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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没收的、查封的相关非法财物,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以外,其他物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行政处罚财产查封后怎么处理】【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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