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巡抚是什么官


清朝巡抚是什么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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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为从二品官 , 是总管一省地方政务的长官 , 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 有监察本地方政务之权 。
总督和巡抚合称督抚 。清朝时 , 正式以督抚为地方最高长官 。总督管辖一省或二三省 , 冶理辖区内的军民要政 。巡抚是省级地方长官 , 总揽一省的军事 , 吏治 , 刑狱等事 。
【清朝巡抚是什么官】鸦片战争前 , 清朝全国有8总督16巡抚 。8总督为:直隶 , 陕西 , 甘肃 , 浙江 , 湖南 , 湖北 , 广东 , 广西 , 云南 , 贵州 , 福建 , 江西 。东北奉天 , 吉林 , 黑龙江三省的督抚一直到公元1906年才设置 。直隶 , 四川两省只设总督 , 不设巡抚 。甘肃巡抚于1754年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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