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韩美医疗美容医院怎么样 韩美怎么样

10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2021年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医美领域不正当竞争,韩美艺星等10家企业上榜 。
医美行业的发展是人们生活质量提高的标志,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 。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个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乱象 。一些经营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对资质荣誉、产品功效、整形效果等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医疗美容市场虚假宣传、假冒伪劣、混淆视听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了一批医疗美容市场不正当竞争案件,着力规范医疗美容市场竞争秩序,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整治医疗美容市场乱象的决心 。2021年1月至9月,中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5397起,罚款3.5亿元 。其中,涉及医美领域虚假宣传71起,罚款355万元 。
目前,虚假宣传、假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案件10起 。在医美市场已发布,涉及虚假宣传医师资质、医疗机构资质和荣誉,虚假宣传医美产品功效和服务功效,以及以“刷单信”、直播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等 。通过案例的曝光,加大案例解释力度,提醒消费者要科学理性消费,切不可盲目跟风,冲动消费 。
1.虚假宣传医生资质和医疗机构资质 。
医美行业的违法问题可以概括为“三非”,即非法医美机构、非法医美医生和非法医美产品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3万多家医美机构,获得美容外科主任医师证书的医生不超过5000人 。实践中,由于医生短缺,需求大,一些医疗机构以所谓名医、专业医疗资质为噱头,为医美效果背书 。通过编造、夸大医生资质和医疗机构资质、荣誉等,给消费者造成服务质量有保障的假象;甚至将出众的外貌与“高品质”、“成功”不恰当地联系在一起,编造“整形改变命运”等故事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扭曲审美认知 。
案例一:北京爱乐李哥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医生资质 。
基本案情:2021年6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大众点评App“爱乐医美”首页公示的诊所医生李,是原三甲医院的医生,但实际只是到中日友好医院进修,并非中日友好医院的正式医生 。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1万元 。
案例二:四川绵阳韩梅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医生和医疗机构资质和荣誉 。
基本案情:2020年7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委托人在店内墙上的“韩美医学整形外科-专家介绍”一栏中,对该机构医生的姓名、荣誉资格、专业进行了详细介绍 。其中,“曹某某”、“郑某某”既不是委托人的特约专家,也没有在委托人处进行过医疗整形服务 。在委托人不能提供他在项目中的荣誉资格和专业的证明的情况下,委托人没有提供任何信息 。同时发明自己来自韩国首尔,68家分店,国际连锁医疗美容机构 。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
案例三:江苏省南京美贝尔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医生资质 。
基本案情:2020年8月,当事人制作了6块KT广告牌,介绍了、黄某某、刘某某、潘某某、郝某某、郭某某6名工作人员的信息 。其中,陈某为“韩国首尔大学医学院特聘外籍教授,澳洲墨尔本整形专家课程国际讲师”,刘某某为“日韩鼻整形协会名誉会员,宁氏眼影整形专利获得者”,等宣传信息不实,为当事人为包装医生所做的夸大、虚假宣传 。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
二、虚假宣传医疗美容产品功效、服务功效案
医美行业乱象丛生 。受利益驱动,一些医疗美容机构在消费者中制造“外貌焦虑”和“身材焦虑”,虚假宣传、过度宣传等问题凸显 。有的机构编造诊疗前后对比图,有的机构盲目鼓吹产品或服务的疗效 。他们利用虚假病例、虚构疗效,夸大、虚假宣传医美效果,规避风险和后遗症 。规范医美营销宣传,既要杜绝虚假夸大宣传等弊端,又要通过“软文”、“种草笔记”等方式,整治植入式推广、虚假营销等变相误导公众的行为 。
案例四:浙江台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整形美容功效案 。
基本案情:2020年6月,执法人员在新氧医美治疗平台发现“氧之美丽日记zuzmc 3.11假体隆胸”和“爱来世美丽日记6.15鼻部物品”为艺星集团其他医院案例,并非涉案医院真实案例 。但当事人在病例下标注了“医院:宜兴整形美容医院(台州旗舰店)” 。同时,委托人利用患者的形象进行宣传,展示手术过程的照片和手术后的效果,利用虚假病例进行商业宣传,也容易误导消费者 。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5万元 。
