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价格政策等规定 。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级医保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十三条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建立统一规范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经办流程,完善内部考核和费用结算办法 。县级经办机构负责普通门诊医保待遇审核、支付及个人账户资金划拨等经办工作 。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医保基金的预算、决算 , 配合做好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管考核 , 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 。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监管 , 严厉打击倒卖药品等违法行为 。
第十七条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卫生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断规范门诊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参保职工合理就医 。
第十八条 通过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等 , 引导参保职工在基层就医首诊 。结合完善门诊慢特病管理措施,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转诊等行为 。
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 。
第十九条 建立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做好收支信息统计 。建立健全基金稽核制度,对参保缴费、待遇审核、基金使用、费用结算等环节进行稽核,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健全基金经办内控制度,完善岗位相互制约和待遇支付、基金结算初审、复审、稽核三级审核机制 , 建立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人行四方定期对账机制,防范化解内部监管风险 。
第二十条 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 。严格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要求,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 。购销存系统与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实现实时对接,纳入门诊保障的定点零售药店定期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流转处方、购销台账和财务核算账目,实现基金监管向“管服务、管技术、管价格”转变 。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 , 严肃查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职工、医保经办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其他配套政策文件,由市级医保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另行制定 。相关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级医保、财政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
【2023年1月1日起宝鸡参保职工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宝鸡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03〕80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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