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计算中的一个错误理解 税收滞纳金怎么算

如何计算滞纳金(滞纳金计算中的一个误区)
2001年1月1日,某企业多缴增值税9万元,但从未办理退税 。2002年10月,税务部门评定该企业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少计15万元 。2002年11月1日,企业更正了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冲减多缴税款后,补缴税款6万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稽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应在纳税人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后进行 。此类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时的检查和汇算清缴后的检查)所征收税款的滞纳金从汇算清缴的次日起计收 , 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应从2002年6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缴纳日期为153天 。
企业在计算滞纳金时,认为应将原多缴税款从补缴税款中扣除,再计算滞纳金 。计算过程如下:
滞纳金= 60001530.5 ‰ = 4590元 。
然而,这种计算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税抵扣未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第四条规定:“关于抵扣凭证的使用和抵扣金额的确定 。
(一)纳税人既有已退税款又有未缴税款需要抵扣时 , 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填写《未缴税款退税抵扣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略) , 通知纳税人,并按实际抵扣金额开具完税凭证 。
(二)在确定实际抵扣金额时,以填开未缴税款退税抵扣通知书的日期为计算应退税款利息的截止日期,计算应退税款利息金额和应退税款总额;根据填写未缴税款退税抵扣通知书的日期,以未缴税款滞纳金计算截止日期为截止日期,计算未缴滞纳金金额和未缴税款总额 。应退总额大于欠费总额的,按照欠费总额确定实际扣款金额;应退总额少于欠费总额的,按照应退总额确定实际扣款额 。"
文件附件2也给出了例子 。据此,正确的计算方法应该是:
假设202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35% 。
1.计算可退还的总金额 。
增值税退税9万元应付利息= 9000670/3650.35% = 578.22元;
可退总额= 90000+578.22 = 90578.22元 。
2.计算欠款总额
逾期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 1500001530.5‰= 11475元;
未付款总额= 150000+11475 = 161475元 。
3.由于退款金额小于未付金额,实际扣款金额等于应退款金额 , 为90578.22元 。按期间先扣除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90,578.22元,其中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90 , 578.22/(1+1 , 530.5 ‰) = 84,141.40元,滞纳金84,141.40元= 90,578.22-84,141.40 = 6 , 436.82元 。
4.税务机关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填制《退税通知书》抵扣未缴税款及明细清单,并开具《更正通知书》(调库)通知国库进行调库 。同时 , 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应纳企业所得税= 150,000-84,141.40 = 65,858.60元;
滞纳金=65858.601530.5‰=5038.18元 。
如果你觉得执行这个文件的计算过程太复杂 , 有一个简单的办法 , 就是该退的税要退,该补税的税和滞纳金要交,不要把自己搞糊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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