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类发票备注要求 建筑企业发票备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就已对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开具相关事项作了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方(发包方)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开票方未按要求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
注意,营改增后建筑服务都需要注明信息,非建筑服务则不用 。
那么,营改增后的建筑服务究竟包括哪些项目呢?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
具体来讲,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
也就是说,凡是接受上述建筑服务的,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应当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否则,将产生“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税务风险;同时,对于开具方的建筑企业也是如此,会产生“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务风险 。
实务中,可根据相关经济业务缴纳增值税的税目来区分 。从事按建筑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即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的的增值税发票,须在发票的备注栏上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从事虽与建筑工程相关但不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各项业务,则不属于建筑服务的范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无需在备注栏上注明相关信息 。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自开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必须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 。
【建筑类发票备注要求 建筑企业发票备注信息】1、依据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2、《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更是明确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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