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科技公司贩卖74万余条个人信息每条0.35元或0 广东省网贷逾期案例分析


网络科技公司贩卖74万余条个人信息每条0.35元或0 广东省网贷逾期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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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包括2起刑事案件和4起民事案件 , 包括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 防止个人信息“过度收集”、依法行使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 , 规范网络平台个人信息的使用 。
典型案例充分反映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 全面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 规范个人信息处理 , 维护良好的网络空间生态 , 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实践 。
【典型案例】2018年5月 , 某网络科技公司实际经营者蔡某某与尹某共谋 , 通过该公司向上游某软件公司购买含有电话号码、登录平台名称和次数的公民个人信息 , 然后以0.35元或0.5元的价格转售给尹某 。
蔡某指派员工刘某、李某具体负责信息交易业务 , 事发前出售公民个人信息741238条 , 利润约50万元 。尹某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转售给刘某、刘某翠等人(已判刑) , 利润66万余元 。
刘某中、刘某翠利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组建“股东微信交流群” , 后来被害人海某被骗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 某网络科技公司、尹无视国家法律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向他人购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特别严重 , 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蔡、刘、李作为网络科技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 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
因此 , 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罚款80万元;尹有期徒刑3年6个月 , 罚款70万元;蔡有期徒刑3年8个月 , 罚款30万元;刘、李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 罚款3万元;追回网络科技公司违法收入50万元 , 尹违法收入661209元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在本案中 , 人民法院根据被告的犯罪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作出判决 , 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 严厉打击个人信息犯罪 。
2021年12月1日 , 物流人员非法出售8000多条个人信息 , 蔡某、庄某(另案处理)于2021年12月1日在某物流公司工作 。蔡某负责分拣快递包裹 , 庄某负责扫描快递包裹 。
2021年12月2日至10日期间 , 蔡某与庄某合谋利用工作便利 , 用手机对快递包裹上的快递单拍照 。
在非法获取寄件人和收件人的个人信息后 , 以每条信息1.3元至1.5元的价格非法向李出售8000多条公民个人信息(另行处理) , 非法获得12884元 。
普宁市人民法院有效判决认为 , 蔡、庄、李是共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的主要实施者 , 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 , 是主要犯罪分子 , 蔡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所有犯罪处罚 。
根据蔡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 , 蔡被判处10个月监禁 , 罚款1.5万元 , 追回12884元 。
【典型意义】物流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获得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 。个别员工出售个人信息以获取非法利益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活和平 , 而且破坏了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
本案通过依法处理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违法行为 , 使人民在信息化发展中更加安全 。
2021年3月1日 , 周某因担心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的平台获取和记录的信息错误或泄露 , 被拒绝法院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 。他打电话给平台客服 , 希望平台能披露收集到的信息 。
平台客服表示:“用户有填写的信息 , 可以在APP个人中心查看 , 这些信息采取加密保护措施 , 不会泄露;平台无法显示用户未填写的信息 。”
同日 , 周向平台隐私专职部门邮箱发送电子邮件 , 要求披露其个人信息 , 平台未回复 。周随后起诉法院 , 要求一家电子商务公司披露收集到的个人信息 。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 , 周要求平台向他披露个人信息 , 本质上是提倡个人信息的复制权 。
复制个人信息是个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 应当依法得到充分保障 。作为平台注册用户 , 周有权要求平台披露收集的个人信息及相关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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