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大全 合作社管理制度

合作社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全集)
XX县ZZ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三会”制度第一条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工作执行情况 。
第三条会员大会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会员大会的部分(或全部)权力 。会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兼任 。
第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审议和修改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董事和成员;决定会员的出资标准和增减其出资额;审查本机构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审议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交的年度经营报告;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决定聘用的管理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听取主席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的报告;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
第五条董事会是合作社的管理机构 。理事会的职责如下: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本机构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组织会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管理本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确保本机构的财产安全;接受、回答和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继承、除名、奖惩;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六条监事会的职责: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执行;监督代理机构的生产经营,负责代理机构的财务审计和监督;监督理事会主席或成员履行职责;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监督报告;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问题和改进建议;提议召开临时会员(或会员代表)会议;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交办的其他职责 。
第七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出席人数须达到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或者通过选举作出决议,应当经本社成员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通过;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经有表决权的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条委员(或委员代表)表决有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 。理事会表决采用一人一票的方式 。重大问题集体讨论,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才能做出决定 。监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方可生效 。
第九条本会“三会”所议事项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会员、理事、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十条本制度已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县XX ZZ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管理系统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坚持自愿参与、自由退出的原则,规范成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事畜禽养殖,能够利用和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的公民,均可向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书面申请加入合作社 。
第三条合作社加入的管理程序:
(1)填写加入XX县ZZ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表;
(二)提出书面申请后,理事会应在一周内作出答复,并通知会员(或会员)
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学会会员;
(3)社员入社后,持有XX县统一印制的ZZ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证;
(4)成员加入合作社后,享有合作社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5)成员加入合作社后,必须履行合作社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 。
第四条农民必须占本社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不足20人的,可以有一名在本社从事畜禽饲养和接收的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
第五条本社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社员享有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制 。
第六条本社成员接受合作社养殖技术服务的指导,按时参加活动,按时完成本社约定的任务,支持理事会和监事会履行职责 。
第七条本合作社实行各理事、监事(或社员代表)按分工联系社员,上传发布信息,为合作社养殖生产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的制度,确保信息畅通,运转有序 。
第八条合作社遵循“自愿参加、自由退出”的原则,社员可以自由退出 。
合作社 。想退出俱乐部的成员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向理事会提交书面声明 。团体会员如欲退会,须于会计年度结束前六个月提出,方可办理退会手续 。
第九条合作社退社管理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大全 合作社管理制度】(1)填写《XX县ZZ养殖专业合作社退出申请表》;
(2)退会会员的会员资格于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终止会员资格的会员应分担会员资格终止前本会的亏损和债务;
(三)会员资格终止的,应当在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入会员账户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果代理机构有盈余,根据章程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收入;如有经营亏损,扣除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四)会员资格终止前与本机构签订的业务合同继续履行;
(5)退社成员需要上缴XX县ZZ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证,注销社员资格 。
第十条社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入会申请,填写《XX县ZZ养殖专业合作社入会申请表》,经社员(或社员代表)会议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会手续,继承被继承人和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俱乐部的说法 。
第十一条合作社应当及时收回退出、死亡或者被除名的社员的会员卡,并按规定注销其社员资格 。
第十二条本制度已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XX ZZ县养殖专业合作社日常管理系统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坚持自愿参与、自由退出的原则,规范成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社实行“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社员团结协作”的民主管理机制 。
第三条会员大会按照章程的规定召集和主持 。选举、决议和表决必须通过举手、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在充分酝酿和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其内容和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 。
第四条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董事长主持职权范围内事项的研究和决策,对提交会员审议的事项制定方案;凡需投票表决的决定,均应以投票方式作出 。
第五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担任主席,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研究制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经理和合作成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方案,提出质询建议的内容、方式和答复要求 。监事会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时,有权发出书面通知,制止被质疑对象的这种行为,待回复通过后方可解除;被质询对象答复解释不清,或者拒不整改的,根据质询的大小和质询对象,提交理事会或者会员大会表决解决 。
第六条本社根据合作社及其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合作社法规、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相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等 。,努力实现生产和技术的协调发展 。
第七条合作社每年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社员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指导、咨询和集中培训 。
第八条每年,全体成员至少集中学习培训一次 。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成员代表每年至少集中学习两次 。有重要紧急的学习内容,可以随时安排小组学习 。
第九条合作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自组织培训与他组织培训相结合、专题学习培训与现场会议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第十条每年都要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会员交流技术经验 。通过技术经验的交流,取长补短,取长补短,促进成员技能的全方位提升 。
第十一条学习培训要做到“六有” 。即有组织、有计划、有考勤、有笔记、有测试、有奖惩 。
