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电商 电商内容多样化动因是什么,什么是内容电商

电子商务产生的动因有哪些?【什么叫做电商 电商内容多样化动因是什么,什么是内容电商】电子商务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it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经济规律的结果必然要求全球资源在世界范围内优化配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贸易的快速增长导致传统纸质贸易单据的数量激增 。然而,传统的单据和文件都是手工处理,劳动强度大,效率低,出错率高,成本高 。纸质贸易单据和文件已经成为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关键因素 。
旅游电子商务继续发展的动因何在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会利用假期去旅行 。人们的生活水平在提高,计算机和网络走向了更多的家庭 。景点门票、交通票务、酒店客房等 。都需要提前预定 。电子商务系统的发展也越来越迅速,功能越来越强大 。这些内容都是在网上预定的,旅途可以更顺畅 。
国际商务形成的动因有哪些?其研究内容是什么国际企业形成的动因:1 .生产技术的差异 。2.消费者有不同的偏好(即需求差异) 。3.相对要素禀赋的差异 。4.有规模经济 。055-79000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出现的一门新学科 。它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角度审视国际商务领域的前沿问题,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商务谈判的角度详细分析国际商务活动的必要条件,从国际视角分析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描述国际商务活动的全景 。课程运用了大量中国改革开放后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生动案例,特别是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五年来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为中国企业进一步走向国际市场提供了一个最佳平台 。对于所有已经进入国际商务领域并有意在未来进入这一领域的企业家和管理者,以及对《国际商务》课程感兴趣的朋友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学习和了解渠道 。目标:培育国际业务是超越国界的围绕企业管理的事务性活动 。主要指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跨国经营活动 。国际贸易包括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的交易;国际投资主要指国际直接投资,包括独资、合资和合作经营 。国际商务专业是国家为适应21世纪国际贸易发展需要,提升国家竞争力而设置的学科 。本学科的宗旨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国际贸易基本知识和技能,能在涉外经贸部门和中外合资企业从事国际贸易业务和管理的高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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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插图
有关网络法律的问题引言人类已经步入信息网络化的21世纪,从原子变成了比特 。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融合发展带来了人类社会的变革,这种变革体现在商事法律制度上,即电子商务法的形成和发展 。从技术上讲,电子商务是商业交易的媒介变革,即电子信息取代了传统的书面形式 。表面上看,充其量只是商业交易中媒介形式的变化 。然而,这一小小的变化却带来了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所有的交易形式都不可避免地发生了演变 。从要约和承诺的产生到合同的履行方式,都变得全新 。从公司的成立到清算,从证券的发行到上市交易,甚至票据和货币的流通,都会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 。电子商务迅速取代传统交易手段的动力首先在于经济方面 。每笔交易单据的处理成本降低了很多倍,但速度却提高了好几倍 。这是企业和消费者采用电子商务的根本 。虽然电子商务在形式上抛弃了纸质媒介,但在本质上,它仍然并且必须维护千百年来人们在书面交易中形成的法律价值观 。因为当事人之间以书面形式分担风险、提供证据的方法已经深入人心,形成了特定的公平观念 。因此,为了吸引消费者加入这个新兴市场,无论是技术开发还是供应商,或者立法者和司法人员,仅仅从电子商务的快速性入手是不够的,还需要如何使其与传统的法律价值相衔接 。结果,电子信息接收通知、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功能 。技术上已经出现 。与此同时,在相关法律制度中,以数据电信取代书面概念、以电子签名取代手写签名、以电子认证取代传统鉴定方式等法律手段应运而生 。将这些书面交易形式的基本法律功能抽象出来,在电子交易形式中找出价值相近的技术和法律手段,通过重组,调整电子商务关系,形成的法律领域,就是所谓的电子商务法 。本文对电子商务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原则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推动电子商务法的研究 。一、电子商务法的现实意义 。电子商务法的现实性这一新的法律领域的发展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描述 。第一,从实证法的角度来看,近年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形成了许多电子商务法律文件 。就国际组织而言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UNCITRAL)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报告》;《国际商务》,《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和贸易法委员会正在起草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 。这些法律文件是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经验的总结,同时又反过来指导各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实践 。