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


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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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办丧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粤民事〔2013〕1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水平应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适时调整,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减免标准执行 。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工作 。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根据职责负责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的具体工作 。
第二章减免对象和减免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是指具有广州市户籍、并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的下列居民:
(一)特困人员供养对象;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四)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五)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六)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 。
本办法所称丧事承办人是指委托殡仪馆办理丧葬事宜的组织或者个人 。
第五条下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纳入减免费用范围:
(一)遗体车辆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每具费用不超过180元;
(二)遗体清洗消毒,每具费用不超过100元;
(三)遗体冷藏存放(4日以内),每具费用不超过400元;
(四)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1班次),每具费用不超过400元;
(五)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每具不超过250元;
(六)普通卫生纸棺1个,每副不超过500元;
(七)普通骨灰盅1个,每个费用不超过100元;
(八)骨灰寄存(10年以内),每具不超过700元;
(九)普通寿衣1套,每套不超过400元 。
免费标准按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每具最高免费总额为3030元 。未达到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殡仪馆按实际发生金额与民政部门结算;超出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的,最高免费限额随之相应调整 。
因涉及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无人认领等原因导致遗体冷藏时间超过4日的,经死者户籍地民政部门同意,可延长遗体冷藏存放期限,最高不得超过75日,每具最高免费总额为10130元 。
第六条本市户籍的困难群众死亡后,其丧事承办人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免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
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并由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属下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市伊斯兰教协会)负责遗体安葬的广州市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 每具最高免费总额为3030元 。
第三章减免程序
第七条死者为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办理殡葬服务,属于本办法第四条(一)至(五)类困难群众的,其丧事承办人可向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民政工作机构申请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该机构负责审核 。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困难群众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核表》;
(二)《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
(三)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计划生育特别帮扶对象证明;
(四)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
(五)申请延长遗体冷藏存放期限的,还需提供遗体涉及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无人认领等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
第八条 死者为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办理殡葬服务,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六)类困难群众的,其丧事承办人可向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经审核同意报所在的区民政部门复核 。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困难群众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核表》;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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