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与父母发生矛盾,发誓永不相认,断绝往来,并签署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 。这在法律上有效吗?
近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告诉你答案:无效!男子余某因生活琐事与父母产生矛盾,不断激化,无法调和 。
1993年4月 , 在村干部的见证下,余与父母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 , 约定余不继承父母的财产,也不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父母的一切赡养事宜由余的其他四个兄弟承担 。
【脱离父子关系协议书 如何断绝父子关系】2020年初,余的父亲生病住院 。两次大手术后,余没有探望,也没有承担医药费 。
2020年12月,余的父亲去世后,他的母亲将余告上法庭,要求他每年支付3000元赡养费,并承担五分之一的医疗费 。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多次组织调解,做余的思想工作 。于以签订协议为由,拒绝承担母亲的抚养义务 。
最后 , 法院经过审理 , 判决《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无效,判令于每年支付其母亲3000元赡养费 , 并承担其五分之一的医疗费 。
如何看待这个案子?周律师认为:
1.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属于自然血缘关系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双方的权利义务既不能通过协议、声明、报纸解除 , 也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解除 。父子关系,母子关系,是天然的血缘关系 。一旦成立 , 就不可能也不可能解除 。
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随着这种天然血缘关系的产生而确定的,不能解除 。
新中国成立前,特别是民国时期,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协议等方式 , 断绝父子关系,解除双方权利义务的做法相当普遍 。
但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不能解除 。
二 。本案中,于与其父母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保护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故于某以不继承父母财产为由,签订免除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无效 。
既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也违反了公序良俗 。养育子女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于的行为与传统道德格格不入 。
第三,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余某应当依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如上所述 , 余灿不能通过发表声明或签署协议解除父母关系,也不能免除他依法赡养父母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履行经济赡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同时,该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也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的治疗和护理;对于经济困难的老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
因此,余有义务承担其母亲的赡养费和医疗费 。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 。
摘要建国前,尤其是民国时期,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协议等方式断绝父子关系的做法相当普遍,其法律效力不明 。
但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并不认可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是法律义务,也是传统道德要求,不能免除 。
本案中的余某,通过签订协议 , 宣告断绝父子关系,试图免除赡养父母的法律义务 , 无效 。
我是周的律师 。我是一名无偿律师 。我愿意回答问题 。欢迎光临 。大家一起来说说案情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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