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回迁房公摊面积比例 天津拆迁时伙单公用面积如何计算,天津拆迁时伙单公用面积如何计算的

拆迁房屋面积如何计算?
【天津市回迁房公摊面积比例 天津拆迁时伙单公用面积如何计算,天津拆迁时伙单公用面积如何计算的】拆迁补偿是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一种补偿,拆迁补偿标准有明文规定 。但是房子的拆迁面积怎么算呢?让边肖教你 。被拆房屋面积怎么算?1.具有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建筑面积按首层计算;多层住宅按各层总建筑面积计算 。2.该房屋的夹层、夹层、技术层、楼梯间、电梯间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3.穿过房屋的通道和房屋内的门厅面积按一层计算 。厅或厅内走廊高2.2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电梯(观光梯)井、升降井、垃圾滑道、管道井等 。都是按照房子的自然楼层来计算的 。5.建筑屋顶上为长期建筑,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高度超过2.2m的倾斜结构屋顶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活动地板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封闭阳台的认定以房屋竣工时的状态为准 。7.有永久性结构和盖板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有柱的走廊与房屋相连,两个房屋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按其柱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之间长期封闭的架空走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层高超过2.2m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的出入口,按其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含采光井、防潮层、防护墙) 。11.有柱或围护结构的玄关、门斗,按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玻璃幕墙作为住宅的外墙,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有柱的永久性建筑的车棚,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城市房屋拆迁是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补偿 。这个补偿价格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的 。已经包含了地段和土地使用权的因素,土地使用权不再单独补偿 。(以上回答发表于2016年12月29日 。请参考实际购买政策 。)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
天津市拆迁公有居住房屋面积如何计算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需要补偿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旧区改造,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并实际承租被拆迁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领导 。建设、规划、土地、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拆迁房屋 。第七条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被拆迁房屋的现行计划、工程的开竣工时间;(5)拆除 。包括被拆迁房屋的现状、补偿安置方式和费用、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六)市银行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存款证明第八条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第九条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持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或者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和方案,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因征用或收回土地而拆迁房屋的,拆迁人
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和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与受委托的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并出具委托书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5日内,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搬迁期限不得少于7天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拆迁范围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批准的土地使用范围确定 。拆迁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须经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暂停期限延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出租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和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不得与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相抵触 。补偿安置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二)补偿安置方法;(三)货币补偿金额;(四)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楼层、价格及待结算的差价;(五)搬迁期限;(六)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八)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制定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和承租人未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房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书应当包括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搬迁期限
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房屋,按照先拆迁土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进行 。被拆迁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一条拆迁涉及政府依法管理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和军事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在建设计划、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到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 。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后的内容 。项目转让后,原补偿安置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存储补偿安置资金的银行应当协助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后,拆迁人应当收回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并移交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注销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房屋拆迁档案管理 。拆迁人、拆迁单位应当建立房屋拆迁项目档案,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安置补助金额 。前款规定的安置补助费数额,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类型、用途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划拨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确定 。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房屋调换的市场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第三十条房屋拆迁评估按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分类 。对于住宅房屋的拆迁,采用典型抽样方法,根据房屋类型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
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定期公布 。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拆迁进行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拆迁公益性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因城市规划要求不能就地重建的,拆迁人应当易地重建或者按照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拆迁出租房屋,由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由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五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不能就租赁关系终止达成协议的 。房屋产权调换的,原承租人应当继续租赁房屋,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货币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的10%补偿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的90%加上安置补助费的金额补偿承租人;(2)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的20%补偿被拆迁人 。按照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80%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六条拆迁非公共租赁住房,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未就终止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拆迁宗教财产出租屋,拆迁人应当事先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遵循合理补偿、妥善照顾、妥善处理的原则,并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质量安全标准 。第四十 。拆迁产权不清或者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第四十一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和被担保债权的处置协商并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者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拆迁人可以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拆迁 。第四十二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时未明确给予补偿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未竣工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 。过渡期间,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自行安排住所临时过渡 。如果确实难以安排住处
过渡期自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住宅(1-6层)的,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2)产权调换房屋为中层住宅(7-11层)的,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3)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12-24层)的 。第四十四条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临时过渡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之日止 。拆迁人或者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临时过渡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被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也可以按照提前日期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 。第四十五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拆迁人或者自行安排住所的承租人,从逾期之月起加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周转房使用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生产、经营损失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备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以及(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第五十条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拆迁委托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屋拆迁估价有关规定和规范,损害拆迁当事人利益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取消其房屋拆迁估价资格,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此,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拆迁估价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过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iss故障
《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细则》(法令编号天津市人民政府1994年8月16日发布、1997年12月22日修订的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同时废止 。
各地对于拆迁中的公摊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全国各地对拆迁中公摊面积的规定如下:拆迁过程中,商品房公摊面积应在补偿范围内计算;被拆迁人选择接受产权调换方式补偿时,应在“拆一换一”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安置房公摊面积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公共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 。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大厅及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及管理建筑的建筑面积;2.套房(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隔墙和外墙(含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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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产房伙单拆迁面积如何计算?谢谢
租赁协议中的专属面积,加上合伙面积/合伙人人数 。
拆迁时房屋面积是怎么量的
一、总则l .房屋面积的计算是指外围水平面积和水平投影面积的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用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计算 。2.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外墙(柱)以上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 。以及层高2.20m(含2.20m,下同)及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总建筑面积是指所有产权人共同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所有可利用的室内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数量是指房屋的自然数量,一般按照0米以上的室内楼层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夹层、阁楼(隐蔽建筑)、装饰塔以及突出屋顶的楼梯间、水箱等不计入层数 。6.房子的级别是指这个权属单位的房子在这栋楼的哪个楼层 。地下水位用负数表示 。二 。总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有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均按一层的建筑面积计算 。如果是单层的房子有几层,符合通例的话就要计算建筑面积 。多层和高层建筑按各层总建筑面积计算 。3.如果技术层(管道层、附着层、夹层等 。)在2.20米以上的房屋,应当按照四周墙体的水平面积计算 。资料:拆迁流程(1)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向社会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承租人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四)确定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一般来说,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没有补偿的 。拆迁补偿可分为一般补偿和特殊补偿两类 。一般来说,补偿分为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和结算差价,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特殊情况不能采取补偿的,或者只进行货币补偿,或者只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差价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拆迁裁决 。(7)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义务就房屋拆迁相关事宜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发布,并于2011年1月19日经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颁布实施 。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废 。055-790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应当对房屋所有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接到报告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并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及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外交的需要;(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区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确需征收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两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意见征询期不得少于30天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信息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信息 。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补偿费应当足额发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依法征收房屋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的权属、坐落、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调查登记
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征收房屋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三)征收房屋造成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在制定过程中,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估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因征收老城区个人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调换改建区房屋产权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区或者附近区域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征收房屋造成的损失补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生产资料损失补偿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施工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专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补偿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进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的,责令改正,追回相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重大错误估价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2001年6月13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原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参考:百度百科: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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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公摊面积是否计算在内
选择拆迁的安置房公摊面积一般单独计算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选择接受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应在“拆一补一”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安置房公摊面积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因征收老城区个人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调换改建区房屋产权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区或者附近区域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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