、中学、大学教育机制完备,教育机构和课程都是世界一流的,每所学校的升学率都位居世界前列 。此外,澳大利亚实行全民免费医疗和最低收入保障制度,为残疾人、失业者和退休人员提供良好的照顾 。全国犯罪率很低,有利于生活,有利于孩子成长 。海外投资良机目前,国内房地产投资环境不是很乐观 。在宏观调控下,以自住消费为主的上海房地产市场,对投资者来说没有太大的舞台 。然而,近期海外投资市场出现各种新的诱惑,尤其是旅游度假房地产市场,使得投资者将投资目光转向海外市场 。设施完善、风景宜人的澳洲,备受房产投资者的认可 。如今,澳大利亚政局安全稳定,经济持续发展,为其投资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前提 。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保证了低投资风险和稳定的资产增值 。经年累月,成了七年翻倍的市场规律 。在经历了奥运会的平稳调整后,澳大利亚迎来了新一轮房地产上涨周期 。温馨提示澳洲商业移民政策类别:163A(企业主):2年成功的商业背景,拥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 。公司4年2年营业额180万左右,全家资产达到150万 。163B(企业高管):近五年,在公司前三班工作三年 。连续三年公司营业额达到600多万,全家资产150万 。14(企业高管):在过去的四年里,我在公司的前三班工作了两年 。两年时间,公司年营业额6000万左右,全家资产150万 。15(投资人):至少3年投资或商业经验 。在过去5年中,至少有1年拥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或管理450万的投资 。全家680万资产,4年投资450万澳大利亚国债 。12(商业天才):在过去四年的两年中,他拥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股份价值240万 。公司2年中年营业额1800万左右,家庭资产900万 。
五、论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加强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隐私权不仅体现在人格权上,还体现在信息财产权上 。侵权的主要形式是个人信息被任意收集、二次开发和非法转让 。针对我国消费者隐私保护的现状,提出了建立收集个人信息的主体许可制度、确立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的基本原则、科学设置免责条款等六点建议 。在当前的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与人才、资金、原材料类似甚至更重要的资源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对网络隐私保护不足的担忧随着互联网的使用逐渐增加 。一方面,互联网给收集和传播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速度
上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信息,而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就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项 。因为电子商务与传统消费模式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很多个人信息,同时网上经营者也可以利用技术方法获得更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一、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1.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保护消费者被纳入保护范围的个人资料主要包括:特定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敏感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职业、病历、收入、个人经历)、E-mail信息、IP地址、Username与Password 。在线经营者收集以上个人资料必须取得资料主体即消费者本人同意,使用合法手段收集 。并且保证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将所收集的资料用于在线经营者事先声明以外的目的,不得将其个人资料披露公开或转让给第三方,其对个人资料的披露和公开也必须经过资料主体消费者的同意 。2.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的保护通讯秘密和通讯自由是消费者享有的宪法权利 。电子邮件是网络世界最常见的通讯手段,其内容的安全性取决于邮件服务器的安全、邮件传输网络的安全以及邮件接受系统的安全 。3.个人生活安宁的保护几乎所有的网络消费者都有收到过未经请求的大量电子邮件的经历,可以说经营者主动提供的垃圾邮件已经多得让人不堪忍受,造成消费者的反感 。大量不请自来的商业性电子邮件已成为消费者的沉重负担 。二.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受侵害的主要形式根据上文论述,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隐私权主要内含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私事隐蔽权和个人生活安宁权,其中个人信息控制权最易受到侵害,本文主要涉及个人信息控制权受侵害的形式 。1、任意收集个人数据 。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为自身经营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经常任意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要方式是IP跟踪 。2.深层次开发利用个人数据 。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控制权,除非经消费者特别授权或公共机关为公共管理需要而使用个人信息以外,均构成侵权 。3.非法转让个人数据 。个人数据被不当利用还表现为个人数据被擅自非法转让 。个人数据在电子商务中的流转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商家之间相互交换各自收集的信息,或者是与合作伙伴共享信息 。另一种是将个人数据作为“信息产品”销售于第三人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权利1,知情权,即网络经营者在收集和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必须明确的告知消费者它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告知收集那些信息,这些信息的内容是什么,以及收集的目的是什么,这些信息会不会与他人共享,资料的保管情况等 。2,选择权,指经营者在收集个人资料前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否则不得收集资料 。3,控制权,消费者有权控制个人信息的使用,包括决定是否公开信息,是否与第三人共享,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人;有权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有权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和补充;在利用个人资料的特定目的消失后或利用期限届满时,消费者有权要求永久删除 。4,安全请求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网络经营者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客户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当网络经营者拒绝采取必要措施和技术手段以保护客户网络个人信息的安全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利用 。5,赔偿请求权,当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利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损失时应依法赔偿 。四、与消费者权利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义务,网络经营者的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1,隐私权政策必须在主页明示,网络经营者需告知消费者其所执行的隐私权政策,以便消费者了解经营者的隐私权政策,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2,经营者可收集的信息内容,按照信息与个人的联系程度,可把信息分为个人化信息和非个人化信息 。3,经营者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要求,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资料时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收集的目的所在 。4,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保护义务 。