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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积金补缴
(一)办理条件:
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补缴: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漏缴、欠缴职工公积金的;
【重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如何调到新单位】3、因月缴存基数或月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公积金的;
4、其它情况需要补缴的 。
(二)受理地点:
1、主城区:工、农、中、建、交行公积金经办网点;
2、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
(三)办结时限:
立等即办 。
(四)办理程序:
1、单位经办人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分中心(办事处、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联 。
2.单位经办人持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将“汇”字划去)一联、《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联、连同加盖单位公章的补缴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工资变动引起的补缴等证明材料)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办理补缴登记手续 。对职工个人一次性补缴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分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 。
3、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在办理补缴登记手续后 , 若单位暂存款金额小于本次应补缴金额,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打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款告知书》一联并加盖业务章后返给单位经办人;若单位暂存款金额大于等于本次应补缴金额,则直接使用暂存款进行补缴分配 。
4、单位按照《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款告知书》办理资金划款手续(在付款信息中注明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或该笔补缴对应的缴款登记号;未注明的将作退款处理),将补缴款项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 。
5、补缴分配后,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打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补)缴书》一联,加盖业务章后返给单位留存 。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
(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合并
1、办理条件:
职工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且至少有一个个人账户在单位账户下继续缴存 。
2、受理地点:
(1)主城区:工、农、中、建、交行公积金经办网点;
(2)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
3、办结时限:
立等即办 。
4、办理程序:
①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及合并人身份证原件,或由合并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填写并加盖印章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一联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办理;
②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在办理合并手续后,打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回单》一联,加盖业务章后返给单位或职工留存 。
注意:办理前职工多个个人账户须均已调入同一单位账户下(办理要求详见业务指南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清册变更”版块);职工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应当先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后,方能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 。
(二)离职职工个人账户合并
1、办理条件:
职工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均已调出原单位且尚未调入新单位的 。
2、受理地点: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渝中办事处、江北办事处、全市任一分中心(铁路分中心除外),原在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也可在铁路分中心办理 。
3、办结时限:
立等即办 。
4、办理程序:
(1)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单位加盖印章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一联到办事处(分中心)办理;职工能够提供从原单位调出时留存的《调出凭证》、与原调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任意一项材料的,不再需要原调出单位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办事处(分中心)按以下方式办理:
①能通过“重庆社保”微信公众号查询到职工在原调出单位社保缴存情况的,办事处(分中心)按照职工现场查询到的社保缴存信息填写《职工社保缴存记录调查证明》,由职工本人、办事处(分中心)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办事处(分中心)业务专用章后,可作为多账户职工合并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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