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 )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 , 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 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
第五章 运输安全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 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 ,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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