网络经营者应该采取适当的步骤和技术措施保护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安全 。5,禁止经营者之间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共享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消费者的明确同意,经营者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等个人资料,不应当与其他经营者共享消费者的个人资料 。经营者之间应该特别禁止数据文档的互联和比较,五、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当前,世界各国对隐私权保护方式存在明显差异 。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采取直接保护方式,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个人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得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 。而我国采取间接保护方式不承认隐私权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是把其当作人格权下的某种利益,当个人隐私受到侵害时,只能借助于名誉权或其他人格权请求法律救济 。从总体上来说,我国法律不但没有明确规定保护隐私权,而且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也仅仅停留在禁止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程度 。我国关于网络隐私的保护,基本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 。所以对我国的网上消费者而言,在法律上既没有新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规定可供适用,也不能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来保护个人的网络隐私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存在的问题1.行业内缺乏必要的自律监管机制出于保护信息产业的发展,各国都采取慎重的隐私保护政策,如美国除立法外,基本采取业界自律的方式,如TRUSTe隐私认证、BBBOnLine隐私认证、P3P计划等 。在我国网络服务业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自律性质的行会协会,竞争还处在无序状态,企业为了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往往采取恶意侵权的方式,很多网站对个人资料过度收集,在不必要的情况下要求收集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地址等信息;2.隐私权保护法律基础薄弱我国没有专门针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之中 。我国在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方面也没有直接的、明确的立法 。3.隐私权保护手段脆弱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式,通过保护名誉权来保护隐私权,虽然隐私权与名誉权存在明显的区别 。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隐私权受侵害后寻求法律救济时往往面临许多难题 。如侵权对象的认定存在困难;电子证据及举证责任问题;司法管辖问题;责任界定与责任承担问题等 。这些问题在传统交易中也存在,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网络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媒介和交易规则,个人面临比传统环境下更为不利的局面,也就使得这些问题更加的突出和难以解决,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真空 。(三)完善我国网上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建议1.确定网上收集个人资料的主体资格 。当前我国公民隐私权没有允分法律保障,网上个人数据保护措施严重滞后的情况下,个人认为,首先应当从主体资格上规范个人资料的收集 。电子商务领域通行的规则是,在线经营者可以为了其本身开展的特定服务或交易的需要而自行收集客户或消费者的个人资料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特别是与个人资料密切相联系的行业,是否可以自由收集,各国做法存在较大差异,个人认为台湾地区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 。2.确立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的发展依赖于用户对个人数据安全的信任 。个人认为,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①依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②最低限度原则 。经营者为某种合法的目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在实现其目的的前提下,最低限度地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如超出必要的限度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即为个人信息的滥用,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③向消费者说明及告知原则 。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前,应就其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向消费者进行说明 。在收集和使用之后,应告知消费者有关情况;④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原则 。经营者有义务对所收集的资料采取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受第三方干扰 。3.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设置例外或免责条款互联网的发展离不开对个人数据的合理使用 。“保护隐私”和“保障信息流通”之间,既有矛盾,又相辅相成 。由此决定,既要保证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法律惟有平衡地协调两者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双赢” 。因此,在确立个人数据收集使用基本原则的同电,必须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设置免责条款 。4.确定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理论上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对稳私权保护呈专门化、国际一体化的趋势 。隐私权作为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作为独立的人格权的组成部分,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尤其是在互联网日益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利用互联网作为信息传送和信息交流的今天,这一问题更应当引起政府、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广大网民的重视,并在全社会形成一整套保护网上隐私权的法律及其执行机制 。唯其如此,才能使人们的人身权具有完整性、彻底性 。5.行业自律组织应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引导行业自律 。加强网上信用体系的培育,行为自律组织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尤其在当前网络个人隐私缺乏有效的立法规制的情况下,行业自律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规则模式,即使在制定相关的法律后,行业自律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6.加强国际间协调 。由于互联网具有超国界性,因此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间协调,让本国的法律给本国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的同时,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本国用户的隐私权,这就要求要尽快完善隐私权保护体系,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大家都认可的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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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意义是什么国外在电子商务立法尤其是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优秀立法经验: 1、欧盟 欧盟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主要法律文件有:《电子商务指令》、《电子签名指令》、《远程销售令示》和《数据保护指令》等法律 。