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股权转让如何交税( 三 )


2.未完成实收资本的股权能否以低于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 , 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除非我国现行公司制度有特殊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认缴 。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的,法律责任是“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但无论是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国税函[2010]79号文件 , 还是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公告67号文件 , 都没有明确区分公司注册资本是实缴资本还是认缴资本 。因此 , 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 , 一家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只有100万元为实收资本,其余4900万元为认缴资本,在认缴期未到时,股东将公司100%的股权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 。税务机关会不会认为是“无正当理由明显低价转让股权”?公司认缴的出资额在会计上不入账,收到实际出资额后才确认为“实收资本” 。由于会计上没有做核算,所以不影响净资产的确认 。因此,即使以公司净资产作为衡量低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认缴资本也不影响净资产 。因此,我们认为 , 在实收资本未到期时,公司股东以低于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股权,并不违反股权价格低于相应净资产份额需要增加的情形 。
3.自然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因受让方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866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成功后,转让方因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 属于财产转让产生的收入 。转让方取得的违约金并入财产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这一规定,至于违约金收入 , 转让方因受让方违约而获得的违约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是否可以认为转让方违约,受让方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删除了原个人所得清单项目“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第十一项,仅列出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九种情形 。但受让方获得的违约金 , 因为是附在转让合同上的,所以不是“偶然所得”,也不是“财产转让所得” 。我们认为,违约方根据本合同向守约方支付的违约金在性质上属于损害赔偿 。从个人所得税征收原则来看,只有相应的收入才涉及纳税义务,而合同违约金作为对守约方损失的补偿,不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来看 , 违约金属于哪一类税目没有明确规定 。在相关法律法规之前,守约方无需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
4.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缴纳,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这一规定 , 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所得为纳税人 ,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个人转让股权时,受让股东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公司不是支付收入的单位,只能是“委托收款人”,不能是扣缴义务人 。公司不应代扣代缴税款 , 也不应代缴个人所得税 。
由于税收政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 上述一些观点不一定正确 。请改正它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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