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义务 义务在哪里( 二 )


第三章学校和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等因素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住宅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住宅区建设同步进行 。
第十六条学校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满足教育教学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 。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寄宿制学校 , 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立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和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和康复提供帮助 。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为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青少年设立特殊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 缩小办学条件差距,不得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为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 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检查校舍安全;对需要维修或者改造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改造 。
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其他不适宜接受义务教育的人员担任教职员工 。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 不得通过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和服务谋取利益 。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
第二十七条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
全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 。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 , 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 , 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务 。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应低于当地公务员 。
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岗位补贴 。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受贫困地区津贴 。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训,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教师,组织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薄弱学校建设 。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和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
国家鼓励大学毕业生自愿到农村和民族地区缺少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 , 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机融合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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