第十二条本制度已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XX ZZ县养殖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系统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作社的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和本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董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监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 。会计负责建立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做好财务收支、成本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出纳负责建立现金簿、存款日记账和合作社资金收付、转账和取款 。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
第三条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包括社员缴纳的会费、从每一会计年度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贴资金、他人捐赠和其他资金 。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
第五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各类会计账簿,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核算;所有收入应纳入内部核算,不得进行外部核算;使用业务专用收据,不允许隐瞒收入 。
第六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开源节流、勤俭节约”的原则,所有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和日常管理 。
第七条合作社的费用支出由董事长审批,较大的支出项目由董事会决定,监事会审核 。原始凭证必须由经理、审批人和董事长签字后才能入账 。经集体同意的,应当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复印件作为依据 。
第八条合作社的支出范围和顺序: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培训、推广、宣传和教育支出;机构的业务费用;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支出;从社会剩余分配中提取的风险和发展基金;合作社年度经营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出资比例或交易量(金额)返还 。
第九条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在办公室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每年1月底前,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财务决算、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第十条理事会收到合作社财务部门提交的盈余分配方案后,应组织召开监事会、经理和社员代表扩大会议,听取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并提交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
第11条合作社盈余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盈余公积金 。储备基金按可分配盈余的15%计提 。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或转换成会员股 。累计亏损的,应当先弥补亏损,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应当用于扩大生产或者转为社员股金 。
(2)提取10%的公益金 。用于社员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文化福利生活互助等 。
(三)向成员分配盈余 。上述分配后合作社盈余不低于60%,按出资额或交易金额(金额)返还成员,成员享有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捐赠形成的盈余公积,退还会员 。加入俱乐部不满一年的会员,根据其在俱乐部的实际投入时间,按照比例和时间段进行分配 。
第十二条其他财务管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执行 。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财务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第十四条本制度已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县XX ZZ养殖专业合作社档案管理系统第一条为规范合作社档案管理,促进合作社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档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合作社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合作社的档案工作,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
第三条合作社档案包括:
(一)合作社章程、各种内部制度文本、会员登记表、会员出资清单、名册等资料;
(2)合作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活动记录;
(3)索取合作社成员、成员团体和工作机构的报告、合作项目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国外经验交流材料、成员来信来访材料、交流的各种文件材料;
(四)合作社成员(成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工作纪要和会议决议;
(五)合作社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专业会计资料;
(6)合作社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
(8)新闻媒体报道合作社的稿件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
第四条所有文件、资料必须是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的最终资料,以确保本机构原始资料、文件的完整、安全、保密和便于使用 。
第五条备案材料实行“季度收集整理”和“年度归档整理”制度,即每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为季度收集整理期,每年2月为归档整理期 。专职档案人员在收集、整理、归档档案期间,应向各部门收集应归档的原始材料,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所有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归档保存 。专职档案人员应根据相关文件的归档管理制度实施档案的归档和整理 。
第六条所有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完整、真实、规格统一,遵循文件形成规律,科学分类、编目、登记、装订成册,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
第七条档案的查(借)阅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借阅者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借阅原因、借阅内容和借阅期限等 。监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可以通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直接借阅非保密档案 。因工作需要,机关其他成员如需借阅档案,由本人提出申请,非涉密的由理事会成员批准;借阅机密文件应经董事长批准 。原则上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允许再次外借;局外人员借阅档案,须经主席批准 。
第八条读者查阅(借)档案,应当严格遵守档案阅览规定,保持档案整洁完整,不得涂改、圈阅、摘抄、更换或丢失档案 。注意安全保密 。对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重要、珍贵的档案资料,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 。未经许可,不得翻印、复制、转借或丢失 。
第九条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私自销毁档案 。档案到了销毁期,由档案员进行清理,写出书面销毁报告,提交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档案员应当认真核对,并将批准销毁档案的报告和拟销毁的档案登记归档 。销毁登记表,永久保存 。销毁档案时,监事会成员必须监督销毁并在销毁登记表上签字 。
第十条档案工作人员离任时,应当制作交接清单,由交接人、接收人和监交人签字盖章 。
第十一条本制度已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XX ZZ县农业专业合作社社会事务公开制度为规范合作社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体现民主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监事会应当根据政策法规和会员要求,根据协会实际情况,提出社会事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
第二条董事会对方案进行审核、补充和完善后,应根据公布的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并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公布 。
第三条监事会应建立公开备查档案 。
第四条社务公开的内容: (一)社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情况;成员和理事会讨论决定的执行情况;理事会年度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监事会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合作社的年度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和债权债务情况 。(三)会员的入会、退会和除名;合作社的出资中,风险发展基金、国家财政扶持基金等捐赠量化到成员个人账户份额;成员和合作社的交易金额(数量);在成员间分配盈余等 。(四)国家对本社的支持,本社接受其他捐赠的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公务活动支出、工作绩效 。(六)涉及会员利益,会员普遍关心并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
第五条社会事务的公示形式: (一)公示栏公示 。在合作社办公室设立社会事务公示栏,逐一公布公开事项,设立意见箱 。(2)会议和公开信公开 。召开会员大会,分发社会事务公开信息,并向公众宣读公开内容 。合作社定期给成员发公开信,公开成员应该知道的内容 。(三)向公众填写会员卡发行情况,并及时填写发行公告,但不得代替公开栏 。
第六条公共服务时间:基本社会服务于每季度末公布,一年四次 。财务内容每月公开一次 。会员卡面向大众发行,一般一年一次 。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
第七条每次公益服务结束后,理事会负责收集、听取和受理会员反映的询问、意见和投诉,并及时给予解释和解答 。安理会能当场答复的,就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7日内作出答复 。半数以上委员不同意公开事务的,要坚决纠正,重新公布 。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落实整改 。
第八条监事会可以责令限期内不公开社会事务的人员;对弄虚作假、欺骗会员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打击报复的,可建议董事会按程序解聘、撤换责任人;对社务公开中发现的挥霍、侵占、挪用、私分合作社财产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九条本制度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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