此外,欧洲委员会1997年提出的《统一电子签名规则》建立了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的框架 。《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于1998年颁布 。《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透明度机制的指令》于1999年通过 。从美洲国家的角度来看 。美国犹他州1995年颁布的《关于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犹他州数字签名法案)是美国乃至全世界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作的法律文件 。目前,美国已有45个州制定了电子商务相关法律 。1999年7月,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也通过了《数字签名法》,由各州立法通过 。2000年6月由克林顿签署、国会两院一致通过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号法案,表明美国电子商务立法走上了联邦统一制定的道路 。
加拿大、阿根廷等国家都颁布了电子商务法 。就欧洲而言,俄罗斯联邦也是世界上最早颁布电子商务法律的国家之一 。它于1995年1月颁布了《国际与跨州电子签章法》,规范所有电子信息的生成、存储、处理和访问活动 。该法赋予通过电子签名认证并通过自动信息和通信系统传输和储存的电子信息文件以法律效力 。并规定电子签名的认证权必须得到认可 。与此法相适应,该国联邦市场安全委员会也于1997年颁布了《信息存储标准暂行要求》,专门规定了交易的安全标准 。德国于1997年8月颁布了《俄罗斯联邦信息法》,包括《通信服务使用法》、《通信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签名法》、《刑法典修正案》、《行政违法行为修正案》、《禁止向未成年人发行不道德出版物修正案》、《著作权法修正案》、《价格标示法修正案》等 。可以说,德国为了实施其电子商务法,调整了整个法律体系 。意大利在1997年制定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 。为了实施这一法律,1998年和1999年分别颁布了总统令,并制定了《数字签名技术规则》 。从亚洲来说,中国周边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电子商务法 。早在90年代中期,马来西亚就提出了建设“信息走廊”的计划,并于1997年制定了《意大利数字签名法》 。可以说这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 。同年,韩国也制定了综合《数字签名法》 。然后,1998年,新加坡正式制定颁布了《电子商务基本法》,1999年制定了《新加坡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和《新加坡认证机构安全政策》 。印度在1998年颁布了《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菲律宾也在2000年制定了《电子商务支持法》 。日本的《电子签名和认证法》将于2001年4月生效 。泰国的电子商务法也在制定中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也采取了一些法律措施 。例如,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增加了“数据电文”这一新的电子交易形式 。再比如中国的《合同法》 。为了适应国际趋势,已经规定专利申请可以通过电子通信方式提交 。然而,与电子商务实践的需求和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相比,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进度还有待加快 。从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来看,除了NPC代表的议案,我国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文件 。可喜的是,广东、上海、海南等地正在积极起草电子商务地方立法,即将出台的地方法规或许能为国家立法提供一些经验 。此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0年1月颁布了《专利法实施条例》 。1999年,中国台湾省省起草了《电子交易条例》,并于2000年3月通过了第一次审查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至少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并颁布了实质性的电子商务法律 。更多的国家和地区正在酝酿、起草和审议电子商务法 。第二,从电子商务法的研究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学者都开始讨论电子商务法,尽管当时它还不叫电子商务法 。根据作者掌握的资料,20世纪80年代初在意大利佛罗伦萨举行了一次题为“逻辑、信息技术与法律”的国际研讨会 。会议发表了两篇论文选集,其中重点讨论了与电子商务法密切相关的计算机记录证据法的效力问题 。全世界发表电子商务法研究文章的学术期刊至少有30多种 。例如,美国的《电子签章条例》(约翰马歇尔计算机信息法杂志)、欧洲的《约翰 。马歇尔计算机与信息法杂志》(通信法)和《通讯法》(EDI法律评论)是专门发表电子商务法律论文的学术论坛 。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电子商务法研究的学术会议和期刊层出不穷 。
至于综合性法学期刊发表的关于电子商务法的专著、专栏或论文,更是数不胜数 。再次,电子商务法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案例 。例如,美国内政部在其官方出版物《EDI法律评论》中制定了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其中包括联邦和州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和案例报告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互联网上专门介绍和讨论电子商务及其法律问题的网站数量已经到了令人目不暇接的地步 。网络不仅催生了电子商务法,也促进了电子商务法的研究 。总之,电子商务法的存在和快速发展是不争的事实 。这一全球性的立法现象充分体现了电子商务法在规范国家间和世界范围内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同时,也为法学界提供了一个不可回避的研究课题 。2.电子商务法的简要说明 。就笔者所涉及的国内外法律文献和著作而言,目前还没有人对电子商务法的概念进行过界定 。因为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变化,人们理解它需要一个过程,每个人的视角都不一样 。