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 )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 ,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应当配备押运人员 , 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 ,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 。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 , 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二)物理、化学性质;
(四)危险特性;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 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