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工作饮酒后突发疾病死亡 喝酒猝死

饮酒猝死(一男子上班饮酒后突发疾病死亡)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某员工酒后突发疾病死亡,行政机关以醉酒为由拒绝认定工伤 。法院经审查认为醉酒证据不足,判决撤销 。
王生前是某公司的第三监管人,该公司为王购买了工伤保险 。一天,王和马、何、颜、李一起吃饭 。晚饭后,王和严去办公室喝茶 。喝茶时,王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派出所分别询问了闫某、马某、李某、何某,并做了笔录 。他们四人都说王在吃饭时喝了酒 。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对王的死亡进行鉴定,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加盖公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闫等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笔录,随后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其中指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王同志所受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现决定不认定也不作为工伤处理 。王某妻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男子因工作饮酒后突发疾病死亡 喝酒猝死】法院认为,本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 。“员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的要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或视为工伤:……”,决定对王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在认定是否存在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负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等情形时,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中的“自残或者自杀”,人民法院应当使用有权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前述法律文书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审查 。” 在本案中,双方没有提交法律文件,如主管当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人社局认为,案发时王醉酒的证据是公安局派出所对马等人作出的讯问笔录和人社局对闫等人的调查笔录 。经审查,被告未提交血液酒精测试等直接证据 。马等人仅陈述王某喝了白酒,不能证明王某醉酒 。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均只能证明王某案发当日饮酒,不能证明其醉酒 。因此,人社局认定王在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的证据不足 。法院依法决定撤销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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