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校舍安全,并及时维修和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其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和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非法向学校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阶段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学校通过向学生销售商品和服务或者变相销售商品和服务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国家工作人员、教材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材编写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有能力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
(二)分为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材 。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 ,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胁迫、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或者辍学的;
(二)非法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免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第六十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
【什么叫做义务 义务在哪里】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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