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应该遵循什么法律法规规定 电商应该遵循什么法律法规,电商应该遵循什么法律法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什么的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负责,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的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制度,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条规定,电子商务行业组织依照其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和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
简述电子商务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法应是在长期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在国内外各种单独的电子商务法中都有所遵循 。当然,这种原则应该在新的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得到遵守 。这样才科学合理 。但就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而言,尚未出现统一的、被广泛接受的电子商务法律原则 。也就是说,在电子商务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虽然已经自发地形成了一些被立法者广泛遵守的指导原则,但是还没有人对这些指导原则进行系统的研究,这与电子商务立法的研究相比是比较落后的部分 。
我们做了一个电商网站,请问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哪些了?或者说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了?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0号令),自2015年3月15日起实施 。055-79000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增加了电商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主要内容如下:一、《办法》明确适用于规范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不包括电视购物和电话购物 。其次,《办法》定义了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规则,即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只有实名制登记的自然人或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得无证经营;对于平台电商来说,只能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三是强化了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责任 。比如规定开展自营业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必须以显著方式将平台自营部分与其他经营者的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注 。第四,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比如新设了第十六条,即“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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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插图
电商商家使用用户的信息作为其盈利手段的,应该遵循什么规则或者是法律条文?
具体规定和处罚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查询、更正、删除用户信息和注销用户信息的方法和程序,不得对查询、更正、删除用户信息和注销用户信息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查询、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的申请时,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 。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用户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从其规定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网络法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示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被收集者的同意 。网络经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但是,处理后无法识别具体的个人,也无法恢复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其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损毁和丢失 。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告知用户,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改正 。网络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改正 。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
1.功能对等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在许多标准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第7条、《示范法》的第7条和《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第13条 。其基本含义是,当电子单据、票据或其他单据具有与传统纸质单据、票据或其他单据相同的功能时,其法律效力应得到肯定,并在法律上受到平等对待 。根据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指示,《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依赖于一种有时被称为“功能等同法”的新方法,这种方法基于分析传统书面要求的目的和功能,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实现这些目的或功能 。应当指出,关于上述所有书面文件的功能,电子记录也可以提供与书面文件相同的安全级别 。055-79000只挑出书面形式要求的基本功能作为标准 。一旦数据电文符合这些标准,它们就可以享有与具有相同功能的相应书面文件同等程度的法律承认 。055-79000第6至第8条所载的功能等同方法针对的是“书面形式”、“签字”和“原件”等概念 。我国《示范法》也采用了功能等同的方法,本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2.媒体中立原则 。这一原则也被称为“媒介中立原则”,即法律应当平等对待纸质媒介或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的所有交易,不因交易中使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示范法》的解释,《示范法》采用的方法是原则上规定适用于以任何方式产生、储存或传输信息的各种实际情况 。