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哪些资产处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

在执业中经常听到企业问到这样的问题,我们单位打算处置一项资产,请问增值税税率是多少?能用简易计税吗?现在就由我来给大家解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中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长河税务(哪些资产处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减并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本法规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设备及不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2013年8月1日起,、汽车、游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本规定在2013年8月1日执行。因此,在2009年以前购进设备及不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旧机动车和2013年8月1日以前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属于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该类资产可以按3%征收率减按2%交纳增值税。
长河税务(哪些资产处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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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家简介:
刘丽,女,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十余年,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汇算清缴、财税咨询及账务梳理服务,具有丰富的财务知识和税务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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