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意外得财很得意
自作聪明终被抓
捡的不只是手机
40岁的小花和21岁的小威是同在日照一建筑工地上打工的河南老乡,虽租住在不同的城中村,有事也会相互关照 。
2017年5月的一个晚上,小花去附近的一家果蔬超市买东西时,在店外几米处捡到了一部白色OPPO手机 。沾沾自喜之余,她想到手机可能就是超市老板的,平时常见他用支付宝或者微信收款,那么自己捡的可不只是一部手机了,还可能有一大笔钱,于是产生了强烈的贪欲 。不太熟悉操作智能手机的她,便打电话给小威,让他过来看看手机里到底有没有钱 。
小威拿起这部手机,前前后后把手机翻了个遍,两则短信引起他的兴趣:一则包含银行卡卡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另一则是银行卡取款700元后,余额有5.4万余元的提示 。这下可是乐坏了他们俩,两人一拍即合,就商议将卡里的钱转出来 。
狡猾的小威很有心计,他心知若是使用自己的微信,一旦事发自己也脱不了干系,就顺手要过来小花的手机,对她说,“绑定你的微信试试吧” 。然后,把那张银行卡成功绑定在小花的微信上,接着给自己的弟弟小平的微信转账1万元 。操作完毕后,他对小花说“我已经转走了1万元,今天不能再转了,咱们平分吧”,瞟了一眼转账信息的小花也点头同意了 。
分赃时搞“小动作”
令小花想不到的是,小威又瞒着她通过微信转账转给了小平4万元,他回到自己的住处,才和小平道出了原委,并要求小平赶紧删除微信和转账记录等 。小花始终被蒙在鼓里,她哪里知道,最终认定的犯罪数额仍是5万元,而不是她知晓的1万元 。
轻易得来的钱财总是不那么珍惜 。一贯省吃俭用、手头拮据的小花,得了这笔钱后很开心,又听小威说“不能提现,只能消费”,更是点燃了她的购买欲,先是联系房东把拖了半年的房租交上了,又觉得自己的手机破旧得寒酸,还想添置件首饰 。小威就带她去买了新手机,又买了银手镯和银项链 。接着又是充话费、吃夜宵等等 。得来容易散去快,不到半天功夫,5000元的赃款就花光了 。
掩耳盗铃终被抓
蒙在鼓里的还有被害人小民,粗心大意的他,光顾着忙活果蔬店的大小杂事,一直没发现手机丢了,直到收到银行卡余额短信提示,他才意识到银行卡被人盗刷了,赶紧报了警,公安民警提醒他尽快到银行查询明细并挂失 。小民打了客服电话仔细查询,弄明白了钱是怎么丢的:有人通过微信绑定了他的银行卡,通过财付通转账5万元 。这个线索被提交给了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通过查询微信客服后台的记录,顺藤摸瓜把小平和小花找到了,又通过小平得知盗刷银行卡的行为实际是小威操作的 。自以为行事小心的小威和小花,无论如何也想不到,民警这么快就找到了他们,他俩一起成了犯罪嫌疑人 。至此,该案告破 。
案件定性起疑惑
从表面上看,二人的犯罪行为是盗窃行为,但二人是通过盗刷银行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获取的钱财,该定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呢?本案涉案数额达5万元,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定盗窃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定信用卡诈骗,法定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定罪,这对于二人的量刑至关重要 。
经审查
【捡到手机有什么用处】小威、小花二人违背被害人意愿,从手机短信中获取到银行卡信息后,共谋通过微信绑定银行卡,窃取被害人银行卡里的钱,客观上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还妨害了金融管理秩序 。根据2009年12月3日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故二人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
虽然小花对于小威私自吞占的4万元并不知情,但他们出于同样的非法占有钱财的目的,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不管有没有分赃或者分赃多少,都应对全部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
最终,东港区检察院以小威、小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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