所以很难想象会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至少在目前电子商务法还处于起步阶段的时候,这种可能性很小 。笔者无意创造一个完美的电子商务法定义,但为了写作,不得不给出一个相对合理的解释 。(1)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对应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它包括所有调整通过数据电信手段进行的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 。其内容极其丰富,至少可以分为作为交易形式的调整电子商务和作为交易内容的调整电子信息两大类 。前者是联合国的《法律周刊》(也称狭义电子商务法),后者不胜枚举,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的《电子资金传输法》等 。都属于这一类 。需要指出的是,电子商务的形式规范与以电子信息为内容的实体规范之间的关系,就如同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一样 。其形式规范可以通过一部法典或法律来制定,但其实质规范由于涉及面广,无法通过一部统一的法典或一部单独的法律来涵盖 。而是只能以单独的法律、法规甚至判例的形式出现,也有可能融入其他部门法的规范中 。虽然,电子商务法的广义概念有时在应用中很受欢迎和方便,特别是当涉及到将电子商务法作为一个法律群体来称呼时,它似乎很容易使用 。然而,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中却难以适用 。一方面不可能制定一部调整对象如此广泛的电子商务法,同时也不可能将如此宽泛的电子商务法适用于一个具体案例 。(2)狭义的电子商务法如果从联合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名为“电子商务法”或“电子交易法”的法律文件内容来分析,有明显的共性,即它们所解决的问题都集中在计算机网络通信记录和电子签名效力的确认、电子认证技术及其安全标准的选择、认证机构的设立及其权利义务等方面 。本质上,这些都是解决电子商务交易操作规则问题的规范 。因此,从便于立法和研究的角度出发,有理由认为电子商务法是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调整因交易形式而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本文主要是从狭义的电子商务法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但在提到电子商务法时,一般是指这个意义上的概念 。但由于电子商务法的含义有宽有窄,在具体遇到电子商务法这一术语时,要注意区分其语境,理解和使用,不能一概而论 。
二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1)调整对象任何法律部门或领域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作为一种新的商事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也不例外 。当口头和传统书面是商事交易的主要手段时,交易形式问题并没有成为商法独立的调整对象,而是由程序法中的证据制度来解决,而这些规范只有在当事人对此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自行处理,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时才适用 。因为在口头和传统书面条件下,交易形式的问题相对简单,当事人之间因选择交易形式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目了然,不需要专门的法律来调整 。然而,随着电子计算和通信技术的发展及其广泛的商业应用,商业交易的形式变得越来越多样和复杂,已经到了必须用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的地步 。私法之所以调整这种因使用数据和电信而产生的商事关系,是因为现代商事交易手段的应用已经形成了大多数重要商事关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论是证券交易、票据流通、公司的运营,还是银行、保险、投资等行业的业务,都根本离不开数据、电信等手段,从而产生实体交易的法律关系 。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即使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调整,也可能严重阻碍商事关系的发展 。也就是说,电子交易的形式关系已经成为一种必须受到法律调整的重要社会关系 。这是电子商务法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常,人们在描述某个法律部门或领域的概念时,不可避免地会提到它的具体对象 。事实上,在解释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含义时,我们已经触及了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本文认为,电子商务法是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调整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也就是说,以数据电信为交易手段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是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 。电信本来是计算机通信中的一个技术术语,简单来说就是电子信息的总称,但在电子商务法中有特定的含义 。贸易法委员会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给出的(数据电文)的定义是:“就本法而言,(a)数据电信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当数据电信作为交易手段,即无纸化形式时,一般应由电子商务法调整 。电子商务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概念,狭义的电子商务法的任务是为电子通信技术的顺利运行建立一个法律平台,即从法律上创造一个各种通信技术可以畅通无阻地应用于商业交易的环境 。它本质上是电子网络精神的法律实现 。从广义上讲,电子资金传输和电子证券交易都属于电子商务关系,但这些具体的商业交易不仅受狭义的电子商务法调整,也属于证券法和金融法的调整范围 。因为这种关系中的数据电信不仅作为交易手段,而且作为证券、货币等交易的主体,即作为交易的内容 。电子商务法是商法在计算交流环境下的发展,是商法的新表现形式 。必然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但这种商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数据、电信为交易手段的商事关系 。换句话说,所有以口头或传统书面形式进行的商业关系都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
