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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意义在于维护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的权益,保障电子商务环境的安全,维护电子商务生态的稳定发展,使电子商务朝着有利的方向快速前进 。与目的不同,意义是保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大方向不变,向有利的方向发展,从而维持电子商务的生态稳定;目的是保护电子商务环境下买卖双方的权益和安全,协助买卖双方顺利达成交易合作 。
【电商中的权益是什么意思呀 电商中的权益是什么意思,电商中的权益是什么意思啊】我国电子商务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055-79000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义务,以及平台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落实用户的权益保护,同时不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平台的管理 。一是系统全面地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1.一般保护义务 。应当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真正的宣传义务 。不得以虚构交易、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4.公平贸易义务 。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尊重和平等保护 。5.依法发送广告的义务 。发送给消费者的广告应符合《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6.搭售提示义务 。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7.按照承诺或者约定履行义务 。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向消费者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消费者 。8.返还定金的合理义务 。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方式和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9.应当明示查询、更正、删除用户信息和注销用户信息的方式和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10.公平的合同义务 。不得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 。1.接受和处理投诉和举报的义务 。要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其次,为了规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能滥用的平台资源“私力”,应当有针对性地规定平台义务和平台责任 。1.平台义务:(1)区分和标注自营业务义务 。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自营业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2)保留消费者评价的义务 。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3)合理的公示义务 。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度,将商品或服务的搜索结果以多种方式展示给消费者;通过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确标注“广告” 。(四)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纠纷时,电子商务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2.平台责任:(1)先行赔付责任 。消费者可以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电商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2)连带责任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相应的责任 。如果商品或服务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未能履行其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尤其是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优秀立法经验:1 。欧盟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主要法律文件有: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指令》、《电子签名指令》和《远程销售令示》 。其中,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包括:消费者在自己家里购买商品和服务时会得到很多好处:更多的选择,购买前容易获得详细信息,购买价格更低 。增强信任,也可以通过增加交易的透明度来实现(如明确供应商的身份、来源、债务等 。),至少要求消费者的个人资料,明确所提供信息的法律地位 。055-79000试图通过为消费者提供保护来促进电子商务,并确保消费者在远程销售合同中受到自己的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保护 。远程销售合同是指供方和需方通过远程通信技术交换商品和服务而订立的合同 。在远程销售合同中,消费者需要特别的保护,因为他们的个人隐私会受到进攻性市场技术的侵犯,以及供应商向消费者提供的不充分和不适当的信息,他们在使用信用卡支付时将面临欺诈和错误的风险 。2.美国的电子商务活动在充分的法律保护规范下快速健康发展 。自1996年以来,美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了互联网运营商自我管理的理念,以保护从互联网业务中收集的个人信息的隐私 。2000年,美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将在自己的国家颁布一项全面的数据保护法 。3.德国德国于1997年6月13日通过《数据保护指令》 。关于电信服务数据的保护,尽管法律同意服务提供商可以为提供电信服务的目的收集、处理或使用个人数据,但它要求服务用户应被告知其收集、处理或使用的范围、地点和目的 。如果你想把它用于其他目的,你必须遵守法律或者得到服务使用者的同意 。同时,法律也赋予服务使用者撤销同意的权利 。必要目的达到后,应删除收集的数据,并在向服务用户和其他服务提供者传输相关数据时通知服务用户 。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网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远程销售指令》、《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案》、《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 。但大部分内容分散,可操作性不强,远未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这一切都需要加快立法,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待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典 。当然,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前提是我国现有立法必须完善 。同时,对于网购存在的问题也要做出及时的回应,可以在相关的制度和政策上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为此,我们可以做一些准备工作:1 。要解决交易对象识别的模糊性,应该在网上建立详细的资格认证制度 。在这方面,北京市工商局做了大胆的尝试性工作 。2000年发布《合同法》,规定试行“网站备案制” 。备案制要求网站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网站基本信息在内的备案登记材料,领取并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志 。备案网站合法经营受到保护,长期保留电子标识也是信用优势 。网站名称管理主要包括申请人查询重名、提交材料、初审和公告 。经过这四个过程,网站名称得到保护 。2.为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最大化实现,除了现有法律中的规定外,还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 。比如关于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要放在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主页上,其他一般信息可以放在只能通过链接显示的页面上 。如果商品的正常使用不能清楚地说明
