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一例因肿瘤手术后漏诊脑转移,造成患者死亡的案例分析
【摘要】张某某因肺癌至x大学x医院行手术治疗,出现脑转移 。至x第x医院行伽马刀治疗 。后患者死亡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法院经审理认为, x大学x医院未能及时检测出脑转移病灶,导致不能及时确诊,延误诊疗 。x第x医院在张某某入院时未提供除伽马刀以外的诊疗方案,未保障患者的诊疗方案选择权 。故两被告以上过错行为分别承担16%的责任(共计264194.50元),和24%的责任(共计393291.70元) 。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
【关键词】肺癌,脑转移,医疗纠纷,选择权,漏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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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原告梁某某的妻子张某某于2012年6月在被告x大学x医院处因肺癌接受手术治疗,术后遵医嘱定期去被告处复查,2013年12月23日再次去被告x大学x医院处复查时颅脑MR平扫报告为“颅内未见明显异常占位征象,建议必要时MRI增强复查 。附见:左侧上颌窦少许炎症 。”被告x大学x医院医务人员没有建议进一步检查,在其后的几次复查过程中也没有建议张某某再做颅脑MR检查 。
直至2014年6月17日复查建议做颅脑MR检查时报告为“左侧枕叶占位,结合病史,考虑转移瘤,建议MR增强进一步检查 。”被告x大学x医院医务人员立即为张某某联系被告x第x医院相关科室做伽马刀治疗 。经被告x第x医院经治医师复读张某某2013年12月23日在被告x大学x医院处做的MR平扫胶片发现当时病灶虽微小,但在胶片上已能体现,第一时间应确诊积极治疗 。
至此,由于被告x大学x医院的误诊等行为,致使张某某在时隔6个月后才发现早就存在的颅内肿瘤,肿瘤已增长了数十倍,已无法用手术方式治疗,只能用伽马刀的方式保守治疗 。后张某某在被告x第x医院医治时,原告多次要求请脑外科医生会诊,均被经治医师拒绝 。张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病情危急,但被告x第x医院的经治医师在护士向其反映病情后未及时处理,导致张某某终因抢救不及时死亡 。
二.患方观点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690989.31元的40%计676395.72元,其中被告x第x医院赔偿676395.72元的60%计405837.43元,被告x大学x医院赔偿676395.72元的40%计270558.29元;2.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0元,其中被告x第x医院承担60%计48000元;被告x大学x医院承担40%计32000元 。
三.x大学x医院观点
答辩人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张某某入院治疗右肺肿瘤,手术方案符合诊疗规范 。在施行手术和化疗后多次脑部MR检查,符合诊疗规范,答辩人已尽谨慎治疗义务 。鉴定书认为,2013年12月23日头颅平扫会发现问题,过于苛责 。
2014年6月颅脑MRI检测发现头颅肿瘤后,立即告知各种治疗方案,患方自主选择伽马刀治疗 。因答辩人并非伽马刀手术的实施单位,故无义务就该治疗方案的优劣向患方详细阐述 。鉴于患方的上述选择,答辩人立即给予出院并嘱咐尽早进行下一步治疗 。综上,答辩人的诊疗行为并无过错 。原告主张的损失合理部分,恳请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赔偿比例以20%-30%为宜,然后再在两被告之间按比例分摊 。
四.x第x医院观点
因四原告不同意对死者张某某进行尸检,致使死亡原因无法查明,故原告要求对死亡结果进行赔偿依据不足 。张某某死于肺癌,以当前治疗手段和医疗水平,肺癌一般是不可治愈的,即癌症系死亡的根本原因,因此,张某某的死亡与答辩人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因果关系 。答辩人对x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 。
所有治疗费用是在治疗癌症的过程中发生的,并非答辩人弥补医疗过错而进行的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与本案无关 。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答辩人出于治病救人而实施的诊疗行为,其本身并无过错 。即使法院采信x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也应注意答辩人的答辩意见,在答辩人承担次要责任的前提下考虑10%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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