第二,商事关系是由交易方式的使用引起的,一般与交易方式的实质性条款没有直接关系 。因为交易手段只是构成交易的表意部分,而不是法律行为中的意思本身,也不作为交易的标的物 。第三,商事关系并不直接以交易的客体为其权利义务,而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即因交易形式的适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例如承认电子签名、保管私人钥匙的责任等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分类都是相对的 。当数据电信既是交易手段又是交易内容时,确定这种狭义的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不准确的,甚至是尴尬的 。此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对象和手段似乎是数据电信中的一种 。即使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狭义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仍然是有用的,因为作为交易手段的数据电信的标准方法和作为交易对象的电子信息的标准系统之间是有区别的 。2.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1)从交易手段上观察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是以数据电信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的无纸化领域 。换言之,仅以口头或传统书面形式进行的商业活动不在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随着电子通信技术的日益发展和创新以及电子商务活动的多样化发展,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将越来越广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1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商务活动中使用的以数据电文形式出现的任何类型的信息” 。曾在其《示范法》中解释,电子商务是一种“无纸化”的贸易形式,即电子商务法适用于“无纸化”的贸易关系 。然而,无纸化是相对于基于纸张的交易活动而言的 。如果以有无纸张来判断电子商务活动,那么口头交易就是无纸化的 。这种划分方法虽然生动清晰,但不够严谨 。用数据电信来解释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更为恰当 。《示范法实施指南》美国第3 A条规定:“……本法适用于所有使用电子信息的销售或交易数据只是电子信息、电子记录、电子签名的上层概念 。(2)一般来说,电子商务法作为商法的一个分支,应该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 。无论是商人(商事主体)之间的电子商务关系,还是商人与非商人(通常是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关系,都应属于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 。目前商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关系较为普遍,这是由于此类主体较早占用了较多的电子商务资源 。所以相关的“EDI协议”等等都是为他们量身定做的 。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商人和非商人之间会有大量的电子商务交易 。针对这种关系,电子商务法可能要考虑消费者保护的问题 。事实上,欧盟、韩国等 。在他们的电子商务法中已经充分注意到这个问题 。商人与政府之间的商业经营活动是否属于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值得思考 。美国很多州的电子商务法都将这部分关系纳入电子商务法的范围,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统一电子交易法》显然将这类活动排除在电子商务法的范围之外 。从商品交易法的角度来看,这些商业经营活动不属于典型的电子商务交易,应划归其他法律部门调整 。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在同一个电子商务条例中规定 。相反,为了立法和执法的方便,很可能在同一部法律中规定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这在现代立法中并不少见 。但是,理论上,两者的性质应该是有区别的 。三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电子商务法本质上是21世纪的商法 。它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以商人的贸易行为为标准;其次,它具有全球化的天然特征,跨越任何国界和地区 。这两点恰恰是商法的特点 。就电子商务法的行业公约而言,它参照的是普通法,不可能为其规定非常具体的行为规范 。因为电子商务领域的商业标准会随着通信和计算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升级,制定过于死板的条款只能束缚其发展,以行业的通行做法作为其行为的规范才是可行之道 。民法可能会对人的行为能力设定一个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变的标准,比如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就是这种情况 。公司法可能规定某一类公司的设立条件几年不变,甚至十几年不变 。以我国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为例,这是十年制 。而这些精准的、长期固化的规范,是电子商务法不可想象的 。摩尔定理告诉人们,随着计算技术的发展,它的性能每18个月就会翻一番,而它的价格会降低一半 。相对于那些“刚性方法”,电子商务法应该是“柔性的”,是随着通信计算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断更新的规范 。当然,在目前和未来的商法行业标准中,不能将电子商务的行业规则作为唯一的规范来源 。国际和国内立法机构也要对其进行审查,给商家增加一些消费者保护等社会责任 。就电子商务法的全球化特征而言,任何法律领域都没有像电子商务这样“天马行空”的调整对象,一切人为为电子商务设定的边界都是徒劳的 。因此,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必须符合这一特点 。换句话说,电子商务的标准化必须用全球解决方案为其发展铺平道路 。