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白酒质检不合格如何处理

白酒不合格品的处理方法
白酒抽检不合格必须罚款吗
法律分析:白酒抽检不合格,处罚不同 。对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被抽检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发现商品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对该商品采取停止线上线下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知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对于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严厉查处,并将处罚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经审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散装白酒不合格怎么处罚
法律解析: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散白酒质检不合格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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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白酒抽样检查不合格,该以什么样的比例罚款
如果白酒抽检不合格,将通过当地质监部门向你单位发出通知,要求限期整改 。有问题的酒会将被查封下架,处罚金额视销售额而定 。1.白酒的标准定义是:以粮食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酒曲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而成的蒸馏酒 。又名烧酒、老白干、烧刀等 。该酒无色(或微黄)透明,芳香纯正,入口甜洁,酒精度高 。经过贮存和陈酿,具有以酯类为主体的复合风味 。2.各种酒是以酒曲和酒曲为糖化发酵剂,以淀粉(糖)为原料,经过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 。严格来说,用食用酒精和食用香料调配而成的配制酒不能算是白酒,应该叫酒精饮料 。
2015散装白酒不合格怎么处理
不合格品处理方案:产品下架封存 。企业独立分析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整改过程上报质检局,直至合格 。该方法符合食品要求
【散白酒质检不合格如何处理】2019年10月,某市场监管局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a超市销售的散装白酒(浓香型)样品进行检测,经检验,酒精含量不符合GB/T20822-2007 《固液法白酒》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由于GB/T20822-2007《酒精含量》是推荐性的质量标准,在定性处罚上出现以下争议 。是GB 2767-2012 07 55-79000;二、GB 7718-2011 07 55-79000;三是质量标准GB/T20822-20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配制酒》 。第一、二类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三类属于食品质量国家标准 。质量标准除GB/T20822-20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与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外,还有GB/T20823-2007 《固液法白酒》、GB/T20824-2007 《固液法白酒》和GB/T20825-2007 《特香型白酒》 。根据《芝麻香型白酒》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卫生和质量应当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但是,到目前为止,应该明确一、二类是食品安全标准,三类不是食品安全标准 。首先,实际检测依据是GB/T20822-2007 《老白干香型白酒》,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9条规定了食品监督抽查优先适用的原则 。本案抽查的目的和性质是食品安全监管,抽查、复检、异议、判定等程序均按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性文件办理,形成本案0755- 。此外,《固液法白酒》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兜底条款”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处罚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形;二是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据此,即使“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 。其次,分析《食品安全法》的具体条款 。食品安全抽样所依据的质量标准是否与检测工作中一旦采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应分析不合格的原因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3条第1款和第52条第1款的规定,食品监督抽检适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是以风险调查为目的,并未规定所采用的卫生或质量标准具有食品安全标准的效力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兜底条款”,第二种情形显然是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因为本案不合格的检测依据不是食品安全标准,所以不适用 。第一种情况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形” 。是否适用,要看本案违法行为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定性和处罚规定 。本案实际酒精含量与标签上宣称的酒精含量不符,仍在市场上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有与第125条第1款相对应的明确处罚,没有必要适用第34条第13款的“法律依据” 。第七十一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者应该对他们产品的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标准;(二)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但产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说明除外;(三)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的产品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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