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明收到的“罚单”
这张盖有红章的《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处罚人于2023年1月3日10时18分 , 在汤王大道与杜仲路交叉口实施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安徽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决定处以50元罚款 。
根据该处罚决定书,赵作明需要在15日内持该决定书去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则会增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该决定,可在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赵作明告诉潇湘晨报采访人员,他当场向交警提出了异议 , 没有交纳罚款 。
“当时 , 由于赶时间,我本想置之不理,交了罚款算了 。但是,看到了执法现场情况——似乎违背了一些东西,加上第一时间研究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现了一些立法上的问题 。”赵作明认真思考之后,决定为公益目的 , 提起行政复议,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审查监督建议书 。
认为处罚合法性存疑提起行政复议
赵作明认为,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所作的处罚决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1992年11月15日,现行有效)以及安徽省、亳州市均没有对于市内小汽车后排强制系安全带的明确规定和具体处罚措施 。
处罚决定书中所提到的其中一项地方性法规依据是,《安徽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
赵作明认为,该地方性法规,是对处罚决定所提到的另一条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但是,该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扩大解释和顶格处理,存在明显的抵触 。违背了《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存在矛盾和抵触 。
在赵作明看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按照什么规定?前排和后排怎么系?城区内和高速路怎么系?这么重大的事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能由各省区各自为政 , 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现行有效的《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也只是对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使用安全带进行了规定 , 对于后排乘车人员是否系安全带,没有明确规定 。”
此外 , 他还通过网上办公系统和寄信的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会递交了立法审查监督建议书,请求审查《安徽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
回应:根据法律作出处罚,数额由路面自由裁量
1月16日,潇湘晨报采访人员联系到亳州市交警支队法制大队的一名工作人员 。”坐在哪里都要系安全带呀,坐在后排也要系,不然后排为什么要设置安全带呢?比如发生车祸后车辆翻滚的时候,难道坐在后排就翻滚不出去吗?所以肯定也要系安全带呀 。”他表示,搭乘小轿车后排乘客需要系安全带这一点在全国各地都是一样 。“可能有些地方执行的比较好,有些地方没有执行 。”
该工作人员认为,坐在后排要系安全带是有法律规定的,比如《安徽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这些都对外进行了公示 。目前全国许多地方都在对坐在小汽车后排不系安全带的行为进行处罚,只不过每个地方的执行标准不一样 , 有些地方是按照一人罚款200元进行顶格处罚 。亳州对于此类情况,一般是警告,提醒乘车人要注意,如果被口头提醒后不改的,会采取罚款措施 。至于罚款的数额多少 , 是路面上自由裁量的问题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检索亳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现,2020年6月2日曾登载了一篇题为《不系安全带,5分钟6名司机被查》的文章 , 文章称,正在开展的“一盔一带”检查活动进入劝导督查阶段 。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魏武中队中队长接受采访曾提到,“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至70%,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无论是驾乘摩托车还是电动自行车,无论是在车辆前排还是车辆后排,都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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