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使用权房*规定 上海使用权房限购新政2019

房屋使用权,顾名思义,是指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的房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房,其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 。近日,海上房屋使用权限购新政2019出台 。以下内容将详细介绍上海市房屋使用权的规定,并带来上海市房屋使用权转让新政的内容 。
2019年上海房屋使用权限购新政日前,上海发布《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换房办法》的通知,该办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同时,1999年发布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试行办法》将被废止 。
《办法》中说明对上海户籍购买使用权房实行限购 。根据第十条 , 具体限购规定如下: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含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 , 不得以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
2.本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的个人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含公有住房租赁和住房产权)的,不能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取得公有住房租赁 。
3.非本市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两个及以上个人,不得通过差价取得同一公有住房租赁权 。
4.一套完整的专用公房为职工住宅(新厂房),拆分后分配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租户 。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房屋合并后变更房价的,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以不受本条第*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
上海市房屋使用权规定*根据上海市房屋使用权*的规定,上海市房屋使用权差价发生变化时,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公有住房租赁权和公有住房租赁权的交换;
(2)有偿转让公有住房租赁权 。
但房价差价变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房价差价可以变更,一种是房价差价不能变更 。房价差价变化的具体情况如下:
1、差价变化的条件 。
成套专用公有住房纳入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范围的 , 其租赁权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差价置换规定的*(公有住房租赁权有偿转让) 。
2.不允许差价换房的条件 。
(一)整栋单用途花园洋房 , 或者差价变更后形成整栋单用途花园洋房;
(2)产权不清;
(3)已纳入房屋征收范围;
(4)已列入旧住房改造计划;
(5)承租人拖欠租金未结清的;
(6)承租人擅自搭建租赁房屋,或者违法建筑尚未处理的;
(7)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因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8)依法由出租人收回 。
上海房屋使用权转让新政上海市房屋使用权转让时,还需符合《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转账程序如下:
1.第十三条:价格的确定
差价的价格由双方协商 。但按照已付租金返还*收回租赁权的,价格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2.第14条:书面结论 。
变更房屋差价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
差价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房管局共同制定 。变更差价的当事人应当使用或者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3.第十五条:咨询公房出租人 。
差价换房转让人在订立书面合同前,应当持租住公房证明等材料与公房出租人进行书面协商 。
公有住房出租人应当自接受书面咨询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不同意差价的,要说明理由 。
4.第十六条:查询你名下的住房信息 。
【上海使用权房*规定 上海使用权房限购新政2019】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差价的,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 , 持身份、户籍、婚姻状况证明向公有住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窗口申请,查询本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拥有的住房信息(含公有住房的租赁权、房屋产权) 。
5.第十七条:差价换房申请 。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差价房屋变更手续:
(一)交换租赁权的公有住房在同一区的,到公有住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有租赁权的公有住房不在同一区域的,到价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
(二)公有住房租赁权的有偿转让 , 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 。
6.第十八条:差价换房需提交的材料 。
申请差价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差价合同;
(二)租住公有住房的证明;
(三)咨询、质询结果的有效书面材料;
(4)本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民签署的同意换房差价的书面证明;
(五)双方的身份、户籍等证明材料;
(六)双方承诺差价后不造成新的生活困难的书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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