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安牙是否属于医疗行为,牙科诊所不写病历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安牙是否属于医疗行为,牙科诊所不写病历法院会如何判决?】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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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何女士因牙齿缺损,到甲牙科诊所进行安牙 。三年后,何女士经乙口腔医院检查,被诊断为(32-43牙龈)纤维性龈瘤伴钙化 。同日,医院对其进行了43-32牙牙龈瘤手术切除和31.41.42.43翻瓣术 。何女士认为其纤维性龈瘤系甲牙科诊所3年前对其治疗不当所致,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甲牙科诊所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万余元 。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先后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因甲牙科诊所未能提供门诊病历等诊疗记录,两家司法鉴定所均以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为由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
甲牙科诊所认为医疗行为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行为,安牙不是医疗行为,病历包括诊断证,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的记录 。安牙没有写病历的要件,不需要写病历 。
一审法院认为,甲牙科诊所自述在安牙前步骤为检查选择基牙,并对基牙进行打磨、取膜、灌膜,上述行为已经对何女士的牙齿产生了侵入性,应当属于医疗行为 。甲牙科诊所作为医疗机构,没有对患者的治疗书写病历等诊疗记录,导致鉴定机构不予受理鉴定申请,应当推定其对何女士牙齿存在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判决其赔偿2.5万元 。甲牙科诊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律简析
目前,牙科诊所、社区诊所、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都存在为不写病历的情况,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因未写病历被推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才追悔莫及,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医疗机构的认定问题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我国医疗机构分为以下类别: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5、疗养院;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8、村卫生室(所);9、急救中心、急救站:10、临床检验中心;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2、护理院、护理站;13、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14、其他诊疗机构 。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他们与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 。本案中的牙科诊所显然属于医疗机构,其执业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
其次,关于病历书写的问题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本案中的牙科诊所以及社区诊所、村卫生室(所)等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也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病历管理制度是为准确反映医疗活动全过程,实现医疗服务行为可追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医疗文书的书写、质控、保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 。医疗机构病历书写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并明确病历书写的格式、内容和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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