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义务 义务在哪里( 三 )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学内容和课程,改革考试制度,改进高级中学招生办法,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
鼓励公立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和其他教学方法 ,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 , 将德育融入教育教学,开展适合学生年龄的社会实践活动 , 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课外活动,组织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应当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精简内容,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
国家工作人员和教材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材编写 。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
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出版或选用 。
第四十条教科书的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部门按照薄利多销的原则确定 。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根据人员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 , 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 。,以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的安全 , 确保教职工的工资按规定发放 。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使实施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
第四十三条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制定和调整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高于普通学校学生 。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实施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划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
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 。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时,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但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除外 。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 , 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上级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和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不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 , 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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