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征缴政策及实施缴费年限调整政策


阳江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征缴政策及实施缴费年限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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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阳江市财政局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阳江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征缴政策及实施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阳江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征缴政策及实施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 。本人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由个人自行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个人申报工资高于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个人申报工资低于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 , 以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应当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含个人缴费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 , 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部分费用,个人部分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
(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继续按月缴费的参保人员 , 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缴纳单位部分费用 , 个人部分费用无需缴纳 。
二、缴费基数上下限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照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
三、缴费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5%,个人缴费比例为2%;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 , 缴费比例为1% 。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四、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的,其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
(二)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设置过渡期 。本通知实施起至2025年12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男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的,其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
2026年1月起,用5年时间逐年调整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至30年,即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及之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男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本市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分别满26年、27年、28年、29年、30年的 , 其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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