某个国家或地区制定的电子商务法只能算是“局域网”,而理想的“互联网”电子商务法需要在一个全球化的电子商务法“IP/TCP”法律体系中形成和普及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和《示范法》就是这个方向 。作为商法的一个新领域,除了上述特征外,与其他商事法律制度相比,电子商务法还具有一些具体特征,大致如下:1 .程序性电子商务法作为交易形式法,是实体法中的程序性规范,主要解决交易的形式问题,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体内容 。电子交易形式是指当事人使用的特定电子通信手段;交易的内容是参与交易的各方所享有的利益,表现为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以数据电文为交易内容(即主体)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需要许多不同的专门法律规范来调整,超出了电子商务法的权限 。例如,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数据电文可能不仅代表金钱,还可能代表有版权的作品,还可能是提供的咨询信息 。电子信息构成要约还是承诺,应当以合同法的标准来判断;能否构成电子货币,要根据金融法来衡量;是否构成名誉损害,应由侵权法界定 。然而,电子商务法并没有询问交易中的电子信息代表哪种对象 。
因此,电子商务法是商事交易中的程序法,调整当事人之间因使用交易形式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相关数据电信是否有效,是否属于某人;电子签名是否有效,是否与交易性质相适应;认证机构的资质是什么,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这些规范的主要作用是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个“平台”,将传统纸质环境下形成的法律价值移植到电子商务中 。从民商法的角度来看,这些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都是解决商业表达程序的问题,并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实体权利义务 。至于其交易的内容,狭义的电子商务法并不能完全规范,而应由相应的法律进行调整 。以美国的《示范法》为例 。全文只有21条,主要规定了电子记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所有权和保全等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中的特殊问题 。与此同时,美国州法律统一委员会也颁布了一部法律《电子签名规则》,该法律侧重于电子信息交易的实质性内容 。这部法律分为九个部分,共106条 。它对计算机信息交易作出了更全面的规定,简直就是合同法的“电子版” 。两者相比,《统一电子交易法》的编程更突出 。另外,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新加坡的《统一电子交易法》来看,都主要规定了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交易形式 。2.电子商务法中的技术性,很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从技术规范演变而来的 。例如,在一些国家,通过使用公钥系统生成的数字签名被定义为安全电子签名 。由此,公钥的技术规范转化为法律要求,对交易形式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行使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另外,关于网络协议的技术标准,如果当事人不遵守,就不可能在开放的环境下进行电子商务交易 。因此,技术特征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从时代背景看,这是21世纪知识经济的法律反映 。源于其客观规律性的技术规范的强制力是当代自然法的主要来源,理想的实证法只能接受它,而不能违抗它 。3.开放性 。从民商法原理上讲,电子商务法是关于以数据电信方式表达意思的法律制度,形式多样,仍在发展中 。因此,我们必须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任何技术手段和信息媒体,并建立一个开放的标准,以便所有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思想和技能都能得到容纳 。目前,国际组织和各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大量使用开放条款和功能等同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开发社会资源,促进科学技术及其社会应用的广泛发展 。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基本定义的开放、基本制度的开放和电子商务法律结构的开放 。4.复杂性是与口头和传统书面形式相比存在的一个特征 。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复杂性源于其技术手段的复杂性和依赖性 。它表明,通常当事人必须在第三方的协助下完成交易活动 。比如在订立合同时,需要有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接入服务,有认证机构提供数字证书 。即使在非网络化、点对点的电信商业环境中,交易者也需要通过电话、电报等传输服务来完成交易 。也许有些企业可以撇开第三方传输服务,自带通信设施进行交易,但这很可能只会增加成本,这是违背商业规则的 。此外,在线合同的履行可能需要第三方的参与来协助履行
事实上,每一笔电子商务交易都必须基于多重法律关系的存在,这是传统的口头或书面条件所不具备的 。它需要多方面的法律调整和多学科知识的应用 。另外,如果按照通常商法著作所作的“二元”划分方法,将商事法律规范分为行为法和主体法两大类,那么电子商务法应该属于行为法 。但它调整的不是与实体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为,而是调整交易形式的行为,是实体法中具有程序意义的行为规范 。四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中性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公平交易规则 。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中的必然反映 。电子商务不仅是一种新的交易手段,也是一个新的产业 。可以说,没有一个企业对巨大的、深不可测的利益诱惑无动于衷 。各种利益集团,各种技术,各种利益主体都想参与其中,在这个广阔的舞台上施展才华,谋求便利 。它的具体参与者有硬件制造商、软件开发商、信息提供商、消费者、企业等等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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