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银保监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出台后,非持牌机构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被禁止,之前的兜底模式行不通了,车抵贷业务面临大转型,很多人开始使用债权转让的方式来接收债权后再去起诉借款人,那么对于这类案件,在诉讼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想要转让债权的,除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以及已经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况以外,都可以转让 。转让债权,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无须债务人同意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二、债权转让通知应该如何通知债务人?
法律并未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根据证据的效力来看,微信、短信、EMS都可以实现通知的作用,通知的形式不重要,关键在于是否可以证明债务已经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 。实践中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有两种可以推荐给大家:
1、书面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 。这种方式最直接,书面证据一直是民事诉讼中效力最高、认定最方便的证据,所以如果可以联系到债务人,这种书面通知方式可以有效减少诉讼时对债转是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争议 。
2、债转后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的送达流程通知债务人,债权已经转让的事实 。我们都知道,法院在给被告寄送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时会遵循一套严格的送达程序的要求,因此,借助法院的力量来通知债务人也属于有效通知的一种方式 。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20、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法院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 。
三、债权转让后去哪个法院起诉?
很多客户咨询我们,我作为新的债权人加进来了,那这个案子是不是可以到我公司所在地起诉呢?其实不然 。债权转让的这个债权是基于原合同产生的,而且它需依附于原合同实现 。基于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而产生的管辖不会因债权转让而改变 。所以债转后起诉借款人时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去起诉 。
当然,如果借款人同意且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的,那么可以根据新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去起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四、债权转让后利息如何主张?
债权转让的结果,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仅是债权人的改变而已,原来钱是要还给张三的,现在改为还给李四了 。所以,基于这个原理,债转后,新的债权人取代原债权人后,只能在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而不能超出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 。利息部分也需要按债务人和原债权人之间的原合同约定内容来主张,当然,利息要在法律支持的范围内 。
五、债权转让是否存在变相担保的可能?
债权转让和提供担保这是两回事,两种法律关系 。但是,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出台后,不少从事车抵贷业务的公司问,能不能与金融机构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来开展这项业务?
对此,笔者认为,要看具体签署的相关协议内容和操作方式 。如果是正常的业务合作,没有兜底承诺,在有借款人发生逾期时,对于某些债权经双方协商一致通过正规流程完成的债权转让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如果在合作之初就事先约定好,当借款人逾期时就承诺将该笔债权进行转让,那这种提前约定的“债权转让”,无非也就是换了个叫法,其目的还是在保障金融机构到期债权能够获得足额清偿,在目前穿透审查的情况下,实质上就是变相的融资担保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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