如果限制《电子签名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任何形式或手段,就会造成实际困难,违背“不讲究任何手段”的真实规则的目的 。但《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讲究的是“无纸化”的通信手段,除非在《示范法》中有明文规定,否则无意改变纸质传输上的传统规则 。[4]在起草《电子商务合同通则》草案的过程中,工作组还认为,根据不偏重任何手段的原则,网上交易所采用的方法不应不同于在纸张环境中同样情况下所采用的方法 。[5]媒介中立原则与功能对等原则相关 。有人认为这两个原则是一致的,即“基于纸质文件的交易和基于电子通信的交易应当一视同仁,不应给予其中一方以优势来歧视另一方 。”[6]但也有观点认为,功能等同原则并不局限于媒介的差异,而是贯穿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合同的形式、签名的方式和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认证性等等 。“功能对等”是整个概念的核心,是解决问题的出发点{6} 。本文基本同意后一种观点,但同时认为“媒介中立原则”不等于也不包含在“功能对等原则”中 。其实两者的侧重点并不相同 。前者侧重于在立法上确保不同媒介的中立或平等,后者强调解决传统法律中的“书面形式”、“签名”、“原件”等概念适用于电子商务所产生的法律障碍 。3.技术中立原则 。这一原则也被称为“技术中立原则”,即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制或禁止任何技术的使用,在法律效力上不对具体技术区别对待 。比如我国《示范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这是为了在立法中肯定电子签名的效力,但立法中对电子签名和认证技术没有具体的规定或要求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
在起草UECIC的过程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表示“技术中立”还包括“媒体中立”,可以认为是广义的“技术中立” 。本文认为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技术不同于媒体 。如果将两者结合起来,可以称之为“非歧视原则” 。4.最小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电子商务立法只是为电子商务扫除现有障碍,而不是全面建立一部新的系统的电子商务法,而是在最小程度上制定新的电子商务法,并尽可能将现有法律适用于电子商务 。理由如下:第一,虽然电子商务是一个全新的事物,但通过适当修改现有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就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不需要从根本上重建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或创建一个全新的法律框架;其次,电子商务相关的技术还在发展 。极简主义原则可以为新技术保持足够的灵活性 。过于具体的法规可能面临过时的危险,并可能阻碍新技术的发展 。第三,最低程度原则可以迅速得到国际认可,成为通行规则,从而解决跨国交易产生的潜在障碍和不确定性{6}44 。5.程序原则 。这一原则与最小程度原则密切相关 。由于电子商务法最低原则的要求,各国并不试图制定系统的电子商务法,而是尽力将现有法律适用于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扫清法律障碍或者理清关系 。就是如何将实体法适用于电子商务法 。这是程序性原则的体现,即电子商务法倾向于程序性而非实体性 。《示范法》旨在提供必要的程序和原则,以促进在各种情况下使用现代技术来记录和传输信息.需要指出的是,《电子签名法》中考虑的记录和传递信息的技术,除了实施条例要解决的程序性问题外,还可能造成一些法律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可能找不到答案而不得不在其他法律中寻求答案 。这一原则意味着电子商务立法应与现行立法和国际立法相协调 。同时,还应协调电子商务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如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等 。尤其是电子商务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3}32 。一些学者主张的国际协调原则应该是协调原则的一部分 。这一原则意味着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更多地关注电子商务的国际性特征,在立法中应更多地关注促进电子商务的国际化{6}58 。7.意思自治原则 。其内在含义是: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其他条款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制定 。实际上,《示范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不仅数量少(只有4个),而且仅仅旨在消除传统法律对电子商务发展造成的障碍,为当事人在电子商务领域充分行使意思自治创造条件 。换言之,《示范法》的任意性条款从正面确定了鼓励其意思自治的权利;强制性条款从反面摧毁了传统法律的羁绊,使法律适应了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更好地保障了其自治性的实现 。可以说一正一负,殊途同归{1}39 。8.安全原则 。电子商务必须以安全为前提,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 。安全原则要求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交易信息不得丢失、泄露、窃听、截取、更改等 。在整个传输、存储、交换等过程中 。并要求网络和信息应保持可靠性、可用性、机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否认性{7} 。9.开放原则 。
【电商应该遵循什么法律法规规定 电商应该遵循什么法律法规,电商应该遵循什么法律法规呢】这一原则也被称为开放和兼容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应对所涉及的相关类别保持开放和中立的态度,如电子商务、签名(字)、认证、原件、书面形式、数据电文、信息系统等 。满足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是局限于某一特定形式 。目前,大部分电子商务立法采用了开放原则,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也应采用开放原则,以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3}321 。如果说中立原则旨在实现公平价值,那么开放兼容原则则体现了效率价值的要求{2}261 。10.鼓励、促进和引导原则 。通过立法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低,应通过立法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立法应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相关技术发展和标准、税收、市场准入等方面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和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可度较低,政府应承担更多的引导责任,从政策和法律上为电子商务创造良好宽松的营商环境,引导企业和公众积极参与电子商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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