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证据制度 我国民事证据规则体系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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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类型
(1)书证 。用文字、符号、图片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称为书证 。
【我国民事证据制度 我国民事证据规则体系】(2)物证 。用物品的外观、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全部,称为物证 。
(3)视听资料 。所有使用视频和录音磁带反映的图像和声音,或用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证明待证实的证据,都称为视听数据 。
(4)证人证言 。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当由人民法院传唤、出庭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
人民法院不确认自认事实与已查明事实不符的事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 。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解释证据的要求和法律后果,鼓励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证据 。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陈述自己的不利事实,或者明确承认自己的不利事实的,另一方不需要证明 。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明确承认其不利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或者在起诉、辩护、代理等书面材料中 。
第四条一方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对方主张的不利事实 。经审判人员解释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认的,视为对事实的承认 。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除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我认可视为当事人的自我认可 。
当事人在场明确否认诉讼代理人的自认的,不视为自认 。
第六条在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个或多个共同诉讼人的自我认可对自我认可的当事人有效 。
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如果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个或多个人承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否认,则不具有承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解释和询问后仍不明确表达意见的,视为所有共同诉讼人的承认 。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主张的不利事实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构成自我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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