其中涉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包括:消费者在自己家中购买商品服务会获得许多益处:较多的选择,购买之前容易得到详尽信息,购买价格可能较低 。要增强信任,也可以通过增加交易透明度(如明确供应商的身份、来历和债务等),最低限度要求消费者个人数据,明确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状态来达到 。《远程销售指令》试图通过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来促进电子商务,保障消费者在远程销售合同中得到本国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保护 。远程销售合同是指供需双方通过远距离通信技术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所缔结的合同 。在远程销售合同中,消费者需要得到特别的保护,因为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会受到带进攻性的市场技术的侵犯,也会受到供方给消费者的不足和不适当的信息的侵犯,以及要面对用信用卡支付时可能带来的欺诈和错误风险 。2、美国 美国电子商务活动在充分的法律保护规范下得到了快速健康的发展 。从1996年以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了互联网经营者自我管理的思路,以保护从互联网业务中收集的个人信息的隐私权 。200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将在本国制定全面保护数据的法律 。3、德国 德国于97年6月13日通过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案》 。在电信服务资料保护方面,虽然该法同意服务提供人可以提供电信服务目的而收集、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但要求应先将其收集、处理或使用的方式范围、地点与目的告之服务使用人 。若要作其他使用,则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经服务使用人的同意 。同时,该法也赋予服务使用人撤销其同意的权利 。在达成必要的目的后,所收集的资料即应删除,若传输与服务使用人有关资料与其他服务提供人时,也应告知服务使用人 。纵观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大多内容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这一切都需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参考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典 。当然 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前提是必须对我国现有立法进行完善,同时针对现在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反应,在相关制度、政策方面可以做一些有益的探索,为此,我们可以做一下准备工作: 1、为解决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应当在网上建立详尽的资格认证制度 。在这方面北京市工商局做了勇敢的尝试性工作,它于2000年颁发的《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中规定试行“网站备案制度” 。备案制度要求网站的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网站基本情况的备案登记资料,领取并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备案网站的合法经营受到保护,同时长期保有电子标识也是一种信用优势;网站名称管理主要包括申请人查询重名、提交资料、初审、公告,经过这四项流程,网站名称即受保护 。2、为确保消费者知情权最大限度的实现,除现有法律中的规定外,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比如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 应该放在介绍该商品或服务的主页上,对于其他一般信息则可以放在经链接才能显示的页面上 。对于商品的正常使用方法如果在网上不能明确表达的,应当在货物实际交付给消费者时明确告知 。同时,对于网页上显示的有关产品的图片信息必须真实,必要时应当包括多角度多方位拍摄的图片 。此外,颜色也是很重要的信息,因此图片中所反映的色彩应当尽量真实,如不能完全做到一致的应有明确说明 。这一点上“51BUY”网站做得就比较好,在其网站中向消费者明确指出:“由于照片显示原因,我们无法保证页面所显示商品的颜色与商品实际颜色完全一致,我们将尽力在网页上就此说明 。” 3、对于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作必要的限制与说明 。日前颁布的《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使用合同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达成合意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格式条款故意逃避其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其格式条款无效 。”当然,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突破口应该是《合同法》 。4、关于交货迟延的问题 。送货上门是经营者的义务之一,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明确规定是由经营者专门派送还是选择第三人派送 。无论是经营者自己送还是第三人送,如果货物不能按期送达,都应由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有过错的,经营者可以事后追偿 。5、在退货的问题上,我认为除了食品、卫生品等消耗性商品和录音录像制品 外,其余的商品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但是,消耗品超出安全保质期的除外,录音录像制品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正版规定的情形下除外 。因此,在这一问题上传统退货的规定 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与保护商家利益二者之间找到适度的平衡 。6、关于网络广告与宣传 。广告发布者应承诺自己在网上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明确、具体 。我们注意到,和传统媒体上的广告相比,网络广告呈现出状态的流动性、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影响范围的扩大性等特征,而我国现行《广告法》主要规范的对象是网络以外的广告,对于互联网上出现的这类广告并没有进行特别规制,这就使得现在的网络广告游离于《广告法》之外而处于真空地带 。同时如果中国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那么到2005年底将全部放开广告市场,因此,我们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来面对即将“入侵”的大量国外广告,以更好的应对将来产生的各种问题,同时在广告横飞的世界里更好的保护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这就需要我们或者对现行《广告法》进行必要修改或者尽早制定出一部《网络广告法》 。7、关于消费者隐私权问题 。对此问题,经营者必须做到:a.制定详尽、到位的消费者隐私保护政策;b.于网站上明确向消费者提示关于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以及使用目的,并且承诺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及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人;c.不得为营利目的随意向消费者寄送电子邮件,但消费者同意者除外 。从法律层面看,《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侵害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 。虽然一些单行法律法规里涉及到网络隐私权,比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从总体来看,有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有关网络隐私权的立法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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