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房东不迁户口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多,不迁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有的想迁没地方迁,有些房子是卖家的唯一住房,卖了之后因各种原因没能买到其他房产,户口根本无处迁移,还有的卖房人卖房后租住“公租房”,有的老人以“卖房养老”的方式居住在养老院等等 。
但纠纷发生后的处理效果很不理想 。实务中,既无法通过公安机关强制迁出户口,也没法通过法院诉请强制迁出,并且,户口问题本来就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通常处理方式是,买方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逾期不迁户口的违约金,数额都不是很多,一般2-5万元左右 。而且如果违约金数额高些,对方可以要求法院调低,理由是户口不迁出没有给买方造成实际损失,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也会予以调低 。因此,事后的救济措施是无法弥补不迁户口造成的损失的 。
1.户口问题属于行政范畴还是法院受理范围?
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因户口迁移问题发生争执,诉至法院,法院是否受理?绝大多数意见是肯定的,不予受理 。因为户口迁移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上海高院在2003年第3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及上海高院在2005年《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这一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答复 。其他地方也会有类似的规定,这种纠纷本身就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而是应该由行政机关主管 。
2003年第3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问题2:在二手房交易中,当事人约定卖方迁出户口,并由买方迁入户口,但卖方嗣后拒不迁出户口,买方起诉要求迁出户口的,是否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答:我们认为,对二手房买卖纠纷,如果当事人以卖方违约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约定,将户口迁出并将自己户口迁人的,法院可以告知该当事人,违约损害赔偿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也无权作出此类民事判决,故该请求判决继续履行的主张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继续履行的事项 。当事人坚持迁移户口主张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
2005年《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0、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因户口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是否处理?
答:对于“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并由买受人迁入户口,但嗣后因出卖人拒不迁出户口而引发纠纷的,我们已在2003年第3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对此问题作了明确,但实践中仍有不同理解 。经研究,我们认为,当事人虽在买卖合同中就户口迁移事宜作出了约定,但户口迁移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经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主张迁移户口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
例外情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31911号判决书:五、王备、陈美珠于办理过户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完毕户口迁出上述房屋手续;
2.除房东及近亲属以外第三方户口的问题;
实务中,房屋中的户口除了房东及家人的户口,还有的可能会有案外人的户口,比如上家的上家的户口 。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老王律师认为要具备两个条件:
通常双方会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若该房地产上有户口,则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有)后160日内,向相关公安机关办理完毕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这是对于卖方迁出户口的约定 。
另外,合同对于没有按照合同及附件等约定履行的,通常会有一个兜底条款:违约的,每逾期一日需向守约方支付总房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
若合同没有上述约定,可否要求上家迁走户口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
3.违约金数额及起止时间问题
通常情况下,违约金要计算到户口迁出那天为止 。2018年5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开始实施,违约金计算截止时间现在法院可能会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止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强迁户口 。
六.老王忠告
面对动辄三五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房产,除了了解清楚合同的条款内容,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在出现纠纷时,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案由、选择正确的诉讼请求,才能有效的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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