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医疗纠纷:肿瘤治疗后出现骨髓抑制,未予收住院治疗导致感染死亡( 二 )


六.难点解析
除患者入院前进行血常规检查外,被告医院在患者化疗前、出院前、门诊就诊期间均无血常规检查,而患者为八十岁高龄且具有糖尿病等多项基础性疾病,被告未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致使未能及时发现患者机体粒细胞缺乏,加之患者腹泻脱水最终因感染性休克死亡,故被告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
根据相关的诊疗规范,新辅助化疗应当严格掌握临床适应症,并在肿瘤内科医生的指导下施行 。被告医院作为三甲医院,设置有肿瘤内科,如实施新辅助化疗前由专业的肿瘤内科进行会诊并指导治疗,在征求多学科意见、充分考虑患者高龄、基础疾病多、同步放化疗风险大的情况下再实施治疗就可能避免本病例的发生 。
患者在四度骨髓抑制的情况下应当住院治疗,由医院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但被告医院此时并未给予患者住院治疗,虽然法院知晓并充分理解当前被告医院存在床位严重紧张的客观事实,法院及患者家属亦未苛求被告提供住院床位,但被告仍应本着人文关怀的精神通过协调或者告知患者家属的方式帮助患者至外院住院治疗,以使患者得到更为有效的治疗和护理 。
七.庭审意见
患者因进展期胃癌前往被告医院就诊,被告医院在实施新辅助化疗过程中因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导致患者感染性休克而死亡,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30%的侵权赔偿责任 。患者的离世给其家属造成较大的精神打击,从庭审中以及鉴定听证会中仍能深刻感到原告至今仍沉浸在母亲离世的悲痛之中,故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患者的病情以及患者家属的精神痛苦等实际案情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60000元 。
八.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x科学院x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18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丧葬费13870.8元、护理费225元、误工费1200元、住宿费1050元、死亡赔偿金8591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共计164255.3元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