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贷款(存单质押是什么?)
在金融业务中 , 存单质押一直被视为低风险业务 。当企业遇到融资问题 , 或者个人急需用钱的时候 , 没必要把定期存款取出来 。可以把存单质押给银行 , 贷一笔钱周转 。但在实践中 ,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 , 质权的实现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什么是存单质押?今天 , 亮子大厦将告诉你这件事 。
1.什么是存单质押?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出具的未到期的本外币个人存单(也有与银行签订担保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存单抵押贷款) 。
【什么是存单质押? 存单质押贷款】存单作为自然人的债权凭证 , 在现实中是权利人的一种特殊的财产凭证 。它赋予权利人(存单的所有人)随时要求出具存单的金融和储蓄机构支付存单所载金额的权利 。一旦提出请求 , 债务人必须无条件向债权人支付全部款项的本息 。除非债务人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存单的真实性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查封、冻结程序已经执行 , 否则不存在抗辩事由 。基于此 ,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 , 存单常被用作债权债务的一种担保形式 , 即存单质押 。
2.存单质押有哪些风险?
实践中 , 存单质押的风险在于质押是否有效成立 , 质权的实现能否保护债权人(质权人)的利益 。由于上述两种质押方式在质押的有效设立和质权实现的保障上存在差异 , 本文分别阐述了两种不同方式的质押风险 。
1.银行贷款中的存单质押
在以存单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的情况下 , 存单质押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存单本身的瑕疵和存单真实合法 , 但银行未进行登记止付 , 导致质押无效空
这两个风险只存在于银行方面 。如果存单本身是涂改或伪造的假存单 , 而放贷银行在没有核实和发现漏洞的情况下放贷 , 那么借款人可能在贷款到期时无法偿还本息 。此时 , 由于存单的缺陷 , 银行不能如期实现质权 , 即存单质押未有效成立 。或者存单本身有效合法 , 但银行工作人员因故意或工作失误未对用于质押的存单进行登记的 , 出质人仍可挂失并提取质押款 。
无论前者质押无效 , 还是后者质押存在漏洞 , 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贷款担保名存实亡 。当借款人未能在贷款到期时还清贷款本息时 , 贷款机构只能按照普通债权要求借款人偿还银行支付的全部贷款本息 , 这对银行来说风险极大 , 尤其是在有第三方存单质押的情况下 。因此 , 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7月3日颁布实施的《个人定期质押贷款办法》第六条规定:“以第三方存款证明作为质押物的 , 贷款人应当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 , 认真审查存款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防止权利瑕疵的发生 。”
2.民间借贷中的存单质押
存单质押广泛用于担保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借贷关系 。法律上以票据、有价证券等质押 。并被称为“权利质押” 。此类质押风险的常见表现:
(一)因存单本身的权利瑕疵 , 即伪造、变造、虚开 , 或者虽为真实的存单 , 但未实际交付债权人 , 质押无效;
(2)借款人虽将无瑕疵的存单交付给借款人 , 但存单的所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还款前双方的合同约定 , 向银行挂失并提前支取存款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 , 在存单质押时 , 应通知银行和储蓄机构 。
但根据199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 “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存款人的储蓄保守秘密 。储蓄机构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 ,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2003年修订的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也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其他规定是指法院、税务局、海关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 。
因此 , 银行不会应贷款人或存单所有人的要求冻结存单所载的款项 。这对于质押存单的债权人来说 , 无疑是致命的风险 。所以在实践中 , 这种擅自质押存单、挂失取款的纠纷屡见不鲜 。大量的此类纠纷让债权人对存单质押忧心忡忡 。事实上 , 它们极大地削弱了存单的担保功能 , 不利于盘活资产、物尽其用 , 也对经济生活中的信用体系建设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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