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分析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分析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解析)
一、刑法条款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具体表述为:
“依法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枪支的;
(三)非法出售枪支或者在境内出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
第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关于审理非法制造、销售、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对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适用本罪的具体情形是:
“(一)非法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枪支两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枪支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特别严重”:
(一)非法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
(2)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条,本罪的立案标准为:
“第三条【非法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认定的制造、销售枪支的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涉嫌下列情形
(一)非法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枪支两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所称枪支,包括枪支零部件 。成套散件枪支,以相应数量的枪支为基数;非成套枪部件应每30件计为一套完整的枪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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