案例五:浙江舟山市定海易丹美容会所虚假宣传效果案 。
基本案情:2021年4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店内悬挂换牌宣传板,印有“引进2015年国内最先进美容保健项目”等内容 。护理室里有三块“JIMI水会”宣传板,上面印着“特点一:通过纳米科技,将水转化为纳米雾状颗粒,利用热膨胀原理,打开皮肤毛孔,形成皮肤唤醒效果,将皮肤浸泡在42℃的热水中5min,可长达一周防止紫外线造成的伤害 。”还包含了三组消费者使用前后的对比照片 。当事人不能说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也不能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
案例六:浙江温州建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光子能量产品 。
案例:2021年4月,当事人在温州金顺国际宴会中心组织了“凤凰阳光光子床健康项目发布会”美容培训会,宣传光子能产品 。广告牌内容包括:睡眠质量优化85%,新陈代谢加速13%,毒素净化69%,寒湿排出72%,亚健康改善90%等 。委托人经营的光子能量垫、光子能量带是一般产品(非医疗器械),但宣传其疾病防治效果和医疗功能 。他们通过制作宣传资料、编制使用宣传话术资料、组织美容培训会等方式虚假宣传自己产品的性能和功效,达到诱导顾客购买的目的 。截至被执法人员查封之日,涉案当事人销售金额共计335915元,销售利润67715元 。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
案例七:山西省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良玉美容仪器经销处虚假宣传效果案 。
基本案情:2018年4月30日,当事人取得南京向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采取店内体验式销售方式,经销该公司生产的向梅人体减肥仪(型号AM-8200);2020年7月,当事人打印了《常见疾病管理方案》,附在已购买该产品的客户身上 。印刷本包含通过在身体不同部位使用该仪器对糖尿病和其他疾病的管理方法 。容易让大众误解仪器对相关疾病有一定的治疗作用 。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
三、通过“刷信”和直播虚假宣传案件 。
随着医美行业消费群体的日益普及,消费渗透率提高,年轻、新接触消费者增多 。但医美行业具有单次消费价格高、专业知识复杂、决策失误风险高等特点 。,这使得消费者在消费前大多通过互联网研究“策略” 。“评价”是消费者做出医美消费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正因为医美消费的这些特点,原本需要消费者根据真实服务体验撰写的消费者评价等内容,被一些无良医美机构弄虚作假 。一些机构通过“刷信”编造用户评价、直播、发货等虚构交易、虚假评价,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冲动消费,甚至出现医美整形失败的案例 。
案例八:江苏省南京西韩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编造用户评价虚假宣传案 。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尽快打开市场,自2020年6月起雇佣张等8名刷单人员,以消费者身份在大众点评当事人网店平台下单并支付费用,但未实际消费 。交易完成后,双方将向上述8名刷单人员退还下单费用,并按照30元/单的标准给予刷单提成 。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当事人通过实际下单、未实际消费等方式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在大众点评网平台形成虚假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 。当事人共支付票据220张,佣金6600元,货款13.48万元,构成不正当竞争 。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5万元 。
案例九:上海梅溪卓信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编造用户评价虚假宣传案 。
基本案情:当事人作为平台运营方,进入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新氧App”平台,2021年1月9日,新氧账号“氧气bqwbqo”在当事人新氧账号“上海美熙卓信医美”下发布日记评价内容,账号“氧气bqwbqo”实际使用人为当事人公司员工 。该员工在上级要求下,购买了客户销售的医美项目,目的是为了捏造用户评价,送给客户的新氧账号,以获得好评,提升知名度 。该员工未实际接受相关项目服务,通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 。
案例十:梦泉时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直播进行虚假宣传
【怀远韩美医疗美容医院怎么样 韩美怎么样】案例:2020年12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通过其在Aauto快消短视频App上注册的个人直播账号进行直播,宣传自营商品的网络销售 。何某在宣传标示为“华源密语抗菌凝胶”的第二类消毒产品(非药品、医疗器械)的产品过程中,使用治疗功能性表述,实际上误导了消费者 。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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