同时,网页上展示的关于产品的图片信息必须真实,必要时包括多角度、多方向拍摄的图片 。另外,颜色也是很重要的信息,所以图片反映的颜色要尽量真实,如果不能完全一致,也要说明清楚 。在这一点上,“51BUY”网站做得更好,在其网站中明确向消费者说明:“由于照片显示的原因,我们无法保证页面上显示的商品颜色与商品的实际颜色完全一致,我们将尽力在网页上对此进行说明 。”3.应当对格式合同的效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解释 。日前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符合《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利用格式条款故意逃避其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其格式条款无效 。“当然,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突破应该是《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 。4.交货延迟的问题 。送货上门是经营者的义务之一 。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是由经营者专人递送还是由第三人递送 。无论货物是由经营者本人交付还是由第三方交付,如果不能按时交付,经营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方有过错的,经营者事后可以追偿 。5.关于退货问题,我认为除了食品、卫生用品等易耗品和音像制品,其他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但消耗品超过安全保质期的除外,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正品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传统的退货规则,从而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商家利益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 。6.关于网络广告和宣传 。广告主应当承诺其在网上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明确、具体 。我们注意到,与传统媒体广告相比,网络广告具有状态流动性、形式多样性和影响范围扩大化的特点 。而我国现行的《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标准主要针对的是网外广告,对于出现在互联网上的此类广告并没有专门的规定,使得目前的网络广告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标准之外,处于真空地带 。同时,如果中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将在2005年底前完全开放广告市场 。因此,我们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来面对将要“入侵”的大量国外广告,以便更好地应对未来的各种问题,同时也更好地保护我国网购消费者在广告满天飞的世界中的合法权益 。这要求我们要么对目前的《合同法》进行必要的修改,要么尽快制定出《广告法》 。7.论消费者隐私权 。要解决这个问题,运营商必须做到:a .制定详细、到位的消费者隐私保护政策;b .在网站上明确提示消费者有关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和目的,并承诺仅在声明的目的范围内并经消费者本人同意后使用消费者的个人资料;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c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消费者发送电子邮件,但经消费者同意的除外 。从法律角度看,《广告法》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也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和隐私权的诉讼法律制度 。虽然有些单独的法律法规涉及网络隐私权,例如《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告栏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互联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从整体上看,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网络隐私权的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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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电子商务中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逐渐成为其发展的障碍,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电子商务只是人们生活和消费的方式之一 。它没有改变消费者的定义或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 。因此,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的定义也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 。在尊重电子商务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从法律和相关层面采取多种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先来看看消费者的定义 。消费者是指以日常消费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业服务,其消费权益受国家专门法律保护的社会个体成员 。我们还应该注意的是,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过程无纸化、支付手段电子化、交易空间地域广阔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更加悬殊,网上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受到严重损害 。更容易被网络运营商侵犯 。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是对应和对立的关系 。没有运营商就没有消费者,反之亦然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可能的交易模式有B2B、B2C、C2C三种,其中B2C模式下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存在是没有争议的 。再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来看,消费者作为分散、孤立的个体,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 。而且在交易过程中,还有信息不对称等因素 。在电子商务中,网络的虚拟性和电子化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 。例如,在C2C交易中,一些尚品店铺的网络卖家只披露商品信息或自己的身份信息,消费者无法识别其信息的真实性 。如果卖家披露的信息含有虚假内容,买家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信息不对称在C2C交易模式中表现得最为淋漓尽致,买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C2C交易中,个体卖家大多以销售商品为业,主观上有盈利的目的,客观上也有盈利的行为 。由于网络的特点,个人卖家只需凭个人身份证或相关证明,就可以开设“店铺”,销售商品 。其“店铺”规模和产品种类甚至可以与现实生活中的商家相媲美,甚至规模更大,种类更多 。其销售方式多样,包括拍卖、零售、批发 。这种个人卖家的性质与现实生活中的经营者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他们利用了互联网的便利资源 。将这类个人卖家视为经营者,更有利于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C2C交易模式下,企业可能以个人身份注册并从事业务,但买家很难知道是与企业还是个人进行交易 。如果注册为个人用户的企业卖家被法律排除在经营者的范围之外,那么与这类卖家进行交易的个人就不会被法律视为消费者,从而无法受到特殊保护 。保护消费者权益,既要重视电商消费,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做一个聪明的消费者,也希望国家有关部门不能放松对消费者利益的关注 。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实现全面保护,涉及政府、行业、消费者自身等各个方面,甚至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 。要从其他方面引导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真正建立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每个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应该为创造一个公平、公开的消费环境出谋划策 。因为保护网络消费的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尤其是在网络盛行和电子商务的环境下!
电子商务中应如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谢谢!
055-79000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1.第七条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 。2.第八条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3.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6.第十二条消费者有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7.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权利 。8.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 。9.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进行监督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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