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公公杀儿媳”案二审维持原判,凶手被判死刑

案发现场
2021年12月23日 ,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22年1月7日宣判被告人龙某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龙某亮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
2022年11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龙某亮是否为故意杀人成为庭审焦点 。被告辩称,自己是因气愤“激情杀人”,应当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2023年1月3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明确“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公公将儿媳残忍杀害,一审被判死刑
1月3日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22)川刑终110号》,记录了被告人龙某亮的杀人过程 。
裁定书显示,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龙某亮之子龙某好与被害人吴某宇(女,殁年30岁)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2019年以来,吴某宇与龙某好夫妻关系不和闹离婚,期间龙某亮怀疑吴某宇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龙某亮为调和龙某好与吴某宇之间的夫妻关系,2020年春节回家后让龙某好留在家中,龙某亮独自外出务工 。
2020年11月28日,龙某好在四川省开江县务工时意外身亡 , 龙某亮随后返回,与妻子李某美、儿媳吴某宇等人共同居住在开江县淙城街道明月坝村家中 。共同居住期间,龙某亮与吴某宇因龙某好的死亡赔偿款、保险赔偿金及孩子抚养等问题发生矛盾 , 遂对吴某宇萌生杀意 。在案发前几日,龙某亮将一把铁质柴刀藏于其卧室抽屉内,伺机杀害吴某宇 。
2021年6月7日下午,龙某亮与吴某宇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 。当晚9时许,吴某宇离家外出 , 龙某亮通过微信通话询问吴某宇的行踪,吴某宇予以搪塞 。龙某亮对吴某宇的积怨爆发,趁家人熟睡后将其藏在卧室的铁质柴刀取出放于裤包中,蹲坐在二楼走廊等待吴某宇 。
次日零时许,吴某宇返回家中 。龙某亮再次质问吴某宇,吴某宇未予回答 。当吴某宇经过二楼走廊回卧室,经过龙某亮身边时,龙某亮右手持柴刀砍击吴某宇左腿窝处,紧接着起身站在吴某宇身后,继续砍击吴某宇右腿窝处,致吴某宇仰面倒地 。龙某亮随即又砍击吴某宇右腿膝关节处致右小腿离断,砍击吴某宇双手肘处致双肘部离断,砍击吴某宇左腿膝关节处致左小腿离断,后用手指将吴某宇双眼抠挖出来,还在吴某宇断肢上砍击数刀,致吴某宇当场死亡 。经鉴定,吴某宇系锐器多次砍击四肢致双肘部、双膝部离断并发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
龙某亮作案后,使用手机拨打“120”“110”电话,将急救人员带到案发现场后,按民警指示在现场等待,后被抓获 。龙某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龙某亮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 。同时查明,龙某亮之妻李某美对被害人吴某宇进行安葬并支付了丧葬费用 。

“开江公公杀儿媳”案二审维持原判,凶手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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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公公杀儿媳”案二审维持原判,凶手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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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截图
上诉辩称“激情杀人” , 法院维持原判
2021年12月23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22年1月7日宣判,被告人龙某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致一人死亡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龙某亮不服 , 提起上诉 。
2022年11月7日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辩称 , 自己是因气愤“激情杀人” , 应当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
龙某亮是否为“故意杀人”成为庭审焦点 。通过2023年1月3日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22)川刑终110号》可以看到相关内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亮上诉提出,案发当晚因吴某宇在争执中将龙某亮推倒,龙某亮才持刀砍杀吴某宇;龙某亮只是想将吴某宇砍成残废,没有杀害吴某宇的故意;吴某宇与他人有不正常男女关系 , 不照顾子女;龙某亮案发前因丧子情绪低落 。龙某亮的辩护人提出,龙某亮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龙某亮的刑事责任;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属于激情杀人,即使龙某亮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应判处死刑;龙某亮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吴某宇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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