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


济宁市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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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
济自然资规〔202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精神和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于本意见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2.项目相关手续不全且于 2015 年 3 月 1 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出售的;
3.经市、县(市、区)政府研究确认不适宜于拆除或没收的;
4.土地、房屋归属无争议的 。
“小产权房”以及纳入《山东省烂尾工程及闲置厂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济宁市烂尾工程及闲置厂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
二、化解政策和措施
(一)明确完善项目相关手续主体
【济宁市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1.项目建设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由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方式,申办完善项目产权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项目建设单位已终止或处于僵尸状态,有联建单位的,由联建单位作为代办主体;无联建单位但有归属主管部门的 , 由归属主管部门作为代办主体;建设单位已终止,无联建单位且无归属主管部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机构作为代办主体 。代办主体负责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方式代为办理项目产权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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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未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可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由责任主体或代办主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补办用地手续;涉及违法违规用地的 ,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后再行完善用地手续 。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和土地出让金或价款的缴纳标准,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有关政策确定 。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成、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住宅小区用地,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认定 。(责任单位: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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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存在擅自改变用途、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范围、超容积率、配套设施不齐全等情形的项目,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按项目建设时的有关政策标准,对项目责任主体形成违法处罚、补缴费用、补建配套设施等问题处置的文件,处置完成后,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补办规划核实手续或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 。(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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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屋工程未申请竣工验收的 , 由责任主体或代办主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6.房屋工程建设因施工手续不全、施工技术资料缺失、相关建设主体缺失或不配合等原因造成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代办主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实体质量检测的 , 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相关鉴定、检测机构对各自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或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7.房屋工程经检测鉴定满足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检测鉴定报告替代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监督报告,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为其补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经检测鉴定不满足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 , 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代办主体应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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